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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怎样成为农奴的?

 2005-12-09 06:1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1958年1月9日以前,中国农民还只是一个职业名称,但这一天之后,农民的身份彻底变成了农奴,就在这一天,一部史无前例,空前荒谬,封建社会尚不曾有的万恶之源--《中华人民共和户口登记条例》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在我们的记忆中,农奴是被枷锁禁锢了的,而这个条例就是无形的枷锁,限制了农民的迁徒自由,企图把农民世世代代、子子孙孙禁锢在那片日夜劳作的土地上。当农民没有了自由活动的自由,不是农奴是什么?和其它国家的农民相比,中国的“农民”这两个字掩盖了太多的你想象不到的贫穷,想象不到的罪恶,想象不到的苦难,想象不到的无奈,想象不到的抗争,想象不到的沉默,想象不到的感动和想象不到的悲壮……

《户口登记条例》是赤裸裸、野蛮而血腥的城乡隔离制度。长期以来的农奴统治,粗暴地对农村资源无条件掠夺,造成了当前城乡发展水平的空前差距。之所以说是无条件掠夺,那是因为在城市中工人阶层有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福利制度,而农民一无所有,包括那片籍以糊口的贫脊的土地。

万恶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迁徒自由而且由此衍生了诸多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地域差距或者地域保护政策造成的,妇孺皆知的如北京籍考生比全国各省要低将近100分的地方保护主义,部分地区的城市籍考生的加分政策。第二是对民工子女入学的限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地政府要创造条件让适龄儿童享受受教育的权利,但全国绝大部分城市民工子弟的入学及受教育条件的事实,证明了这一条文只是一个虚伪的摆设。第三则是对非本地籍考生报考院校的限制。我所在的江苏省竟然规定非本地籍考生不可以报考一类大学,我以前只见过制裁罪恶的法规,没想到还有限制别人优秀、唯恐别人考上一类大学的规定,不亦可笑哉,不亦可悲哉!!!!

2:就业的权利:
如果我们翻开报纸,里面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常常有一条是要求"有XX市城镇正式户口"。常此以往,大家也视为当然,没有人告这些媒体刊登歧视性广告,也没有人告用人单位进行歧视性招聘。当前许多城市户籍准入制里大都有“有正式工作”这一条例,把这两个一比较便可见其用心之险恶了。当前城市给外来人员提供的大家是脏、累、劳动条件差或者高危岗位,而这又算不上体面的“工式工作”,这并不是说他们别的干不了,而是早被那万恶的户籍限制挡在了门外。有人打过这么一个比喻:如果林肯生在中国,他根本成不了一国的总统,因为他的的母亲是农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农民。农民的儿子也是农民,这是法律的规定。未来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为他连小学文凭都没有,这位伟大的美国总统就是想当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也不行,因为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要干这两种工作就必须有初中文化程度。尽管有限的教育也会使他念过“我爱北京天安门”,可北京不欢迎他,这样,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还祸不单行,因为按照《XX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他的这种生活状态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他将随时被抓进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回原籍……道理很简单,因为他是农民,他没有北京户口。如果另一个人和他的处境完全一样,仅仅凭北京户口,就能够得到政府的关爱,领到一笔救济金,更不会因此失去自由……大家可以看出来,中国最大的不公平,就是万恶的户籍制度。

3:农民进城后面临问题:
(1)租房:要工作就必须有地方住,以当前工资标准,要租一个一室一厅的房子的话,那就要花去近一半或三分之一的工资,加上吃饭,再去除吃饭,日常开资,那么工资也就所剩无几了.就这样,这么点血汗钱还是贡献给城市房地产的发展了。

(2)看病:和享受医保的公务员和部分企业职工相比,外来人员是不敢生病的,因为那医药费只有享受医保的人才能接受,而大多数外来人员都没有医保,如果真的病了,那一年也就白忙活了,说不定还要贴钱进去。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们的宪法黑纸白字地写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完全不同的选举名额比率,原来我们的法律不但喜欢撞车而且相当地健忘,以致于让做公民的不知哪一个才是“真经”,真让人无所适从。以下为我们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1995年修正过的《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那么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

1986年修正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无论你在城市还是农村,每个人都有义务去想这样一个问题:你为中国人权的发展和”天下为公“这四字做过什么?

以牺牲农民利益的农奴化统治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均衡发展,中国的城市化发展是畸形的,是中国最大的形象工程,给中国的民族大熔合和城乡矛盾种下了祸根,给农民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我们梦想有一天,中国人能够生而平等,不分贵贱。
愿中国的人权和民主的进程不要再以孙志刚们的鲜血作为代价,这样会让国外的民主之士见笑,让国内的良心未泯的志士仁人心痛不己!

相关参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1948年,中国投了赞成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文部分资料引自陈桂棣、春桃夫妇的《中国农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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