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的刘小兰死了--只活了32岁,除了得到20万元的赔偿之外,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杀人者没有偿命。
可怜的刘小兰只是偷一包价值21元的奶粉,罪不该死,却被非法暴徒判决并执行了“死刑”,这难道不是对依法治国口号的最大嘲讽?
无耻的法院轻判罪犯,无耻的商场私设公堂,罪行滔天的杀人犯仍苟活人间,这与“逍遥法外”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无耻的法院居然以“判决的名义”赦免杀人犯的死罪,请问你们这些法院,你们谁有权赦免他们?
让我们记住这一天,2004年12月19日10时许,地点就是广东广州市(孙志刚被无端打死的地方)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五横路英佳购物商场,私设公堂杀死刘小兰的就是该商场防损员张学锋--这个人恰恰就是刘小兰的湖北同乡,他毫不留情地杀害了这名可怜的偷奶粉的女子,这女子等同于杀人犯妈妈的女儿,等同于杀人犯自己的姐妹,他们这些头脑简单、动物不如的杀人犯,杀的不是偷奶粉的,而是在谋杀自己的姐妹。
可怜的刘小兰,只为一袋未付款的售价为21元的奶粉,甚至哀求,痛哭,都没有得到宽大处理,直到被打死并扔出商场外。
可怜的刘小兰,一个外地妇女,一个普通人家的孩子,或许正是一个哺乳孩子的年轻妈妈,突然遭此不幸,已经身陷一个很悲惨的世界了,可是我们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偏偏不是为刘小兰这样的低级人民所设立的公义法院,其不但不判决杀人犯死罪成立(其中广州检察院作为公诉一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对着死者家属“补开了一枪”:一条人命补偿二十万元,一了百了。
请看所谓的“广州中院认为”的结论:杀人犯吕梁、张学锋、王俊、黄春华4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英佳购物广场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无耻判决,非法判决),吕梁等人又有自首情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梁13年有期徒刑,张学锋、王俊两人则同获11年刑、黄春华被判蹲监7年。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请去掉那个“人民”字样吧,你们只是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甚至你们是保护杀人犯行凶作恶、杀人可以不判死刑的“杀好人不杀坏人”的法院。今天,吕梁、张学锋、王俊、黄春华这四人杀的是刘小兰,没准明天他们杀的就是你们法院的真正的杀人犯。
今天,我为当今阳光下的如此司法不公而感到悲哀,为普通人实现正义如此艰难感到悲哀,中国何时才能进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与法治社会啊,中国人何时才能够为生在中国不可怜而自豪啊。
可怜的刘小兰不但死于杀人犯的暴力,还死于广州中级法院合法的暴力。可怜刘小兰真是生错了地方,也偷错了地方,假如她生在李中堂李大人家里,还犯得着偷奶粉吗?假如他生在张德江张大人家里,即使偷了奶粉又能怎么样?即使最后被打死,那些杀人犯也不会被免除死刑的。
两千年前的李斯,早已见证了中国社会不公、非正义和司法腐败的根源。他发现“厕鼠”与“仓鼠”本是老鼠,却命运是如此大不一样:厕所里的老鼠吃的是粪便,居无定所,又时常受到人和狗的惊扰,成天惶恐不安,而粮仓里的老鼠吃的是享用不尽的粮食,住的是宽敞的地库,不会遇到人和狗的恫吓,总是自由自在,快乐无限。由“仓鼠”和“厕鼠”所处的不同环境可以看到暴力杀人犯和合法杀人犯的不同,暴力杀人犯一旦与合法杀人犯勾结起来,后果就会更可怕了,有钱杀人可以不偿命,被杀的刘小兰就是一个可怕的见证。
人们常说“非法法也”,就是这个道理,一旦权力和金钱让“非法法也”成为“常识”,那么,那些可怕的暴力杀人犯和合法杀人犯,就会先为他人掘坟墓,然后自掘坟墓,最后无法无天,恶恶相报,人人咎由自取。李斯的下场是这样,齐奥塞斯库的下场也是这样,难道将来广州中级法院院长的下场就不是这样?
最后,我从转发该新闻的新浪网络上查看,半天时间就有“评论共538条”,选取几条作为结尾吧,期待刘小兰家人聘请律师上诉或请求检察院抗诉,并期待媒体继续关注,最终实现正义。
附 新浪网友 2006-01-24 11:37:38留言:
*****生命的价值何在,法官大人,一包奶粉,就是一条人命,你这样判,你的心还在吗?法律何在,天理何在?不判死刑不足平民愤!
*****这四个畜牲还有脸活在世上,他们已经是行尸走肉,把一个可怜的母亲活活打死,他们愧对于天地,愧对于人类。 *****老子现在手上有60万,明天请人把判案子的两个法官打死,赔40万后,另外20万给打人的当坐牢补贴。
*****痛心!痛心!!痛心!!!
1.痛心之一:为了21元,去偷!真的可能是个孩子妈妈,最下层的打工者,实在收入太少,想让孩子或是生病的丈夫补补身子。
2.痛心之二:保安,狗一样,没有一点同情心,没有一点乡情。
3.痛心之三:法院怎么会如此轻判?!只因是小偷,就可以打死?!
4.痛心之四:这样的商场还有人去买东西!
现在养个孩子太不容易了,建议那些不懂事的孩子回家给自己的母亲讲讲这个事件,听听她会怎么说。现在顺产几千块,刨腹产几千上万,生病要住院看医生,奶水不够或没奶水要吃奶粉,都要钱呀!这几个保安一定很年轻,没成家,没孩子,等他们有孩子了,就不会这么没有同情心了。
*****这年头,人们应当对小偷小摸者给点同情。
*****这位女子为什么拿的是奶粉?而不是更值钱、更隐蔽的东西?可以想象家里一定有个嗷嗷待脯的孩子!为了孩子,不顾廉耻甚至生命做这个事,我认为她是一个普通又伟大的女性,给她冠名“小偷”,是对天下母爱的亵渎!大家还记得以前网上报道的一个小女孩李思怡因母亲被警察抓走而在家活活饿死的事件吗?“和谐社会”不是口号,是需要我们每个人真正的实践!!
*****到底是一条人命啊,女人偷奶粉多半不是为了自己。还记得有个外国城市的一个老头去偷吃,后果是市长道歉。市长不能让自己的市民丰衣足食,还算什么市长。
*****如果我是这女人的亲人,倾家荡产也要雇杀手做掉那4个人,和法官,法律=正义
*****雨果《悲惨世界》里面的主角冉.阿让,就因为失业,孩子饥饿,去偷过面包,但这并不妨碍他是一个伟大善良的人;后来他因为救人,当上市长(如果被这样,早就被打死了……)。
*****偷面包或者奶粉固然不对,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偷窃、侵吞国家的人民的财产、财富的人呢?谁敢去打他们?
*****这是什么世道啊!中国的法律怎么让我们看不懂!什么世道,60年了,把人都教育到这个份上!!!!少他妈说什么旧社会吃人,现在是人吃人!!!判的太轻!应重判!
*****这是什么社会?20万买条人命?????
*****我们社会的悲哀!!一个母亲为了孩子不受饿,就这样走了,唉,这是个什么样的社会哦。20万算什么,比起一个人的生命来说!!!!
*****我们是不是又回到了解放前 ?!!!!
*****今年看到的最令人不舒服的一条新闻。
*****一个三十岁的女人,如果不是困难的话,我想她不会去偷。判得太轻了,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怎么办?虽然死者有过错,但不应该受到那几个畜牲的处罚!中国的法律以后够很难起到警戒别人的目的了!!
*****偷东西不对,打人致死更不对,法院因为赔偿而轻判则是更更更不对啦!首先这些保安私设刑堂,对一个没有反抗,手无寸铁的妇女能出如此狠毒之手,可见这些人的心态是多么的扭曲变形。而且,在发现改名妇女已经奄奄一息的时候,他们不是及时把这名妇女送到医院而是,把她丢在后门,任其生死由天命。这么恶劣的行为,怎么能够因为人死后,商场做了赔偿而就轻判呢?像这样心里扭曲的人目前社会上还是很多的,如果不进行严惩,以后的法律还有屁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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