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3000元卖18岁女儿处女身 给六旬老汉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偏偏就有这么一位恶母食女,她将女儿的处女之身作为交易,介绍给一位68岁的老汉卖钱,还以此与男朋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经海口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龙华区法院以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恶母想拿18岁女儿卖处
 
辛某今年38岁,和丈夫离婚后同女儿小梅(化名)一起生活。辛某原是山东的一个农民,只有小学文化,来到海口后一直找不到她所希望的既轻松又能挣钱的工作,好吃懒做的她再也不愿做苦工,最后步入卖淫的行当,认识了湖北男子秦某,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沉重的生活压力、长期的卖淫生活几乎泯灭了辛某身上的母性。看着女儿小梅一天天长大,出落得亭亭玉立,她居然打起了女儿的主意。辛某认为女儿迟早要嫁人,不如趁女儿还是处女身时介绍给哪个老板,还可以“赚”得一笔可观收入。有了这种想法,平日里辛某开始物色有钱的人选。

  “卖处”交易价3000元

2005年11月的一天,辛某在海口宾馆附近遇上了一位68岁的外地男子蒋某。在与蒋某的言谈中,辛某感觉到蒋某的需要,她告诉蒋某她有个侄女,还是个处女,如果蒋某愿意出大价钱,她可以带侄女来陪陪他。这个侄女其实就是辛某的亲生女儿小梅。有了大概意向,辛某回家后还做女儿的工作,利诱女儿接受这个“任务”,这时,小梅还未满18岁。

2005年11月25日上午,蒋某给辛某打电话,让她带“侄女”到他的住处交易,双方谈好价钱是3000元。

  恶母继续勒索钱财

2005年11月25日晚上8时许,辛某将女儿带到了蒋某所住的公寓。当晚,蒋某和小梅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一大早,辛某就起床了,看到女儿还没回来,辛某拉上秦某,赶往蒋某的公寓。

第二天早上,辛某和秦某来到蒋某所住公寓,蒋某拿出2500元现金交给两人。看到只有2500元,秦某马上掏出菜刀威胁蒋某:“孩子还这么小,做了事还不多给点!”“你最少也得给5000元吧”。迫于当时的情形,蒋某答应筹钱给辛某。秦某还拿蒋某的身份证和返程机票作抵押,威胁蒋某如交不出钱就别想离开海口。

  恶母被判刑一年半

辛某两人离开后,蒋某意识到他们可能会勒索更多的钱,于是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派干警守侯在公寓楼下。当天中午12点30分,辛某、秦某两人再次来蒋某住处,拿到2500元后将身份证和机票交给蒋某。两人下楼时被早已守侯在此的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辛某身上缴获介绍卖淫和勒索的赃款5000元,从秦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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