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与陈光诚——“以权维权”与“以法维权”的分野

1978年,胡锦涛先生在甘肃省建委任副处长期间,其父胡静之才50多岁不幸英年早逝。 胡静之先生在文革期间被当地造反派扣上“贪污”罪名,惨遭迫害,先后被批斗关押, 身体垮了下来,故在文革刚结束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作为人子的胡锦涛希望当地政府能在其父死后还其一个清白,也算是尽了一份孝道,此 乃人之常情。于是胡锦涛就在当地饭店摆下酒席请当地县里及他父亲所在工作单位领导 来一聚,以期将其父亲的冤案平反,结果当地县里领导及其父单位领导均未能出席,使 胡锦涛最后想尽的一份孝心落空。

当我读到这个情况时,我的心也是酸酸的,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能想象到作为 人子在父亲蒙冤去世后都不能讨个清白的痛苦。我们完全可以想见彼时彼刻的胡锦涛先 生面对无人到来的酒席的感慨与凄凉。虽然我们现在不能完全了解当时胡锦涛先生的所 思所想,但根据常理可以推测到,胡锦涛在对世态炎凉、人心冷暖感叹中,必有一种如 何讨回父亲公道的决心。

中国传统文化中为受冤屈者提供的讨还公道的资源来看,我们可以寻找到的路径就是 如下几条:

其一,指望神灵来给公道。这在传统文化中的因果报应说,天谴说及诸多鬼怪说中都能 找到这种充分的表达,尤其中国民间那种祈神拜佛,很多就是降福于己与降祸于仇的一 种祭拜,甚至许多民间的法术与巫术就是这种求冥冥之中灵的报仇雪恨。在这方面我们 从类似《聊斋志异》等古书中经常可以读到。应该说至今这种申冤复仇的意识还广泛地 存在于中国民间,对此本文就不赘述。

其二,通过“力”来维权。这“力”就包括“他力”与“己力”。所谓“他力”就是别 人的力,这集中体现在中国文化中的清官崇拜。对清官的指望构成中国传统申冤的主旋 律。由此我们解读出包青天等等历史清官千古传唱的原因。至今中国百姓的清官期待仍 是申诉冤屈的主渠道。

那么“己力”就是凭自己的力来讨还公道。凭自己的力又包括凭暴力与凭权力两方面。 凭暴力那就是以暴易暴,以牙还牙。这在中国社会也是较普遍的一种申冤意识,一切暴 力革命的理论骨子里也就是这种以暴易暴的意识,如中国常唱的“共产党领导咱闹革命 ,夺过鞭子揍敌人----”也正是这种申冤复仇意识的写照。当然胡锦涛先生正值中共建 政初期成长起来的一代,夺过鞭子揍敌人的歌是伴着他们成长的,影响自然是大的,但 在此我不设想胡先生会有这种暴力讨还公道的意识,因为他一介儒生,又年青有为,以 暴来申冤显然非他所愿。那么另一种“己力”就是凭自己的权力。凭自己权力讨要公道 这也是中国文化中的一条重要路径,君不见“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君子报仇 十年不晚”等名言就寓含了一种自己命运改变,以讨还公道的报仇雪恨的意识。中国传 统中许多故事也都是讲述这种受屈而忍辱负重,后来得作高官一雪前冤的事。不过产生 这种意识有个前提就是自己还有奋斗的自信与资本。以胡锦涛当年的情形,我们完全有 理由相信他有着这种凭己之力奋斗出更高权力而为父讨还清白的自信与能力。

凭己之力来奋斗掌权而讨还公道,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是作为激励人的一种教育而 传承,我们都不可否认受过这种影响,并且这种意识至今还在影响着这个社会,应该说 这也是中国传统中一种很典型的维权模式。我们相信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胡锦涛先生有理由面对父亲的冤屈而在请人来吃饭平反不得时产生这种决心,以他当时的条件有这种想法是最自然的,这也是无可厚非,是正当的。然而正如前面所言这种路径维权是要有资本的,即自己要有能争得权力的条件,而这却绝对不是一般平民可以作到的。

这种不管是以“己力”还是以“他力”来讨还公道维护权利的作法都应该说是靠人力, 或者说靠人的权力来维护权利,这与中国民间靠神灵的力来求得公正以维护权利基本上 构成了中国传统维权的全部。然而这种无论神力还是人力应该说都与现化文明社会的普世维权准则相背的,这是专制极权社会权力至上情部下的维权路径。现代文明社会的维 权路径应该是以法维权。在此我们为什么没设想胡锦涛先生会是考虑依法维权呢?因为 从他当时没有去法院告而是请客的行动可以得知。说实在的,当时中国社会文革刚结 束,法院还没得到恢复,人们不可能考虑到法院去讨要公道。所以以胡先生的聪明肯定也知道那不是个讨要公道的路子。

“以法维权”是现代民主文明社会所通行的维权路径,然而在极权统治的中国,这条路 径也只是近年才为一批现代权利意识觉醒的公民所遵循。他们相信法律是正义的反映, 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而不应该是某个集团的意志的体现。于是他们在碰到被侵权时就高举法律的武器,依法去讨要社会的公正。这从近来风起云涌的维权事件就展现了这种依 法维权的壮举,尤其山东省临沂市陈光诚先生的维权努力就是一个依法维权的典型。

陈光诚先生是一个盲人维权者。他最初是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起而维护开始;后来发 现与自己相似的乡亲也受到侵害,于是就自愿免费帮残疾乡亲打官司,为他们争取权利 ;再后来为维护村民的正当权利,组织村民依法履行监督村委财务、罢免村长的活动, 同时还对当地公安不作为提起上诉;最后为了阻止地方当局以权敛财而无视国家政策法 律推出“两田制”,即40%的土地按人口分,60%的土地村里按照每亩240元的价格由村 干部转包出租,陈光诚先后两次到北京上访,通过北京高层出面中止了地方当局的非法 行径,从而维护了当地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陈光诚在这一次次与不法权力斗争中,一 步步带领村民走上一条依法维权的艰辛之路。

2005年,临沂地方当局不知是计生任务没完成,还是发现计生中的油水还没榨尽,于是 先后出台一系列公然违反宪法的鼓励暴力计生的地方性政策,一时间导致临沂市三区九 县人民陷入随时被抓打、关押、罚款的,人人自危的境地。为阻止临沂地方当局侵犯人 权的野蛮的计生活动,陈光诚在广泛调查了许多受害者的前提下,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 反映了这些问题,引起国家计生委的关注并派人前去调查,后来调查的结论与陈光诚所 反映问题相符,从而及时制止了地方进一步的野蛮行动,避免了当地更多无辜者被侵 害。然而陈光诚也因此更大范围得罪地方当权者,以致遭到半年多软禁,三个月绑架, 并且本月11日被地方当局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物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拘留。依法维权遭 到权力以法律名义的打压。

陈光诚作为中国最底层民众维权的代表,他自身是个盲人,处于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中,他们被权力的普遍侵权写真着这个社会民生的艰难。他们不愿意指望神力的申冤,也无法作 到人力的申冤,惟有指望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普遍正义,来达到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在 此陈光诚先生与胡锦涛先生就走出了完全不同的两条维权之路,具体区别体现在如下几 方面:

第一维权动机不一样。陈光诚是给社会底层民众维权,是希望社会建立公正合理的机制 以保障普通民众的权利,是群体性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胡锦涛先生是为了自己父亲 讨回公道,是个体的,特殊的问题。但是他们都是正当的维权,在此问题上是同一的。

第二维权路径不一样。陈光诚是选择法律,依靠法律,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是 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通则。胡锦涛先生通过自己奋斗,以自身社会地位的变化让那些冤 枉自己父亲的人最后解决问题,这是一条权力来制服权力讨还公道的途径,是极权专制 下没有法制情况下的申冤维权。

第三从结果来看不一样。陈光诚维权也曾在局部取得过成功,但一旦触及社会的根本性 问题时,他最后成了权力打压的对象,自己面临失去自由的危险。胡锦涛先生通过奋斗 达到了社会权力的顶峰,当然就他要维的权利而言已经早就维护到了,并且权力暂时也 无法对他形成侵权了,就此而言他维权的结果是成功的。

然而现代社会的维权是不可能采用胡锦涛先生这种维权的,因为以权力来维权的社会只 能是极权专制社会,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以权力来维权永远只是属于个别权力拥有 者,它不可能适用于大众,掌权者永远是小数,这样不可能达到社会普遍维权的目的。 权力维权者是暂时的,任何权力对个体不可能是永远,对一个家属也不可能是永远,惟 有制度才能永久性保证社会普通公民的权利,才能为普通民众提供维权的畅通路径。权 力维权是一时的持例,它不可能长久地保全一个人、一个家属,更不可能长久保全一个 社会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形成以法维权的机制,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建 立起应有的维护正义的机制,社会灾难就会随时降临。

胡锦涛先生虽然通过自身努力为父亲讨还了公道,但只要社会公正保障机制没建立,依法维权的路径没通,那他就不能保证他的儿孙不再遭受到他父亲同样的命运,而一旦再 遭受冤屈,他也不能指望他们再向他一样来讨还公道,毕竟他家属只能出一个胡锦涛。 人类不拥有权力者是绝大多数,一个人不拥有权力的时间也是大多数时间。只要社会停 留在以权维权的时代,那么任何个体被侵权的可能就随时存在,并且讨还权利的可能就 微乎其微,因为能拥有权力者毕竟太少了。同时权力还有个层次与高低,一定权力能维 护到某层次不侵权却难避免更高权力来侵权,就如权重达刘少奇的层次都有被剥权的危 险,所以指望权力来维权是渺茫而危险的,只能是专制人治时代的无路之路。惟有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才提供了普通个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路径,才是长久保持社会 稳定,保证个体不蒙冤屈的前提。只有如陈光诚之类的弱势亦能抗衡社会权力的侵害时 ,才能最终消除胡锦涛先生父亲的冤屈在胡氏家属的重演。

由此我强烈呼吁胡锦涛先生应尽快促成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以期永久止息这片土地的侵权行径,以根除胡氏家属重现胡静之先生悲剧的可能!就眼下而言,立刻喝止山东等地方当局野蛮侵权行径,保护那些依法建构社会秩序的健康力量,释放如陈光诚等维权人士,支持民间推动社会改良的努力。惟有民间才是社会变革的真正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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