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日上午8时,闻名全国的老劳模、石雕艺术家王妙增状告温岭市公安局“私闯民宅”一案,正在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硬件一流的玉环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许多来自温岭、玉环、金清、椒江的旁听公民早巳到庭。原告王妙增、号称“土律师”的农民代言人王升力以及专事“民告官行为艺术”的著名画家严正学以“公民义务代理”的身份参加诉讼。被告温岭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邱福康因故缺席没有到庭,由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办官员吴永康、吴广茂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列席时;率一行8人浩浩荡荡而入,落座旁听席的是本案中被指控“私闯民宅、强冲浴室、骚扰沐浴中原告孙媳的箬横派出所警察和协警,其中穿血红T恤衫搁着二郎腿的即是副所长谢勤建”。
审判依程序例行,原告王妙增正在声声控诉:
“被告人谢勤建于2005年6月16日19时左右和另一名穿警服的警察开着两辆轿车,带领8个穿便衣不明身份的人来到原告的煤气收票室。既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也不讲明自己执行什么公务,横冲直撞闯进原告的住宅。我在吃饭,就立即起身问谢勤建倒底要干什么?谢勤建和另一名穿警服的警察不听,也不埋,暴力推搡原告就冲入原告家内室,直上二楼的卧房。因二楼的卧房孙媳正在洗澡,因此原告的孙子王君平就随后追上。没等王君平追到,谢勤建已冲到二楼门口浴室,此时原告人的孙媳妇朱海燕在浴室内急得连哭带喊哀求被告别撞门进入,被告谢勤建不顾浴室内原告孙媳苦苦哀求,施暴撞门强行冲进,骚扰、羞辱朱海燕……
记者从一开始就不相信“报料”所述会有如此野蛮的公安执法。因此,庭审中特别注意到老劳模声如宏钟指控时,旁听席上施暴所长谢勤建的脸色从铁青泛红的变化,最后和血红T恤成一整体,跷起的二郎腿谢勤建巳不知所适。记者吃惊不小,原以为是不可能的兽行,却正被证实着,这件红得发紫的T恤包裹着的竟是如此龌龊、无耻的灵肉。但在末听到所长谢勤建的辩解时,记者宁愿半信半疑,却亦总觉的有时候“人不可貌相,海不可斗量”。
老劳模低声泣诉:“我孙媳(海燕)在洗澡向你哀求,谢勤建,你就不能叫女警察来检查。谢勤建,你非要冲进去。你们要干什么?天地良心,这是执法吗?”
此时,老劳模王妙增已声哑并继续喃喃道:
“受原告孙王君平责斥,恼诱成怒,谢勤建等人一直冲到6楼,追打我孙.。所长谢勤建(报料所述:警号072154)抓住我孙的头发,将王君平头往框门直撞,我孙呼喊救命……此时原告的左邻右舍30多人也闻讯赶到了原告人的家,最先听到王君平呼救声的王冬林和叶军辉赶紧上楼解围,目睹了王君平被打和朱海燕被侮辱的情况……
在群众严词斥责声中,被告人才住手下楼。闻讯赶来站在原告家门口的邻舍质问他们凭什么私闯民宅、骚扰妇女、施暴打人,被告人只以“口头传唤”为搪塞,连忙钻入警车开车逃走。
遭此劫难后,原告人的儿媳林素梅回醒过来,走进煤气开票室,看抽屉开着,发现当日煤气销售款不奕而飞,当即打110报警二次,110接警后就是不出警来现场……据结算当天的煤气收入,现金4340元巳被撸掠一空。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勤建带领一名警察和8名便衣开来两辆轿车到原告人的家,一不表明身份,二不讲明原因,又不经住宅主人的许可就直闯原告的票房重地,强闯原告人的数层卧室,并踹开浴室,骚扰正在沐浴的原告孙媳,羞辱朱海燕。对表示抗议的原告孙子王君平施暴,并抓住原告孙子的头发猛撞框门,想致王君平于死地,其手段残忍、恶劣,实属国法难容,民愤难平……
老劳模最后斩钉截铁地说:“我对此事实反映,负法律责任!”
接着审判长宣布由被告宣读《答辩状》时,突然询问被告代理人,出庭的证人都在哪里?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办官员吴永康指着歪着、侧着、斜着、仰着的8个便衣和埋着头的谢勤建说:“他们是出庭作证的证人。”
记者愕然,审判长立即宣告轰赶这帮变相的执法者出法庭。
原告代理人严正学抗议:“被告将法庭审判当儿戏,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办官员不可能不知法,是否警察显示其特权藐视法庭规则。竟能如此傲慢。再则,让这帮犯上作乱的施暴者出庭当证人,有违法律!”
被告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办官员吴永康宣读《答辩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穿插在举证、质证期间进行。本案归纳为:一、被告到原告家进行搜查,有无法律依据?二、被告搜查是否合法?宣布:传被告证人出庭。”
第一证人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副所长谢勤建走进审判区,环顾左右后回答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办官员吴永康询问。谢说:“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王小荣(原告王妙增已分家30年自宅自住的儿子)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2005年6月16日晚上7时半,我所接到举报去原告家执行抓捕王小荣归案。没有抓到王小荣反遭其子辱骂,为此执法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但王君平趴在六楼的窗口赖着不走,考虑到安全因素,只得放弃对王君平的口头传唤,因王小荣不在家,无功而返。”
审判长问:“你们去了多少人?是否出示执法证和搜查的证件?”
所长谢勤建:“太约七人,记不清去多少人了。我们去王妙增家煤气店,王在吃饭,口头告知是来执法的。”
审判长:“你怎么来王妙增家抓捕王小荣?”
谢勤建:“我们接到匿名电话说王小荣在王妙增家。”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问:“谢勤建,《答辩状》中说10人,现在称七人,证明你在说谎。作为所长,你管辖一方百姓,你不知道王小荣和王妙增是各门各户,自吃自住的两户人家,抓王小荣能随便上王妙增家搜查,且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和搜查证,这是违法的暴力执法,而且直冲卧室,不顾原告孙媳(海燕)在洗澡向你哀求,撞门冲入,骚扰、羞辱朱海燕……”
谢勤建:“……”
原告代理人严正学发问:“谢所长,凭一个匿名电话,你就能带一帮人去扰民,是你显示自己威权还是依法执法?你说‘考虑到安全因素’,这‘安全因素’是什么?是你看到人神共愤,愤怒的群众围堵着你们,不断斥责,怕引发群体事件,只得放弃,无功而返。”严又说:“这是知罪而返。另外,我想问清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王小荣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的日期是:2004年11月8日;你们所谓执法的日期是:2005年6月16日晚上7时半’请回答是与不是,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谢勤建:“是……”
老劳模王妙增:“你们是打击报复,私闯民宅!明知我孙媳在洗澡,海燕她苦苦向你哀求,让她穿衣出来,你竟撞门而入……”
谢勤建:“是……一片漆黑,什么也没…看…见……”
严正学:“一片漆黑,包括你阴暗的心里和无耻的灵魂!不是漆黑一片就能掩饰你窥阴癖、色情狂变态的心理,我希望你能辩明白你是‘误闯’‘故失’而不是‘故意’,免得我要为你‘故意猥亵’进行刑事诉讼。”
谢勤建:“……”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方第二证人出庭。”
证人协警(联防)江灵志出庭叙述当日执法过程。
审判长问:“去了多少人?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江灵志:“约8、9人,是口头告知……”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问:“谁指挥冲进王妙增家的?”
江灵志:“……”
严正学:“你是协警,是谁雇用,拿谁工资,谁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江灵志:“我被所长雇用,拿派出所工资……当然听谢勤建的,谢勤建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严正学:“闯到卧室,不顾里边洗澡妇女嚎叫、哀求,撞门踹开门插的人是谁?”
江灵志:“我不知道。”
严正学:“那么,闯浴室时你是否在场?”
江灵志:“在场……”
审判长:“这些证人都是派出所协警,一个样,没有必要再出庭。”
接着由原告证人王冬林、陈冬梅出庭,王、陈叙述了当夜目击暴力执法的全过程。
关于被告到原告家进行搜查、抓人,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有如下辩论。被告说抓捕王小荣是行使法定职责,只要王小荣不到案拘留完10天,就是过100年、1000年,被告还能抓他。此时,王小荣正坐在旁听席在记者的身旁,他有些不安,紧订着审判庭。
审判长说:“被告是执法机关,有权执行对王小荣拘留10天的处罚。”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 ‘被告对王小荣的拘留10天的处罚’巳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并生效。根据《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原、被告既已经过法院诉讼,那么就应对王小荣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刚刚严正学问过被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王小荣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的日期是:2004年11月8日;你们所谓执法日期是:2005年6月16日晚上7时半’,也就是说被告没有在6个月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弃权……”
审判长说:“二审判决‘维持’,公安有权抓捕王小荣到案,‘接受拘留10天的处罚’是公安行使法定职责。”
严正学:“涉及法院判决,当事人拒不执行,被告公安局只能在6个月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放弃权利……因为原、被告法律权利是平等的,对‘判决维持的治安案件,不用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是个盲点……”
严接着说:“审判长只能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法律作出解释。请求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再对以后类似案件进行判决。本案因‘法无明文规定’,只能视被告温岭公安局在6个月内不申请‘强制执行’,或认定是放弃,或认定是渎职。所以,其于2005年6月16日晚上7时半,擅自私闯民宅去王妙增家抓捕王小荣是违法的。至于谢勤建涉嫌猥亵、骚扰妇女,由于谢勤建不承认是故意的,请求法庭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加强对谢进行做人最基本道德的教育。”
审判长敲下法槌,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温岭市横峰街道莞陈村农民王升力接受本案原告王妙增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在庭审前本代理人到了原告王妙增所在地东浦村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经过刚才充分的庭审、调查、质证。本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事实,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温岭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箬横派出所的民警谢勤建,不表明身份也不出示执法证件四次擅自入室搜查违法
不管从那个角度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也好,办理治安案件也好,办理民事纠纷案件也好,都必须表明身份,不表明身份就是违法。在表明身份后要出示执法证件,如要传唤的,必须出具传唤证,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需要搜查的必须出示搜查证,被告于2005年6月16日19时到了原告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直闯原告家的煤气开票室再到王小荣家,一直搜到六楼,连王君平的卧室、浴室也不放过,这显然是违法的。从刑事来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05条明确规定7项情形可以不用拘留证,先行拘留,原告没有105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告全家子孙、妻子、媳妇、孙媳妇也同样没有这种情形,从治安案件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第2款第1项规定,传唤要使用传唤证,可是被告不出示传唤证入室搜查和搜查证是违法的,所以不管从那个角度讲,被告不出示证件入室搜查都是非法的。
二、被告温岭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箬横派出所的民警谢勤建殴打原告孙子王君平是违法的
被告非法入室搜查,原告孙子王君平制止被告民警的非法行为,要求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正当,无可非议,而被告的民警对此就殴打原告之孙王君平,并抓住头发往门框上撞,其手段恶劣,是非法的?退一万步讲,王君平就算是现行犯,在没有反抗的情况将其这样恶毒的殴打也是非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况且王君平是一个无辜者。
三、被告温岭市的下属机构箬横派出所的民警谢勤建闯原告的浴室侮辱正在沐浴的朱海燕违法
被告非法入室搜查到原告的浴室门口,这时原告的孙媳妇朱海燕在浴室,这是被告明知的,在敲门时朱海燕在里面大叫,他却闯进,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是犯罪嫌疑人在沐浴,被告也不能闯进,即使要闯进也要女民警进去,在没有女警的情况下,被告的警察有10多人,站住门口,包围四周等,朱海燕沐浴完毕出来抓她也不晚,况且朱海燕没有罪,原告家的其他所有成员一概无辜,所以被告的民警闯进浴室侮辱朱海燕是违法的。
四、在一片混乱中原告的收票室失窃现金4000多元,原告当晚报告五次,被告却不出警查案,更是违法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青白无辜,而且是全国和省级先进劳模,其家庭成员同样是忠厚老实的乡下百姓,被告对于这样青白而有功于国家的原告,采取这样的粗暴行政行为,有损于公安机关的形象,有损于党的形象,有损于共和国政府的形象,为了取信于民,做到有错必改,被告应该公开认错,请法官不要姑息,进行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和所有全国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与被告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依法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也会提高被告的执法水平,从而使被告非法入室搜查的行政行为不再重演,促使被告依法行政,使天下太平。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审查,正确的请采信,不正确的请一一驳回。
谢谢公正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王升力
(维权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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