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隔着受害者罗某手指着的地方
从外面将亚硝酸盐投进汤料桶内
供述时称“为了不让他们生意火起来,我就那么干了”
■大事看点
1、“早上7时许接到员工的电话,说装汤料的桶被人动了,我们就赶紧来到店里,一看桶里的汤料上全是泡沫,还有异味,我们就报警了。”
2、东城刑侦支队接警后,对该汤料桶的汤料进行了提取,经送东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化验,结论为:该汤料内亚硝酸盐的含量达到3.1g/kg,属严重超标。 这足以导致食用者中毒甚至死亡。
3、昨天,记者从东城检察院获悉,涉嫌投放有毒物质罪的王某已被批捕,这是东城检察机关几年来受理的首例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报警 记号被动过有人投毒了
“我在桶盖上放了个塑料袋,袋上又压了一条毛巾,但第二天早晨员工发现暗记被人动过了。”受害者罗某说,他事发前一天晚上煮了一桶汤,之后他把汤桶放在炉灶(位于窗户下面)上,“因为操作间的窗户是推拉式的,锁不上,从屋外可以将窗户玻璃窗拉开,我怕有人给汤料桶放别的东西,所以就给做好汤料的桶上做了记号。”
据罗某介绍,他把一个塑料袋的一头挂在水龙头上,另一头压在了汤料桶的盖子上面,“如果有人打开了桶,那么这个袋子的一头就会从盖子下面滑下来,一般是发现不了的”。随后,罗某告诉员工第二天来时看一下记号,不要先动汤。“早上7时伙计给我打电话说记号被动了,于是我赶紧来到店内,打开桶盖一看汤料上面起了一层黄色的泡,并且还有一股刺鼻的味,我一闻就知道是亚硝酸盐的味,于是就打了110,报警说有人投毒了。”
破案 配料突减少嫌犯说不清
罗某在被问询中表示与簋街上的另一家鸭颈店的老板王某在生意上存有矛盾:“我的新店离他的店很近,做记号就是为了防着他。”公安机关随即将视线投向王某。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鸭脖店老板王某,于今年6月24日购进亚硝酸盐1000克,保存于办公室的铁皮柜内。但是当6月28日东城刑侦支队对其店内所存留的亚硝酸盐进行检查时,却发现其店内所存有的亚硝酸盐共约810克。其店内伙计哈某证实,25日至28日,自己共使用过3次亚硝酸盐,总重约100克。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王某对缺少的亚硝酸盐去向交代不清。
当日,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王某。王某交代了其于6月26日凌晨4时向桶内投入亚硝酸盐的犯罪事实。
经过 怕他生意火故意去投毒
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他于6月25日凌晨4时许,来到该店外,趁店内无人之机,从店外打开厨房的窗户,并揭开放在窗户内侧的汤料桶的盖子,故意将一把亚硝酸盐投放到用手制作鸭脖子的汤料桶内,致使罗某制作的汤料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3.1g/kg,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00.3g/kg的含量,足以导致食用者中毒甚至死亡。
“我知道亚硝酸盐不能放多,放多了可能会要人命,但为了不让他们生意火起来,我就那么干了。”王某交代。
后经实验证实,王某投入的一把亚硝酸盐量大约有60至70克之间。
追溯 合伙时,双方曾有过摩擦
据介绍,王某与罗某两年前曾在簋街共同经营鸭脖生意。王某出房子,罗某出技术。因生意上的矛盾,罗某决定另租房子经营。今年6月25日,二人正式解除合同。
“我和王某本来是合作关系。白天由我们夫妻经营,晚上6点以后由王某经营一直到次日凌晨6点。”罗某说,两年前,拥有技术的他从南方来到北京,并租下了北京人王某在簋街的一处门市。两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五五分成。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两人不断出现摩擦。罗某决定在簋街另租房子自己单干。
对话 常态下,后厨有安全保障
记者:你认为王某为什么那样做?你们双方发生纠纷最主要的矛盾是什么?
罗某:是恶性竞争。合作两年了,我发现他(王某)平时就爱搞小动作,所以提防了他。如果要不是我有意识的防范,可能这会儿我也在大牢里了,想想都后怕……
记者:为防止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簋街对餐馆的后厨是否有硬性安装安全防护栏的要求?
罗某:有的。这一点老百姓其实可以放心。卫生部门在进行审批时都是有要求的,要求我们要做好后厨的安全和卫生等工作。
记者:那为什么你的店面没有那样做?
罗某:我的店面才刚刚租下来。装修还没有做好,操作间的窗户还没有装好。我是想着先把汤料熬着,等26日(事发当天)去卫生部门拿完许可证,把装修都弄好了,隔一天再卖。鸭汤都是先熬一天,成了老汤后,第二天才放鸭脖子。
观点 此后厨,违反了强制规定
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固本认为,鸭脖店老板罗某虽然在案件中不构成罪名,但是其在租下店面后,已经开始正常操作(从熬汤时算起),其所做的一切就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所以其后厨没有装安全栏而留下的安全隐患,同样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强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一旦发生食客中毒等事件,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
“还好,事情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太大损失。”梁律师说,市场经济是鼓励正当竞争的,但是竞争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在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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