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们必须“暂住”在自己的国土
于一个外乡打工者而言,比背井离乡更忧伤的是工资,而比工资更闹心的就是暂住证。因为一纸“暂住”有如“合法生存符号”,一旦遗失,难免“夜半惊魂”。9 月1日的《南方都市报》有两则关于“暂住证”的新闻:一是广州番禺区大山村治安队非法滞留无暂住证者、村委会主任带头殴打顶撞者,200多人被强行关进村委大院内,只因他们身上没带暂住证;一是广州暂住证问题调查:纸片盖章就成为暂住证,记者回访市内部分办证点时发现,调配费仍转嫁到外来人员身上。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曾说:“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时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据说,这是迁徙自由权最早的成文法渊源。时至今日,“暂住证”的倍受诟病,恰恰在于其硬生生地割裂了公民对二元结构社会的抗争、对自由迁徙权利的渴求。“暂住证”的去留之争,其实已然异化为“牺牲多大的公民权益换得政府管制效益”的权衡,于是在这个宏大语境中,尽管老百姓无一不痛恨“寻租高手”的暂住证,但其仍能找到合法借口——问题是:一项制度设计不论其初衷是多么和谐善意,但如果长期在管理权限和范围的问题上自由裁量、顺着悖逆民生的“执法自由”放任生长,存在比废除显得更“恶意十足”。
解读一下“暂住”的理由,无非是两个“技术含量不高”的悖论:一是所谓“通过暂住证收费来平衡目前我国的行政资源配置和公共资源配置没有按照实际人口分布来进行的现实”,这个论调和“没有完税凭证不能办暂住证”一样荒唐。“暂住”的人口的确是要分享地方的公共资源和行政资源,但是,就如吃完一条鱼不能只说鱼刺不谈鱼肉一样——“暂住者”为这个城市创造的经济效益、人文效益、社会效益怎么不见被公正核算、正义评估呢?其次是所谓的“有序管理需要”,仅从“暂住证”系列丑闻的惊心动魄和绵延不绝看,“没有发票、没有收据、不贴照片,只是一张纸、一个公章”的暂住证能衍生出多大的管理效能呢?抛开对“暂住者”有罪推定的恶意主张不谈,一个宪政社会的市场舞台上总是时刻提防有合法公民身份证的“外地人”,背后的逻辑让人深省。就是在纽约这样的都市,狭义的美国人也只是第七大族群,和华人一样,都是70万人,而其他大面积的各种嵌入式族裔也并未对纽约的市政管理、经济秩序制造多大的困境。一句话,没有“暂住证”,从流浪汉到社会精英照样在这个城市的社会序列里安然生存。
中国原有的“暂住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身份制度,以地域为框架的人口划分带来的是两种水平与质量的身份权利、社会福利等等,客观造成一个城市两个阶层。当经济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人与人的主体关系应由契约决定,人的“自治性”理应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经济必须由没有身份界限的具有平等主体性的公民自治参与——也正因为如此,长期的“暂住”,已然窒息了一群人的创造性和对政治权利的诉求。当“暂住证”妖异成某些部门 “融资法宝”的时候,无证者面临的“查证忧虑”和“错罚凶险”,让我忍不住突然想起电影《钢琴家》的一个镜头——那个才华横溢的钢琴家的悲怆,就是从戴上了一只象征犹太人的蓝星袖标开始的啊!
某天,当我必须用血汗购买一张“暂住证”的时候,可不可以顺带着卖一个答案给我:为什么我们必须“暂住”在自己的国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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