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照案因海外被诉一事牵出,很大程度缘于邹建华;如今决定命运的量刑事实又系于邹建华的房屋之上
原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受贿案9月2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对其受贿419万元的指控中,其中一项系张恩照收受香港商人邹建华的贿赂物品,包括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9万元;价值人民币1.36万元的按摩椅一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价值人民币264.4万元的房屋一套。为此,张恩照在邹的安排下,出面和一些香港商人吃饭;另外还答应在建行信息系统采购存储设备一事上,对香港日立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给予关照。
10月16日出版的betway体育手机网 一期《财经》杂志报道,邹建华也正是张恩照美国被诉案中的一个关键性人物。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在美国遭到起诉。此案原告为一家台商投资、注册于北京的公司,英文名称为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简称G&D)。第一、第二被告为美国Fidelity全国金融公司(简称FNF)及旗下子公司Fidelity信息服务公司(简称FIS);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控告前两被告合同违约,并通过邹建华(部分法庭文件中误作“周建华”)多次向张恩照行贿,违反了美国1977年《海外腐败行为法》。
在G&D的起诉状中,邹建华被称为“张(恩照)的20年老朋友和邻居”,他是FIS与张恩照建立联系的关键人物。G&D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并从被告FIS处获得了数十万页的内部文件,其中包括邹建华的费用报销单。
G&D的代理律师张晋蜀告诉《财经》记者,邹建华在2002年7月1日和FIS正式签约,成为该公司销售代表,每月获得3500美金的佣金和若干费用报销。而张晋蜀查到的邹建华向FIS提供的报销单据,有一个表格的日期是2003年8月到2003年12月,其中提到一笔钱,称是为张恩照的儿子花费2564美元购买“gift”(礼物)。张晋蜀认为,从时间、数额上考虑,这个价值2564美元的“gift”,与此次北京检方指控的价值1.9万元人民币的手表正好能对上号。
据记者了解,邹建华确实曾是张恩照早年的邻居,现年47岁,技校毕业后当过电视机厂的工人,后来下海做生意,曾在国外闯荡。邹目前在上海仍有几处房产,此次张恩照被诉收受的房屋贿赂,便是原属于邹建华名下的一处房产。
据张恩照的供述,2004年3月,其子准备结婚但没有房子,邹建华便提出将自己的房给张用。2004年7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产转移至张恩照儿子的名下。直到案发前,张并未支付房款,该房也未实际交付,仍在出租中,并给邹带来房租收益。
检控机关在庭审中还指出,张恩照在案发前的2005年3月,为了逃避追查,让儿子向邹建华支付了150万港元房款。张恩照对此亦不否认,供述称,海外被诉事件发生后,他担心房屋的事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便让儿子给邹建华汇去了150万港元。汇款时间为2005年3月9日。
根据《财经》记者早前的调查,正是在3月9日晚,张恩照在北京什刹海一处网球俱乐部出现,谈笑风生,显得神清气爽。然而第二天晚上10点,他就在北京丰汇园的家中被带走,从此失去了自由。
庭审中,张的辩护律师、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子程针对张受贿房屋问题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的受贿事实并不成立,因为作为行贿物品的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一方面,房屋钥匙没有交给张家,仍然是邹建华自己在出租并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张恩照和邹建华之间订立有房屋买卖合同,为了完成过户通过中介制作的售房发票也一直在邹手上。这意味着只要邹需要,随时可以根据合同向张家索要房款,因此不能构成受贿。同时,检察机关将该房屋评估为264万元属于过高,建议法院到上海调查取证,重新认定房屋价值。
律师强调,即便检控机关认定张恩照对于该房屋有受贿的占有意图,但由于张已经在案发前实际交付房款,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排除邹建华的那套房屋,张恩照419万元的受贿金额将不过150余万元;加之具备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其罪责会大大减轻。
张恩照案因海外被诉一事牵出,很大程度缘于邹建华;如今决定命运的量刑事实又系于邹建华的房屋之上。有始有终,可谓一出完整大戏。
原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受贿案9月2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对其受贿419万元的指控中,其中一项系张恩照收受香港商人邹建华的贿赂物品,包括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9万元;价值人民币1.36万元的按摩椅一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价值人民币264.4万元的房屋一套。为此,张恩照在邹的安排下,出面和一些香港商人吃饭;另外还答应在建行信息系统采购存储设备一事上,对香港日立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给予关照。
10月16日出版的betway体育手机网 一期《财经》杂志报道,邹建华也正是张恩照美国被诉案中的一个关键性人物。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在美国遭到起诉。此案原告为一家台商投资、注册于北京的公司,英文名称为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简称G&D)。第一、第二被告为美国Fidelity全国金融公司(简称FNF)及旗下子公司Fidelity信息服务公司(简称FIS);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控告前两被告合同违约,并通过邹建华(部分法庭文件中误作“周建华”)多次向张恩照行贿,违反了美国1977年《海外腐败行为法》。
在G&D的起诉状中,邹建华被称为“张(恩照)的20年老朋友和邻居”,他是FIS与张恩照建立联系的关键人物。G&D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并从被告FIS处获得了数十万页的内部文件,其中包括邹建华的费用报销单。
G&D的代理律师张晋蜀告诉《财经》记者,邹建华在2002年7月1日和FIS正式签约,成为该公司销售代表,每月获得3500美金的佣金和若干费用报销。而张晋蜀查到的邹建华向FIS提供的报销单据,有一个表格的日期是2003年8月到2003年12月,其中提到一笔钱,称是为张恩照的儿子花费2564美元购买“gift”(礼物)。张晋蜀认为,从时间、数额上考虑,这个价值2564美元的“gift”,与此次北京检方指控的价值1.9万元人民币的手表正好能对上号。
据记者了解,邹建华确实曾是张恩照早年的邻居,现年47岁,技校毕业后当过电视机厂的工人,后来下海做生意,曾在国外闯荡。邹目前在上海仍有几处房产,此次张恩照被诉收受的房屋贿赂,便是原属于邹建华名下的一处房产。
据张恩照的供述,2004年3月,其子准备结婚但没有房子,邹建华便提出将自己的房给张用。2004年7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产转移至张恩照儿子的名下。直到案发前,张并未支付房款,该房也未实际交付,仍在出租中,并给邹带来房租收益。
检控机关在庭审中还指出,张恩照在案发前的2005年3月,为了逃避追查,让儿子向邹建华支付了150万港元房款。张恩照对此亦不否认,供述称,海外被诉事件发生后,他担心房屋的事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便让儿子给邹建华汇去了150万港元。汇款时间为2005年3月9日。
根据《财经》记者早前的调查,正是在3月9日晚,张恩照在北京什刹海一处网球俱乐部出现,谈笑风生,显得神清气爽。然而第二天晚上10点,他就在北京丰汇园的家中被带走,从此失去了自由。
庭审中,张的辩护律师、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子程针对张受贿房屋问题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的受贿事实并不成立,因为作为行贿物品的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一方面,房屋钥匙没有交给张家,仍然是邹建华自己在出租并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张恩照和邹建华之间订立有房屋买卖合同,为了完成过户通过中介制作的售房发票也一直在邹手上。这意味着只要邹需要,随时可以根据合同向张家索要房款,因此不能构成受贿。同时,检察机关将该房屋评估为264万元属于过高,建议法院到上海调查取证,重新认定房屋价值。
律师强调,即便检控机关认定张恩照对于该房屋有受贿的占有意图,但由于张已经在案发前实际交付房款,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排除邹建华的那套房屋,张恩照419万元的受贿金额将不过150余万元;加之具备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其罪责会大大减轻。
张恩照案因海外被诉一事牵出,很大程度缘于邹建华;如今决定命运的量刑事实又系于邹建华的房屋之上。有始有终,可谓一出完整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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