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记者权利缺乏法律保护
兰成长的中国贸易报社工作证(网络图片)
|
前不久,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兰成长在采访时被非法经营的煤矿矿主打死,这个案件引起了各界对媒体腐败行为以及记者权利保护的关注。
*新闻从业者采访被打死引发震荡*
2007年1月 10号,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兰成长在得到某一煤矿非法开采的举报后,来到山西省浑源县一座煤矿采访。但是,矿主检查了他的记者证,发现上面没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印章之后,一口咬定他是假冒记者,于是纠集了一伙人把兰成长打成重伤,造成他颅骨多处骨折,脑部大出血。兰成长后来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但最终因抢救无效于1月11号死亡。
事件发生后,一些国际记者组织和人权团体对殴打记者致死的行为提出强烈谴责。他们呼吁中国当局迅速惩治凶手,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及生命安全。
迫于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中共高层被迫介入此案。据中国官方媒体报导,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尽快报告结果。
*兰成长无正式记者身份*
中国贸易报社社长杨晓东出面证实,兰成长的确是该报社的工作人员,但他只是记者站的试聘人员,没有记者的资格和身份,所以,他没有采访权,而只能协助记者提供一些新闻线索。
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为此前往山西大同深入调查,并且发表了题为“调查:兰成长被打死细节披露,大同记者已泛滥成灾”的报导。这篇报导内容详细,但似乎欲言却止,结论是,一名没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新闻从业者,到一个非法开采的“黑煤矿”进行采访敲诈,被黑煤矿的矿主雇用的暴徒毒打致死。
中国经济时报实习记者黄柯杰谈了他们到当地采访后所了解的情况。他说:
“具体来说,我们走了很多地方,去现场3次,去浑源县4次。我们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证明了整个事件的过程。兰成长确实没有新闻出版总署的记者证,他只有中国贸易报的工作证。矿工和村民的反应可以证实,这个煤矿在兰成长被打之前是一直运行的。通过对乡政府工作人员的采访了解到,这个煤矿根本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我只能说,对兰成长个人来说,他是一个悲剧。”
*中国新闻从业者身份界定混乱*
但是,中国官方媒体的调查结果引起了很多人士的反弹。“中国舆论监督网”负责人李新德指出,兰成长被打死一案反映了中国新闻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他说,在中国的记者队伍中,真正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人员只占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的人员只持有所在新闻单位颁发的工作证、特约记者证或采访证等。
李新德认为,这些人员的记者身份也应该得到承认。他说:
“报社本身就是一家独立的法人企业,当然它是一个很特殊的法人企业。我认为,某人只要持有报社核准和颁发的证件,就应该被视为正式记者,而不应该被视为假记者或信息员。实际上,中国有一大批所谓的‘非法记者’,他们虽然没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但是都在进行采访。有的人干脆拿着单位的介绍信就去采访了。只要不出事,什么问题都没有,出了事,就会被当作假记者对待。”
*关键在于任何人都有公民生命权*
“公民维权网”的创办人李健指出,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兰成长究竟是不是真记者,而在于公民的生命权应该得到保护。他说:
“兰成长的单位最后承认他是单位的员工,有工作合同关系,而且采访也是有单位介绍信的。因此,他当时是在正常履行他的工作职责。我觉得,就这个事件来说,应该把记者的采访报导以及对这类事情的舆论监督提到一个非常高的层面上来重视,并且采取措施保障记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顺利工作的条件和环境。”
另外,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律师指出,地方部门的私挖乱采以及违规开采煤窑,对兰成长被打死一事也负有明显的责任。
他说:“就兰成长事件来讲,关键不在于他是不是真记者,以及他是否去讹诈了。案子的要点不在于他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我想,一个老百姓即使没有记者身份,他去了解社会的丑恶现象,对此提出批评,并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举报,这些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能因为别人说了你的坏事,你就可以把他打死、打伤或者予以教训。”
*媒体被指确有敲诈勒索现象*
有人指称,兰成长到这个黑煤矿采访的真正目的是敲诈勒索。
但是,一些专家认为,兰成长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反映了整个官方媒体体制内存在的问题。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介绍了很多地方记者站面临的困境。他说:
“如我所知,很多报纸地方记者站的记者完全没有工资,谁能搞到钱,谁有能耐,就可以当记者。新闻出版总署对于这类媒体记者证的发放非常松。媒体和记者在地方上搞有偿新闻、拉赞助以及拉广告的情况很多。
“确实有很多记者从事讹诈。讹诈的前提是某个煤矿、某个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某个事情的确做得不名誉。记者就去调查,但是调查的目的未必是为了发稿,而只是为了敲诈一笔钱,这种情况在中国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两年查处的情况能够证明这一点。”
*媒体腐败成为社会整体腐败一角*
“中国舆论监督网”负责人李新德指出,有些媒体为了走向市场,就必须解决创收的问题。他说:“媒体要生存,官方对它的报导方向会进行干预,使得媒体无法按照自己的策划或按照市场的要求去运作。因此,它的规模比较僵化。它要生存,就要变相地在记者站分配任务,去拉广告,去搞有偿新闻。兰成长的死恐怕也暴露了这方面的问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展江认为,兰成长被打死事件暴露了媒体的腐败问题。他说:
“中国报社很多地方记者站,特别是那些和官方主流媒体有一定距离的媒体,例如《人民日报》以外的报社记者站,其主要任务不是采写新闻,而是捞钱、敛财以及为报纸创造广告收入。编辑部和广告经营部往往联合起来创造收入,这在中国是一个很普遍的情况。中国媒体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可以说是全世界最严重的。这个事件可以说是新闻界腐败和社会问题结合所导致的后果。”
*有偿新闻由来已久*
展江指出,近年来,有偿新闻在中国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据他介绍,最原始的有偿新闻主要是记者的个人行为,比如说,记者为某个单位进行了歌功颂德的正面报导,这个单位就根据私下达成的交易向他提供金钱回报。但是,现在,有偿新闻的腐败行为已经漫延到整个媒体。
展江指出,一些报社的地方记者站在招聘人员时,考虑的往往不是被招聘人员作为记者的能力,而是他有没有本事拉赞助以及为记者站捞到钱。
展江说:“在目前初期市场的经济条件下,中国媒体在管理制度方面暴露出很多缺陷,最大的缺陷是,一方面,它很难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工作,比如说反映一些民生问题和地方腐败问题等。另外一方面。它又想尽一切办法去赚钱,而且经常突破现有的规则去赚钱,当然很多地方也没有规则。
“所以,记者站基本上是给媒体创造收入的部门。哪怕是临时聘用的人,外界感觉他就是记者。但是,他真实的工作不是做记者,而是为报社拉钱,个人提成,达到所谓的‘双赢’。”
一些专家就兰成长被打死一案分析了中国媒体存在的腐败问题,他们谈到,地方记者站记者从事有偿新闻,对报导对像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被报导的单位或部门也的确存在问题,以兰成长一案为例,他所调查的煤矿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黑煤矿。
您也许会问,反过来,如果记者要到被怀疑为黑煤矿或有其它问题的单位进行调查或采访时,他们要如实地进行报导,就有可能遭到被采访对象的打击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律是如何保护采访记者,特别是那些没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安全的呢?
*记者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展江说,中国法律没有任何关于保护记者权利的条文。他说:
“如果说中国法律中多少牵涉一点保护记者的规定,那大概就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一个司法解答了。这个司法解答说,如果因为侵权问题要提出起诉,不能起诉作者,而是起诉媒体或报社。这个规定对记者的权利有一点点的保护。但是,它只是一个司法解答,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法律。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中国各种成文法律中还没有记者这两个字。”
北京律师浦志强认为,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中国记者在采访时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他说:“媒体若真想履行一些调查职能的时候,就会遇到来自地方势力,特别是被报导对象的强烈反弹,记者被打、被关、被要求写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州日报的记者在贵州曾经被抓起来,要求写保证书和悔过书。所以,中国记者为要暴露黑暗进行调查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和打击,这种打击有的时候非常残酷。 ”
2003年,中国记协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半数以上的记者在新闻采访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阻挠,严重的包括打骂、围攻、毁损设备,甚至是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记者成了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危险职业。
*呼唤保护记者新闻法出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孙旭培提出通过新闻法,保护舆论监督和新闻自由。他认为,只有确保信息公开 ,记者的权利和活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
孙旭培说:“我主张搞新闻立法,保护新闻自由,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尤其需要这样的法律。现在,这个法律虽然还没有出台,但我们还是在往这个路上走。比如说,2006年初的时候,国务院搞提出的‘突发事件应急议案’规定,四大类突发事件应该在第一时间内报导。这是非常好的事情。
“另外,今年年初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才能不公开,其余的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
“中国舆论监督网”负责人李新德呼吁通过法律形式约束媒体,使记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他说:
“在记者队伍的管理方面,包括报纸和新闻媒体的市场化经济方面,中宣部也好,新闻管理部门也好,应该给媒体一个更宽松的环境, 用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媒体和记者的行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进行管理,这样只能越来越走向死胡同。”
*新闻法出台前应该怎么办?*
中国官方的维权网转载了人民网上一篇题为《保护记者权利 我们能做些什么》的文章。文章指出,由于中国没有专门保护记者专业权利的新闻法,当记者的专业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只能参照民法等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处理,这就把记者行使其舆论监督权的职务行为当作了普通公民的个人行为,使得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职能大大淡化,导致专业权利,有时连带的公民权利受侵害的事件屡禁不止。
这篇文章提出,为了维护记者的权益,媒体和有关部门要对记者进行上岗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同时对记者进行法律培训和权益保护,从制度上促进记者的自律。另外,在新闻法出台之前,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可制定相关规定,对新闻采访权给予保护,最后还要利用媒体做公益广告,让人们了解记者的工作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从而在记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理解、支持和帮助。
不过,这篇文章指出,解决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根本问题在于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新闻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范围、方法、手段,将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使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真正有法可依。
- 关键字搜索:
-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