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
尊敬的上级领导,我们是父子三人,我名叫陈石养、二儿子陈喜新、三儿子陈喜桥。家住湖南省江永县消潇镇陈家村第一组。我们含冤向上级领导投诉,控诉江永县公安局在征用土地纠纷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我父子三人关押拘留,在牢内强迫要签订同意转让土地的字后,方可释放,侵害了我们的人身自由。
简要事实经过
我村民组有集体基本农田150余亩,耕地50余亩,座落在县糖厂背后及沿河两岸,这是村民依靠生存的命根子。二00六年期间,江永县政府规划建设滨河路和幸福路,借机在新建路的两旁实施房地产开发谋利。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将审批权限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基本农田改为耕地向省政府报批,骗取了省政府按耕地面积批准。尔后,进行实施征用土地,以水田每亩补偿3万元、旱土每亩补偿2万元的低价,强迫村民转让土地。当时村民认为补偿价格太低,同时也怕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无依靠,有后顾之忧,则对规划建路之外的两旁的土地,都不愿意低价转让。为此,县公安局以保安为由出面干预,极力袒护县政府的开发房地产利益,滥用司法权力,于元月十五日,乘着我父子三人为自己原投资一万多元建成的沙场通道提出赔偿而发生争议时,城关派出所所长何继杨带领10多名警察急忙赶到争议现场,不听理由陈述,不分是非,强行将我父子三人的双手扭住按压在地,拿出手铐吓唬,不准我们申辩,并强行带到派出所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因补偿太低而未达成协议。尔后,于元月十九日下午六时,以莫须有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违法将我父子三人拘留。
元月十九日下午八时,我的二儿媳唐共娟听说丈夫被派出所抓走了,立即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当时的值班民警吴建文等人,不予理采,只顾看电视。唐共娟在气愤之下,将电视机关闭,却被值班民警铐着双手,进行拳打脚踢,致唐共娟全身多处受场,立即昏倒在地,被送进医院治疗10多天,唐共娟要求作法医鉴定,遭到派出所拒绝。
我被关押了15天,应依法无罪释放,但却改为取保候审释放。我的三儿子陈喜桥关了28天,也应依法无罪释放,但派出所强迫要我代陈喜桥签了字,后来又违法改为取保候审释放。唯有二儿子陈喜新,县公安局要我们全家个个签字后方可释放,但骗取了我的二儿媳唐共娟签了字,又收了转让土地补偿费后,县公安局又不同意释放,继续违法关押。
我父子三人没有犯罪
上述事实表明,我父子三人没有犯罪,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不能拘留。我们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原投资一万多元建成的沙场通道要求依法补偿损失,在未补偿之前,暂时不准推垮通道,要求挖机施工先挖上面的土方,沙场通道待补偿后再挖,因补偿价值协商不好而发生争吵,这是征用土地补偿中的正常性争议。当时挖机也没有停工,我们又没有毁坏机器,县公安局又为何要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来进行枉法认定构成犯罪,其公理何在?
根据拆迁法第22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沙场通道是经过批准手续,由我们投资建成的,应属私人财产,如建设需要推平,应依法补偿损失。现在将我父子三人关押后,对通道未补偿,县公安局就立即要挖机将通道全部推垮,违反了拆迁规定,损害了我们的财产利益,这叫公正执法吗?
现在我们父子三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也得不到依法保障。为此,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监督江永县公安局依法行使司法权力,不要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司法权力。并责令县公安局及时纠正"错误拘留"的违法行为,停止侵害我父子三人的人身自由,立即释放陈喜新,解除我和陈喜桥二人的取保候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
具控拆书人:陈石养
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尊敬的上级领导,我们是父子三人,我名叫陈石养、二儿子陈喜新、三儿子陈喜桥。家住湖南省江永县消潇镇陈家村第一组。我们含冤向上级领导投诉,控诉江永县公安局在征用土地纠纷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我父子三人关押拘留,在牢内强迫要签订同意转让土地的字后,方可释放,侵害了我们的人身自由。
简要事实经过
我村民组有集体基本农田150余亩,耕地50余亩,座落在县糖厂背后及沿河两岸,这是村民依靠生存的命根子。二00六年期间,江永县政府规划建设滨河路和幸福路,借机在新建路的两旁实施房地产开发谋利。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将审批权限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基本农田改为耕地向省政府报批,骗取了省政府按耕地面积批准。尔后,进行实施征用土地,以水田每亩补偿3万元、旱土每亩补偿2万元的低价,强迫村民转让土地。当时村民认为补偿价格太低,同时也怕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无依靠,有后顾之忧,则对规划建路之外的两旁的土地,都不愿意低价转让。为此,县公安局以保安为由出面干预,极力袒护县政府的开发房地产利益,滥用司法权力,于元月十五日,乘着我父子三人为自己原投资一万多元建成的沙场通道提出赔偿而发生争议时,城关派出所所长何继杨带领10多名警察急忙赶到争议现场,不听理由陈述,不分是非,强行将我父子三人的双手扭住按压在地,拿出手铐吓唬,不准我们申辩,并强行带到派出所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因补偿太低而未达成协议。尔后,于元月十九日下午六时,以莫须有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违法将我父子三人拘留。
元月十九日下午八时,我的二儿媳唐共娟听说丈夫被派出所抓走了,立即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当时的值班民警吴建文等人,不予理采,只顾看电视。唐共娟在气愤之下,将电视机关闭,却被值班民警铐着双手,进行拳打脚踢,致唐共娟全身多处受场,立即昏倒在地,被送进医院治疗10多天,唐共娟要求作法医鉴定,遭到派出所拒绝。
我被关押了15天,应依法无罪释放,但却改为取保候审释放。我的三儿子陈喜桥关了28天,也应依法无罪释放,但派出所强迫要我代陈喜桥签了字,后来又违法改为取保候审释放。唯有二儿子陈喜新,县公安局要我们全家个个签字后方可释放,但骗取了我的二儿媳唐共娟签了字,又收了转让土地补偿费后,县公安局又不同意释放,继续违法关押。
我父子三人没有犯罪
上述事实表明,我父子三人没有犯罪,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不能拘留。我们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原投资一万多元建成的沙场通道要求依法补偿损失,在未补偿之前,暂时不准推垮通道,要求挖机施工先挖上面的土方,沙场通道待补偿后再挖,因补偿价值协商不好而发生争吵,这是征用土地补偿中的正常性争议。当时挖机也没有停工,我们又没有毁坏机器,县公安局又为何要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来进行枉法认定构成犯罪,其公理何在?
根据拆迁法第22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沙场通道是经过批准手续,由我们投资建成的,应属私人财产,如建设需要推平,应依法补偿损失。现在将我父子三人关押后,对通道未补偿,县公安局就立即要挖机将通道全部推垮,违反了拆迁规定,损害了我们的财产利益,这叫公正执法吗?
现在我们父子三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也得不到依法保障。为此,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监督江永县公安局依法行使司法权力,不要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司法权力。并责令县公安局及时纠正"错误拘留"的违法行为,停止侵害我父子三人的人身自由,立即释放陈喜新,解除我和陈喜桥二人的取保候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
具控拆书人:陈石养
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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