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领导”案 到底是民愤还是官愤?
三个科级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而“激起民愤”。这是山西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裕民在4月9日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的,高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激起民愤”,本案的判决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的相关规定,判决为诽谤罪。古往今来,人们对那些丧尽天良的人,都习惯用“十恶不赦”来形容。曾几时,中国以“激起民愤”等同“社会影响极坏”的代名词,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构成了其执法的依据。
既然,举报县委书记会“激起民愤”,可见稷山县委书记李润山是位好清官,是多么深得民心。那他为什么这样怕民众举报?
一封《众口责问李润山》的匿名信,责令警方投入全力侦破,又是对举报人关押提审,又是戴着手铐在“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斗争示众。还不肯罢休,从2006年4月27日到2007年4月2日,杨秦玉、南回荣两人以“诽谤领导”罪判刑;2007年5月15日,薛志敬被以“诽谤领导”罪起诉到法院。三干部因文获罪,成为彭水“诽谤领导”案之后,中国社会舆论的又一焦点话题。
稷山县法院是以“激起民愤”作为判决诽谤罪依据,稷山县检察院是以“激起民愤”作为起诉诽谤罪依据,稷山县公安局是以“激起民愤”作为侦破诽谤案依据。以“激起民愤”为盾牌,让我们看的是“官愤”,而不是“民愤”。
正是因为三名科级干部,敢于举报、反映该县委书记的腐败。结果,就凭县委书记一句话,这些权力机关立即闻风而动。县里各个政法机关,从公安到检察院直至法院,步调惊人一致:公安部门“高度重视”,仅10天就“破了案”;检察院在“受害者县委书记”不自诉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不仅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在罪名认定上缺乏足够的法理逻辑时,仍然“依”法进行了宣判。这一切让人看到的是公检法己经沦为权力的奴隶,是在互相配合听命权力。
这一切哪里有,在法律上的相互制衡和执法上的独立性?这一切那里有一丝一毫法治社会的影子? 发生在中国大地上一连串的“诽谤领导”案,仿佛就象回到了中国封建帝王家天下的年代?!
重庆彭水县教委干部的秦中飞,用手机编首打油诗短信,讽刺县委书记而被捕。在彭水县委权贵的指令下,彭水县动用了公安、国安、检察等部门,秦中飞被公安、检察以涉嫌“诽谤领导”罪刑事拘留、逮捕 ,送进看守所关了一个月多,此案株连近百人。
安徽五河县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通过手机短信,针砭五河县时弊的“顺口溜”,表达对学校人事安排不满。在五河县委权贵的指令下,五河县动用了公安、国安、监察局、人大常委会、县教育局、电视台等部门,公安警察搜家、通宵审讯,实施刑拘、降级、撤职,记大过处分,罚款500元。
福建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向中央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委书记许开瑞、县委书记郑海雄的贪污腐败等事实,附上反映其腐败并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便成了特重大政治案件来查办。市委书记许开瑞亲自督办,县委书记郑海雄导演指挥,政法委、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等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并组建重案专案组。张开大网,查流传的民谣顺口溜团伙,查写举报信嫌疑人、查笔迹、查向北京通电话记录;组织全市排查、盯梢、跟踪、监听电话等。最后逮捕了林国奋 ,以“对现实不满,用民谣顺口溜诽谤县、市领导”,强加上“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判刑6年。当时搞刑讯逼供、涉案了株连很多人。
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晓灵,向省委程维高书记举报公司总经理吴砚田的违法违纪问题,结果吴砚田没有受到查处,而刘晓灵反被政法部门治了个诬告陷害罪,判刑入狱4年。
河南舞钢市吕净一副镇长,因揭露市委书记李长河的贪污受贿问题,被政法部门以“贪污罪”逮捕入狱,判刑1年。沈阳市离休干部周伟,因揭露大贪官慕缓新、马向东的犯罪行为,反而被司法机关安了个罪名,送去劳教了700多天,其中5颗牙齿被“劳教”掉。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省委书记程维高而被劳教八年。
上述发生在中国各地的“诽谤领导”案件事实,无非是发几条短信,写几封举报信,传几首民谣顺口溜,讽刺和反映了黑暗与腐败的现实。结果,遭到制造黑暗和腐败的权贵以光明正大的名义,进行无情地报复。
出现这种颠倒黑白的地区,原因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大于法,地方上的一把手说了算所致。加上一些权力机关的“媚态”,起到推波助浪作用。在许多地区宁愿得罪法,也不得罪权贵,才有“以权乱法”的现象。再者是缺乏有力的监督,互相监督的公、检、法,变成几乎没有监督与制约,仅凭几封举报信,甚至几句话,一个顺口溜,就可以用涉嫌“诽谤罪”,把人关押进看守所,甚至判刑。在中国,庄严的法律成了权贵以售其奸的工具。问责机制形同虚设,这些负有司法律之责、头顶国徽的公职人员,完全背弃了忠于法律乃为最高职责的理念,从客观上成了许多“土皇帝”的家丁和帮凶、打手。
事实再三表明:所谓因举报、反映腐败,造成 “议论纷纷、人心惶惶”局面,更为确切地说,是民众“议论纷纷”其官员的腐败,是官员“人心惶惶”怕其腐败曝光露底。
类似“激起民愤”论调,早就重复多少次了。记得,河北干部郭光允检举省委书记程维高,被以“诽谤罪”押进看守所饱受折磨,历经九死一生;莆田梧塘镇书记林国奋举报市、县委书记贪污腐败,以“对现实不满,用民谣顺口溜诽谤县、市领导”,并强加上“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判刑6年;重庆彭水县教委干部的秦中飞,被以“诽谤罪”押进看守所饱受折磨五十多天;安徽五河县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以“诽谤罪”搜家、通宵审讯,实施刑拘、降级、撤职,记大过处分,罚款;山西稷山县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三干部,以“诽谤罪” 判刑;海口张志坚揭发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权钱交易,被公安逮捕、检察起诉。这些案件中的主角,都是以“诽谤领导” 罪,被当地政法机关拘捕、定罪。相似罪行都冠以“激起民愤”、“社会影响极坏”的词语。好在河北的程维高、药监局的郑筱萸倒台,莆田的许开瑞被中纪委刘丽英查处免职,郑海雄弃职全家离莆等,以及全国报刊、网站、社会舆论一致声援因举报、反映腐败被打击迫害者,才让全国民众都知道,到底究竟是谁激起了民愤?!
黑格尔说过:“治人者自由,治于人者为奴。”这些自以为有自由处置权的治人者,知道权力来自上司,而不是老百姓,对上司为奴作仆、百般恭顺,对下级平民有恃无恐、肆意欺压。黑格尔的话证明了发生的事实:为什么现在许多地方,真正 “激起民愤”的腐败权贵,从来没有见到过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办理权贵案?相反,从中国法典寻找不到按“民愤”大小裁量罪责轻重,反而成为地方司法办案的依据?
这是地方权贵和地方司法借“民”之名,来蛊惑社会舆论,来故意搅浑水?来躲避民众监督?不要说“激起民愤”词语,是不具有司法解释意义,再加上延伸“社会影响极坏”层面,也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恰恰暴露现行中国司法依附于权贵的现状,最大弱点是不具有独立性。地方上权贵死抱着“党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框框不放,反映地方司法“弹性执法”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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