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0日起,新疆昌吉监狱胡军先生多次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求救:我在昌吉监狱在服刑期间,因公致二级伤残,监狱拒绝给我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我居民身份证已13年之久,致使我无法回归社会。
今天凌晨,胡军再次致电求助。
拒赔服刑工伤 刑满13年未得释放
1992年元月27日,胡军因诈骗罪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监狱服刑,监狱方未对他进行任何安全技能培训,便于93年3月19日调送其所属煤矿井下作业。
93 年6月4日凌晨5时许,胡军在井下作业受重伤。监狱将其送往乌市建工医院手术治疗,该院诊断为外伤脊柱损伤,高位截瘫,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伤后又转入36313部队康复中心治疗,此后被昌吉监狱遗弃。后新疆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而监狱方面却拒绝给予其赔偿。
94年,胡军刑满后,监狱方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居民身份证,致使胡军无法回家。其后,胡军曾多次找监狱或委托律师诉讼上访,可毫无结果。
实际上,监狱方面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其居民身份证的目的,就是逃避履行巨额伤残赔偿的法律义务。
新疆法院助纣为孽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胡军只得求助于各级司法机关,但他得到的只有失望。
当他求助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时,仅仅得到了一份充满荒谬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该通知书忘记了案件基本情况——胡军是一个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无论从履行法律义务,还是出于人道,均应首先责令新疆昌吉监狱赔偿胡军伤残费。
更可恶的是,新疆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居然倒打一耙“昌吉监狱发放释放证明书的法定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律师指出:新疆高院不引用《监狱法》第73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令昌吉监狱予以赔付,不督促监狱方立即无条件释放遭到超期羁押13年的胡军,却引用《监狱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即“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其目的就是帮助昌吉监狱逃避法律义务。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要求新疆昌吉监狱立即发给胡军释放证,履行赔偿义务,让胡军早日回归社会。同时,我们也强烈要求新疆高院等各级法院立即停止助纣为孽,督促新疆昌吉监狱无条件释放和赔偿刑满释放人员胡军。
====================
关于胡军在服刑期间劳动造成二级伤残
请求补偿,发放刑满释放证明申请
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申诉报告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
本人胡军,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新疆昌吉人。
92年元月27日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于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监狱服刑,监狱未予任何安全技能培训,即于93年3月19日调送其所属煤矿井下作业。同年6月4日凌晨5时许,在井下作业受重伤。监狱将我送往乌市建工医院手术治疗,该院诊断为外伤脊柱损伤,高位截瘫,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伤后又转入36313部队康复中心治疗,此后被昌吉监狱遗弃,伤给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伤后至今我曾多次找监狱或委托律师或到自治区及中央有关部门上访。监狱不但不予赔偿,反而打击报复,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居民身份整,致使我无法落户,回归社会。
依据《监狱法》第35条之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委托律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放刑满释放证明,返还居民身份证“(2006)昌刑五字第1号以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而非行政机关,不受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上诉昌中院(2006)昌中刑五终字第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6年8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2007)新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以昌吉监狱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并提供了又昌吉监狱出具的三份书证,三份书证确事实证明了监狱没有给我发放释放证明,被释放人签名为罗建民。罗建民提供的书证,94年4月25日调煤矿工作,胡军94年元月7日刑满,他说”不认识胡军,也未见过本人“他又怎么可能把释放证明给胡军本人,罗建民说去医院送伙食费,并把释放证放在床头是说谎。伙食费应交胡军并交收条。每次管教朱义辉送伙食费,我打收条朱义辉回去好报账,这是财务手续。罗建民怎么把伙食费交医院?那里的医院也不会受病人的伙食费,这是基本常识。铁的事实证明了监狱没有履行职责,法院应立案审理。特恳请高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批示。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胡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今天凌晨,胡军再次致电求助。
拒赔服刑工伤 刑满13年未得释放
1992年元月27日,胡军因诈骗罪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监狱服刑,监狱方未对他进行任何安全技能培训,便于93年3月19日调送其所属煤矿井下作业。
93 年6月4日凌晨5时许,胡军在井下作业受重伤。监狱将其送往乌市建工医院手术治疗,该院诊断为外伤脊柱损伤,高位截瘫,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伤后又转入36313部队康复中心治疗,此后被昌吉监狱遗弃。后新疆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而监狱方面却拒绝给予其赔偿。
94年,胡军刑满后,监狱方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居民身份证,致使胡军无法回家。其后,胡军曾多次找监狱或委托律师诉讼上访,可毫无结果。
实际上,监狱方面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其居民身份证的目的,就是逃避履行巨额伤残赔偿的法律义务。
新疆法院助纣为孽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胡军只得求助于各级司法机关,但他得到的只有失望。
当他求助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时,仅仅得到了一份充满荒谬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该通知书忘记了案件基本情况——胡军是一个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无论从履行法律义务,还是出于人道,均应首先责令新疆昌吉监狱赔偿胡军伤残费。
更可恶的是,新疆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居然倒打一耙“昌吉监狱发放释放证明书的法定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律师指出:新疆高院不引用《监狱法》第73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令昌吉监狱予以赔付,不督促监狱方立即无条件释放遭到超期羁押13年的胡军,却引用《监狱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即“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其目的就是帮助昌吉监狱逃避法律义务。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要求新疆昌吉监狱立即发给胡军释放证,履行赔偿义务,让胡军早日回归社会。同时,我们也强烈要求新疆高院等各级法院立即停止助纣为孽,督促新疆昌吉监狱无条件释放和赔偿刑满释放人员胡军。
====================
关于胡军在服刑期间劳动造成二级伤残
请求补偿,发放刑满释放证明申请
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申诉报告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
本人胡军,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新疆昌吉人。
92年元月27日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于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监狱服刑,监狱未予任何安全技能培训,即于93年3月19日调送其所属煤矿井下作业。同年6月4日凌晨5时许,在井下作业受重伤。监狱将我送往乌市建工医院手术治疗,该院诊断为外伤脊柱损伤,高位截瘫,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伤后又转入36313部队康复中心治疗,此后被昌吉监狱遗弃,伤给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伤后至今我曾多次找监狱或委托律师或到自治区及中央有关部门上访。监狱不但不予赔偿,反而打击报复,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居民身份整,致使我无法落户,回归社会。
依据《监狱法》第35条之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委托律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放刑满释放证明,返还居民身份证“(2006)昌刑五字第1号以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而非行政机关,不受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上诉昌中院(2006)昌中刑五终字第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6年8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2007)新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以昌吉监狱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并提供了又昌吉监狱出具的三份书证,三份书证确事实证明了监狱没有给我发放释放证明,被释放人签名为罗建民。罗建民提供的书证,94年4月25日调煤矿工作,胡军94年元月7日刑满,他说”不认识胡军,也未见过本人“他又怎么可能把释放证明给胡军本人,罗建民说去医院送伙食费,并把释放证放在床头是说谎。伙食费应交胡军并交收条。每次管教朱义辉送伙食费,我打收条朱义辉回去好报账,这是财务手续。罗建民怎么把伙食费交医院?那里的医院也不会受病人的伙食费,这是基本常识。铁的事实证明了监狱没有履行职责,法院应立案审理。特恳请高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批示。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胡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新疆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