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月前,一位正值壮年的庄稼汉在临床输液中死亡,3个小时后,他的妻子因经受不住如此巨大的刺激,撒手人寰,随他而去,年近8旬的老母,也因此患上半身不遂……这一切都发生在号称“医疗证照齐全” 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中心卫生院。而时至今日,死者家属、维权代理律师为讨一个说法,记者为了解事实真像,均费尽周折,可就是难见院方及主治医师的相关资质。
有病去医院,这是所有正常人都具备的思维;患者去医院,将自己的性命交给与自己毫不相识的人,是对一所正规医院和医生的信任。然而,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的蒋艳祥,也许就是凭着这种想法,真的就把自己的性命“交代给了”双河镇的中心卫生院。
农民输液突然死亡
蒋艳君,死者蒋艳祥的胞弟,家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七一村。他努力地克制着自己悲伤的情绪,断断续续地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6年8月16日17时30分左右,蒋艳君突然接到家住双河镇的嫂子齐兰英打来的电话,说自己的哥哥蒋艳祥在当天下午去双河西南村电站钓鱼时被人打了,让他马上过去看看。放下电话,蒋艳君立刻打车赶到了哥哥家,可是哥嫂却都不在家。侄子告诉他,父母都去双河镇中心卫生院了。16时 30分左右,蒋艳君赶到中心卫生院,在一楼他看见嫂子手拿点滴药,准备到二楼去找护士。蒋艳君在病房里看到了受到皮外伤的哥哥正在等待治疗。
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嫂子带着一名护士来给哥哥用药。治疗用药过程共分为三组,前两组药用完时已是21点05分。致哥哥死亡的是在第三组用药时。当“刺五加” 药注射了仅几分钟后,哥哥突然对蒋艳君说:“这药我不能用了……”紧接着蒋艳君就看见哥哥呼吸困难,大汗淋漓,见此情景蒋艳君大惊失色,急忙跑去找来护士。这时的蒋艳祥已是面色发紫。护士见状急忙拔下点滴管,随后蒋艳君听哥哥用微弱的声音说:“我不行了,快给我打氧气吧。”护士急忙下楼去找医生(事后了解到,护士大约用了10分钟,才在医院外的一家食杂店内找到医生)。护士先行回来后对患者家属说,只有医生一个人,她自己又是位女同志,抬不动氧气瓶;并说,即使是与蒋艳君两个人,也抬不动那么重的氧气瓶。于是,护士便再次出去找人。又过了5分钟左右,护士才与一名患者将氧气瓶抬来开始给蒋艳祥吸氧。
这时的蒋艳祥已经奄奄一息。在吸氧几分钟仍不见效果后,护士问医生(这时医生已回到病房)用什么药进行抢救,医生却没有回答,只是做胸部的按压,按压数次后均没见到效果。又过了几分钟,护士给蒋艳祥肌肉注射用药,而此时的蒋艳祥已经没有了气息。
就这样,蒋艳祥从开始感到用药的感觉不好,到临床死亡仅仅过了20分钟。天降的横祸,巨大的打击,如五雷轰顶,猛然向蒋艳祥的妻子、这位普通的农村妇女袭来,齐兰英因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刺激,先后两次昏厥过去,虽几经抢救,但还是在3个小时后撒手人寰,随丈夫而去。蒋艳祥的8旬老母亲,也因儿子、儿媳的双双离去,突发脑溢血而半身不遂,至今仍瘫痪在家里,整日以泪洗面。最可怜的是,蒋艳祥夫妇离去后,留下了两个苦命的孩子,他们无依无靠,度日如年。
死者家属心中一团谜
对于蒋艳祥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突然死亡,蒋艳君及其他死者家属的心中始终有一团解不开的谜。
记者在采访蒋艳君时,他向记者说出了自己心中诸多疑问:
我哥哥的死因到底是什么?给我哥哥看病的陈景福医生,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医生?他到底懂不懂医术?他为什么在没有为我哥哥做任何病理检查,也没有询问是否有过敏史,只是从直观上看了一看,就为我哥哥开方、用药?当我哥哥出现危险的时候,陈景福医生却在医院外的食杂店里,这也是医院允许的吗?当陈景福回到病房时,是否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抢救不及时、不得当的问题?对我哥哥进行抢救的时候,根本没有做过人工呼吸(我就在现场),可为什么陈景福医生在“抢救病人记录单”上,要填写上“给予口对口呼吸”,他想掩饰什么?我们不得不怀疑陈景福有没有正当的行医资格。假如陈景福没有行医资格,那他为什么又能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里行医这么多年?我们家属委托律师到双河镇中心卫生院、北林区卫生局、绥化市卫生局调验陈景福医生的行医资质,为什么都被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所拒绝?这些部门,他们又要掩饰什么?……
死者家属认为蒋艳祥临床死亡的死因不明,随后到北林区卫生局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的8月22日,北林区卫生局组织了相关人员对蒋艳祥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将脏器送到了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进行病理鉴定。
2006年9月19日,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的专家对我哥哥的脏器做出了“法医病理学诊断”:1、喉头水肿; 2、肺、喉头及气管等组织内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3 、肺淤血,肺水肿;4、肝、脾、肾淤血;5、心肌肥大;6、脑水肿。
2006年9月26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出据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是:(一)蒋艳祥的死因详见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鉴定C20625号)鉴定书。(二)蒋艳祥的伤是生前受钝物外力作用形成,是轻微伤。
随后,死者家属又于2006年的9月26日,向绥化市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蒋艳祥的死因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今年的1月8日,绥化市医学会给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绥化市医鉴〔200701〕号)”。其中第六条“诊治概要”中这样写道:“……当刺五加点至10分钟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血压下降、颜面、口唇发绀,立即停止刺五加组静点,给予吸氧,并给予地塞米松、氨茶碱、速尿、654—2、可拉明、洛贝林、并心内注射肾上腺素,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因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其中第八条“专家组分析意见”中写道:“(1)患者蒋艳祥入院诊断无误,但外伤有活动性出血时应慎用刺五加。(2)抢救措施合理。(3)该患者既往有支气管哮喘和青霉素过敏史,说明患者是过敏体质,静点刺五加10分钟左右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考虑为刺五加所致,因抢救无效临床死亡。(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规定,此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面对这些“复杂”的鉴定书,死者家属表示有一些“读不懂”,特别是绥化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让他们“特别不懂”。
蒋艳君介绍说,因抢救我哥哥时我在现场,只见到在停止静点后给予了氧气;在我哥哥已经没有气息的时候,护士才在我哥哥的臀部打了一针肌肉注射。为什么“鉴定书”中一下子要冒出地塞米松等7种药?难道这一针是7种药物的混合体吗?明明没有做人工呼吸,医学会为什么不听取我们家属的陈述,而是硬要把无中生有的东西写进“鉴定书”中?在“专家组分析意见”中,既然已指出“外伤有活动性出血时应慎用刺五加”、“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考虑为刺五加所致”,那又为什么不敢承认是医生的责任?为什么不敢承认是医疗事故?为什么承认我哥哥是过敏体质,只强调根据“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规定,而不追究医生为什么不向患者询问是否有过敏史?难道这也是患者的责任吗?难道这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因素吗?我们家属实在不能理解,绥化市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究竟在为谁服务?他们真的是把患者和医生放在了一个天平上了吗?!
记者就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出具的蒋艳祥脏器的“法医病理学诊断”,电话采访了教研室副主任、当时参加诊断的参与者之一、副教授靳占峰。他告诉记者:因为没有直接参加对尸体的解剖,所以在“鉴定书”中不能做“因药物过敏死亡”的结论;但是,送来的脏器经过“法医病理学诊断”,这 6种情况是属于不正常的,也可以说此人是属于非正常死亡。
相关资质难觅踪迹
死者家属经过多方辛苦的奔波后,终于从一位已离开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老医生那里了解到,陈景福医生的父亲曾经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当过多年的院长。陈景福虽然已在这里行医很多年,但从没见到陈医生上过医学方面的学校。只是出了这个事件之后,才到市里的某个医院去进修。而据这位老医生讲,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所有医生中,也只有几位医生具有合格行医资质,但是其中没有陈景福医生。
针对上述的情况,今年4月24日,记者在北林区卫生局见到了主抓业务的曲莹副局长。她告诉记者:“陈景福医生有相关的行医资质,但是不能给你们看,你们没有权力看,只有我们的上级部门才可以看。” 记者告诉她:“医生持证上岗,这不应该是什么秘密,哪怕是一位普通的公民也应该可以进行这样的咨询。”记者的一再坚持并未奏效,曲副局长始终未向记者提供有关陈景福医生的相关资质。
次日上午,记者赶到双河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院长出去了,陈景福医生目前在市里进修。记者试图电话采访该院的于院长,但是被于院长十分粗暴地拒绝了。
记者了解到,死者家属在事件发生时,就曾向北林分局治安大队报警。记者在了解情况时,这个大队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接到过死者家属的报案,但是经过了解后认为是医疗事故,应由医疗系统来解决。至于是否看过陈景福医生的行医资质,回答是“没有”,并称因为当时医院的领导说陈景福有行医资质,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再坚持。
在绥化市医学会,记者没有见到该学会的秘书长周晓军,随后记者通过电话与他取得了联系。他说:“医学会在做医疗鉴定时,首先要确定相关医疗机构或行医人员,必须要具备合法的手续,否则他们将不予鉴定。”记者可以理解为:既然他们做了鉴定,那么就说明陈景福有行医资质。当记者说请周晓军将陈景福的资质证号传真过来时,对方以只是通电话,没有见到记者本人为由而拒绝了。并称他很忙,以后再说。一星期后,记者再次电话联系周晓军,并再次请他将陈景福的行医资质传真给记者,他的回答变成了:“不能随便泄露医生的资质,如果想了解,去找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自己到网上去查(没有《执业医师证》号无法查找)。”
记者向有关人士进行了咨询,若医生没有行医资质,即构成非法行医,出现事故根本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直接追究医生的非法行医罪,且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做出了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我国的医师采取资格考试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仅取得医师资格而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被取消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虽然取得执业资格,但没有按照执业范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行为的均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于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陈景福医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死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有病去医院,这是所有正常人都具备的思维;患者去医院,将自己的性命交给与自己毫不相识的人,是对一所正规医院和医生的信任。然而,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的蒋艳祥,也许就是凭着这种想法,真的就把自己的性命“交代给了”双河镇的中心卫生院。
农民输液突然死亡
蒋艳君,死者蒋艳祥的胞弟,家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七一村。他努力地克制着自己悲伤的情绪,断断续续地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6年8月16日17时30分左右,蒋艳君突然接到家住双河镇的嫂子齐兰英打来的电话,说自己的哥哥蒋艳祥在当天下午去双河西南村电站钓鱼时被人打了,让他马上过去看看。放下电话,蒋艳君立刻打车赶到了哥哥家,可是哥嫂却都不在家。侄子告诉他,父母都去双河镇中心卫生院了。16时 30分左右,蒋艳君赶到中心卫生院,在一楼他看见嫂子手拿点滴药,准备到二楼去找护士。蒋艳君在病房里看到了受到皮外伤的哥哥正在等待治疗。
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嫂子带着一名护士来给哥哥用药。治疗用药过程共分为三组,前两组药用完时已是21点05分。致哥哥死亡的是在第三组用药时。当“刺五加” 药注射了仅几分钟后,哥哥突然对蒋艳君说:“这药我不能用了……”紧接着蒋艳君就看见哥哥呼吸困难,大汗淋漓,见此情景蒋艳君大惊失色,急忙跑去找来护士。这时的蒋艳祥已是面色发紫。护士见状急忙拔下点滴管,随后蒋艳君听哥哥用微弱的声音说:“我不行了,快给我打氧气吧。”护士急忙下楼去找医生(事后了解到,护士大约用了10分钟,才在医院外的一家食杂店内找到医生)。护士先行回来后对患者家属说,只有医生一个人,她自己又是位女同志,抬不动氧气瓶;并说,即使是与蒋艳君两个人,也抬不动那么重的氧气瓶。于是,护士便再次出去找人。又过了5分钟左右,护士才与一名患者将氧气瓶抬来开始给蒋艳祥吸氧。
这时的蒋艳祥已经奄奄一息。在吸氧几分钟仍不见效果后,护士问医生(这时医生已回到病房)用什么药进行抢救,医生却没有回答,只是做胸部的按压,按压数次后均没见到效果。又过了几分钟,护士给蒋艳祥肌肉注射用药,而此时的蒋艳祥已经没有了气息。
就这样,蒋艳祥从开始感到用药的感觉不好,到临床死亡仅仅过了20分钟。天降的横祸,巨大的打击,如五雷轰顶,猛然向蒋艳祥的妻子、这位普通的农村妇女袭来,齐兰英因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刺激,先后两次昏厥过去,虽几经抢救,但还是在3个小时后撒手人寰,随丈夫而去。蒋艳祥的8旬老母亲,也因儿子、儿媳的双双离去,突发脑溢血而半身不遂,至今仍瘫痪在家里,整日以泪洗面。最可怜的是,蒋艳祥夫妇离去后,留下了两个苦命的孩子,他们无依无靠,度日如年。
死者家属心中一团谜
对于蒋艳祥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突然死亡,蒋艳君及其他死者家属的心中始终有一团解不开的谜。
记者在采访蒋艳君时,他向记者说出了自己心中诸多疑问:
我哥哥的死因到底是什么?给我哥哥看病的陈景福医生,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医生?他到底懂不懂医术?他为什么在没有为我哥哥做任何病理检查,也没有询问是否有过敏史,只是从直观上看了一看,就为我哥哥开方、用药?当我哥哥出现危险的时候,陈景福医生却在医院外的食杂店里,这也是医院允许的吗?当陈景福回到病房时,是否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抢救不及时、不得当的问题?对我哥哥进行抢救的时候,根本没有做过人工呼吸(我就在现场),可为什么陈景福医生在“抢救病人记录单”上,要填写上“给予口对口呼吸”,他想掩饰什么?我们不得不怀疑陈景福有没有正当的行医资格。假如陈景福没有行医资格,那他为什么又能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里行医这么多年?我们家属委托律师到双河镇中心卫生院、北林区卫生局、绥化市卫生局调验陈景福医生的行医资质,为什么都被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所拒绝?这些部门,他们又要掩饰什么?……
死者家属认为蒋艳祥临床死亡的死因不明,随后到北林区卫生局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的8月22日,北林区卫生局组织了相关人员对蒋艳祥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将脏器送到了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进行病理鉴定。
2006年9月19日,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的专家对我哥哥的脏器做出了“法医病理学诊断”:1、喉头水肿; 2、肺、喉头及气管等组织内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3 、肺淤血,肺水肿;4、肝、脾、肾淤血;5、心肌肥大;6、脑水肿。
2006年9月26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出据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是:(一)蒋艳祥的死因详见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鉴定C20625号)鉴定书。(二)蒋艳祥的伤是生前受钝物外力作用形成,是轻微伤。
随后,死者家属又于2006年的9月26日,向绥化市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蒋艳祥的死因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今年的1月8日,绥化市医学会给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绥化市医鉴〔200701〕号)”。其中第六条“诊治概要”中这样写道:“……当刺五加点至10分钟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血压下降、颜面、口唇发绀,立即停止刺五加组静点,给予吸氧,并给予地塞米松、氨茶碱、速尿、654—2、可拉明、洛贝林、并心内注射肾上腺素,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因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其中第八条“专家组分析意见”中写道:“(1)患者蒋艳祥入院诊断无误,但外伤有活动性出血时应慎用刺五加。(2)抢救措施合理。(3)该患者既往有支气管哮喘和青霉素过敏史,说明患者是过敏体质,静点刺五加10分钟左右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考虑为刺五加所致,因抢救无效临床死亡。(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规定,此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面对这些“复杂”的鉴定书,死者家属表示有一些“读不懂”,特别是绥化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让他们“特别不懂”。
蒋艳君介绍说,因抢救我哥哥时我在现场,只见到在停止静点后给予了氧气;在我哥哥已经没有气息的时候,护士才在我哥哥的臀部打了一针肌肉注射。为什么“鉴定书”中一下子要冒出地塞米松等7种药?难道这一针是7种药物的混合体吗?明明没有做人工呼吸,医学会为什么不听取我们家属的陈述,而是硬要把无中生有的东西写进“鉴定书”中?在“专家组分析意见”中,既然已指出“外伤有活动性出血时应慎用刺五加”、“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考虑为刺五加所致”,那又为什么不敢承认是医生的责任?为什么不敢承认是医疗事故?为什么承认我哥哥是过敏体质,只强调根据“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规定,而不追究医生为什么不向患者询问是否有过敏史?难道这也是患者的责任吗?难道这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因素吗?我们家属实在不能理解,绥化市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究竟在为谁服务?他们真的是把患者和医生放在了一个天平上了吗?!
记者就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出具的蒋艳祥脏器的“法医病理学诊断”,电话采访了教研室副主任、当时参加诊断的参与者之一、副教授靳占峰。他告诉记者:因为没有直接参加对尸体的解剖,所以在“鉴定书”中不能做“因药物过敏死亡”的结论;但是,送来的脏器经过“法医病理学诊断”,这 6种情况是属于不正常的,也可以说此人是属于非正常死亡。
相关资质难觅踪迹
死者家属经过多方辛苦的奔波后,终于从一位已离开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老医生那里了解到,陈景福医生的父亲曾经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当过多年的院长。陈景福虽然已在这里行医很多年,但从没见到陈医生上过医学方面的学校。只是出了这个事件之后,才到市里的某个医院去进修。而据这位老医生讲,在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所有医生中,也只有几位医生具有合格行医资质,但是其中没有陈景福医生。
针对上述的情况,今年4月24日,记者在北林区卫生局见到了主抓业务的曲莹副局长。她告诉记者:“陈景福医生有相关的行医资质,但是不能给你们看,你们没有权力看,只有我们的上级部门才可以看。” 记者告诉她:“医生持证上岗,这不应该是什么秘密,哪怕是一位普通的公民也应该可以进行这样的咨询。”记者的一再坚持并未奏效,曲副局长始终未向记者提供有关陈景福医生的相关资质。
次日上午,记者赶到双河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院长出去了,陈景福医生目前在市里进修。记者试图电话采访该院的于院长,但是被于院长十分粗暴地拒绝了。
记者了解到,死者家属在事件发生时,就曾向北林分局治安大队报警。记者在了解情况时,这个大队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接到过死者家属的报案,但是经过了解后认为是医疗事故,应由医疗系统来解决。至于是否看过陈景福医生的行医资质,回答是“没有”,并称因为当时医院的领导说陈景福有行医资质,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再坚持。
在绥化市医学会,记者没有见到该学会的秘书长周晓军,随后记者通过电话与他取得了联系。他说:“医学会在做医疗鉴定时,首先要确定相关医疗机构或行医人员,必须要具备合法的手续,否则他们将不予鉴定。”记者可以理解为:既然他们做了鉴定,那么就说明陈景福有行医资质。当记者说请周晓军将陈景福的资质证号传真过来时,对方以只是通电话,没有见到记者本人为由而拒绝了。并称他很忙,以后再说。一星期后,记者再次电话联系周晓军,并再次请他将陈景福的行医资质传真给记者,他的回答变成了:“不能随便泄露医生的资质,如果想了解,去找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自己到网上去查(没有《执业医师证》号无法查找)。”
记者向有关人士进行了咨询,若医生没有行医资质,即构成非法行医,出现事故根本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直接追究医生的非法行医罪,且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做出了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我国的医师采取资格考试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仅取得医师资格而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被取消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虽然取得执业资格,但没有按照执业范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行为的均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于双河镇中心卫生院的陈景福医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死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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