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冤民沈利虎于2002年9月被浙江口腔医院院长赵士芳冒充主刀医生擅自开刀致残,多年上访无果。现发现赵士芳在为沈开刀时没有执业资格,于今年6月中旬向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要求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追究赵士芳的刑事责任。7月17日,上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了“上公不立通字[2007]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赵士芳“没有犯罪事实”。沈利虎认为警方有意包庇赵士芳,根据刑事诉讼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于7月23日向上城区公安分申请复议。
申请立案复议书
申请人 沈利虎,男,1952年出生,身证号:330102195201070919,杭州市上城区丰家兜12号703室,电话87812230。
申请人于2007年6月11日向贵局控告浙江省口腔医院医生赵士芳非法行医,导致本人严重残疾。贵局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上公不立通字[2007]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申请人认为本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赵士芳构成非法行医罪,特提出复议,请求贵局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对本人的控告予以立案,追究赵士芳的刑事责任。
理由和事实如下:
2002年9月24日,我因炎性肉芽肿入住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浙二医院)治疗。26日,我与浙二医院主刀医生黄剑奇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了黄剑奇为主刀医生,为我实施手术。9月27日,在我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浙江省口腔医院医生赵士芳却擅自为我实施手术(我过了一个多月后才知道当时给我开刀的是赵士芳),致我病情恶化,最后不得不切除左下颌骨及关节,造成我终身残疾。
现查明,该赵士芳注册执业地点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且在为我实施手术时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显示:赵士芳执业证书编号为120330000000119;执业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注册时间为2002年10月6日。这份信息表明,赵士芳在擅自为我实施手术时,还未注册。也就是说,他当时还未取得执业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未注册而实施医疗行为的是非法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赵士芳非法行医并给本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触犯了刑罚,依法应予严惩。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对赵士芳予以立案侦查。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公安分局
申请人 沈利虎
2007年7月23日
本案所附证据材料:
1、 手术知情同意书(1)、(2),证明:2002年9月27日手术签字者是黄剑奇和沈利虎;
2、浙二医院2002年9月27日医疗日志,证明:2002年9月27日对沈利虎实施手术的是赵士芳;
3、浙二医院2002年9月27日麻醉记录,证明:2002年9月27日沈利虎处于全麻醉状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证明:赵士芳是2002年10月6日注册的,且他的执业地点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当时擅自为沈利虎实施手术是非法行医。
5、沈利虎身份证复件。
6、上公刑不立通字[2007]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立案复议书
申请人 沈利虎,男,1952年出生,身证号:330102195201070919,杭州市上城区丰家兜12号703室,电话87812230。
申请人于2007年6月11日向贵局控告浙江省口腔医院医生赵士芳非法行医,导致本人严重残疾。贵局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上公不立通字[2007]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申请人认为本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赵士芳构成非法行医罪,特提出复议,请求贵局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对本人的控告予以立案,追究赵士芳的刑事责任。
理由和事实如下:
2002年9月24日,我因炎性肉芽肿入住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浙二医院)治疗。26日,我与浙二医院主刀医生黄剑奇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了黄剑奇为主刀医生,为我实施手术。9月27日,在我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浙江省口腔医院医生赵士芳却擅自为我实施手术(我过了一个多月后才知道当时给我开刀的是赵士芳),致我病情恶化,最后不得不切除左下颌骨及关节,造成我终身残疾。
现查明,该赵士芳注册执业地点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且在为我实施手术时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显示:赵士芳执业证书编号为120330000000119;执业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注册时间为2002年10月6日。这份信息表明,赵士芳在擅自为我实施手术时,还未注册。也就是说,他当时还未取得执业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未注册而实施医疗行为的是非法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赵士芳非法行医并给本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触犯了刑罚,依法应予严惩。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对赵士芳予以立案侦查。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公安分局
申请人 沈利虎
2007年7月23日
本案所附证据材料:
1、 手术知情同意书(1)、(2),证明:2002年9月27日手术签字者是黄剑奇和沈利虎;
2、浙二医院2002年9月27日医疗日志,证明:2002年9月27日对沈利虎实施手术的是赵士芳;
3、浙二医院2002年9月27日麻醉记录,证明:2002年9月27日沈利虎处于全麻醉状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证明:赵士芳是2002年10月6日注册的,且他的执业地点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当时擅自为沈利虎实施手术是非法行医。
5、沈利虎身份证复件。
6、上公刑不立通字[2007]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授权许可。 本文短网址:
- 关键字搜索:
- 沈利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