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行政系统内部有两个垂直监察系统,一个是官吏的考核系统,另一个是官吏的经济审核系统。
唐代总结了前人的经验,在尚书都省所属吏部尚书之下,专门设立了考功郎中一职。考功郎中的副职是考功员外郎,其下又有一批属吏,专门负责考核全国官吏政绩,《旧唐书·职官志》说:“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凡应考之官家,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
至于考核内容,则规定得非常细致,叫做: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四善,是对一切官吏的共同要求。至于二十七最,则是把所有官吏总分为二十七类,每一类提出一个具体要求来。例如对皇帝的近侍官的要求是:“献替可否,拾遗补阙。”就是说,因为是近臣,故以能否对皇帝的政事提出建议、谏劝,作为考核的基本标准;又如,法官的考核标准是:“推鞫得情,处断平允。”这和我们今天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简直可以看成是同一标准的不同表达方法。其余可类推。这四善二十七最,可操作性非常强,使主持考核的人有明确的遵循标准。
至于唐代考核中的一些具体做法,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吸取了历史经验的。例如,制度中规定了由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极重要。考功郎中属吏部尚书,吏部尚书属尚书都省,而给事中属门下省,中书舍人属中书省,与尚书都省是不同部门,这样就可避免尚书都省一家独断,收相互监督之效。另又由皇帝指定威望高的京官二人校考,其思路亦同;皇帝指定则又有某种代表皇帝的特殊身份,被指定者则必兢兢业业地谨慎从事。
同时,“其检复同者,皆以功过上使”,这就是说,监、校这两道考核监督的关口,都不能马马虎虎走过场,都要与考功郎中共同负功过之责。至于,在“功过行能”的考核中,本人写的材料要 “对众读”,考核结论须对被考核者“对读注定”,照顾到了:一、本人写的材料应与周围的人见面,以防虚夸不实或隐瞒错误;二、考核结论与本人见面,使被考核者了解结论,有不当之处亦可申诉。这对防止考核中的弊端,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极关键性的措施。我们今天读时,仍禁不住要拍案叫绝。
每年这样认真细致地、而且是极具权威性地考核一次官吏,这对从消极方面防止贪黩现象,和积极方面促进官吏做好本职工作,都显然能起很大作用。
唐代官吏的考核权集中在吏部尚书的考功郎中,也可以说,这仍是一种近乎垂直的、把考核权集中于中央机构的措施,而非层层由上级考核。这条经验,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凡贪官污吏则必有其在上级的保护伞,若靠顶头上司来考核下一级,则保护贪官污吏的现象,可以说是无法避免的。我们有许多贪官污吏,常常能一贪多年而不暴露,虽经多次揭发而仍在保护伞下岿然不动,正因为此。所以,我们也不能过于轻视了唐代的这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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