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丽泽乡玉湖村农民裘先恩从2001年到2006年曾三次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每次都胜诉:一次在天台县法院胜诉,一次在台州市中级法院胜诉,一次是浙江省高级法院胜诉。但尽管三次胜诉,他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他的妻子为此携带上访材料赴京上访,被以“携带危险物质”的罪名拘留 13天,继而又被劳教一年。这种冤上加冤的事遍及全国,而且每天都在发生。目前,中国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访民都有两重冤:一是他(她)为之上访的冤情,二是劳教本身就是个冤案。自称“执政为民”的中共政府无意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它对待访民最拿手的办法,就是将其关押、拘留和劳教。裘先恩的冤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一次胜诉
2000年4月,浙江省天台县地质矿产局向裘先恩颂发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裘先恩合法取得天台县丽泽乡玉湖村西山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截止期为2002年4月底。2001年1月1日,裘先孝(干部)、余明君、裘仁人、娄士健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强占裘先可经批准的矿山和已开采出的矿产品,并领取大量炸药进行非法开采,毁坏裘先可的机械设备,致使裘先恩无法生产。裘先恩为此向县公安局、县地质矿产局和县政府申诉,希望制止裘先孝等人的非法侵占行为。然而,天台县地质矿产局“根据天政办发(2001)71号文件精神”,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了天地矿(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将裘先恩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吊销。根据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县政府办公室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随便吊销受法律保护的采矿许可证,裘先恩当然不服,于8月20日向天台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裘先恩提起诉讼后,天台县地质矿产局自知理亏,于9月3日作出了天地矿(2001)65号《关于撤销天地矿(2001)44号文件的通知》,撤销了天地矿(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法院据此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是正确的”,但认为“原告提出因被告违法吊证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处理”,由此判决“确认被告天台县地质矿产局2001年6月20日作出天地矿(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一判决虽然裘先恩胜诉,但法院关于“原告提出因被告违法吊证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是不对的,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可一并提出。尽管如此,裘先恩并没有提出上诉,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老百姓很少胜诉,他居然胜诉了,因此也就满足了。但接下来的事使他极为失望:既然地矿局吊证违法,那么采矿权就应该还给他,但裘先孝等仍占住不放(裘先孝等属无证开采),县公安局还批给他们炸药。更有甚者,由于矿山被占,裘先恩矿山设备被偷被抢。两台价值四万多元的碎石机被人用大铲车大模大样运到白鹤镇,被当地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将罪犯送到刑侦队,刑侦队却将罪犯放走,而两台碎石机至今还没有还给他(碎石机的零部件已被拆掉)。
第二次胜诉
裘先恩的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 》至2002年4月底到期,他于2002年3月21日到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后并入国土局)办理年度注册申请,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说,对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事项会另行通和,同时还向他出示了该局3月12日作出《天土(2002)15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事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但直到同年4月底,国土局并没有通知裘先恩何时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2002年5月1日,国土局不仅没有告知裘先恩何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反而以他未按法定期限办理延续登记为由,作出《天土(2002)50号关于废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通知他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2002年5月31日,裘先恩向国土局递交了要求补办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申请报告,但遭拒绝。裘先恩不服,将国土局告上法庭。这次天台县法院帮国土局说话,作出(2003)天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裘先恩的诉讼请求。2003年8月,裘先可向台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应当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因天台县国土局针对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已作出的具体的安排,并通知了上诉人裘先恩,因此其依照国土局的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及申请延续登记申靖并无不当。因国土局没有通知裘先恩关于年度审查及延续登记申请的有关事实,造成其申请采矿许可证逾期,责任在国土局。裘先恩事后提出申请应视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由此作出(2003)台行终字第11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天台县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法定职责。这次判决,裘先恩又胜诉了。但同上次一样,判决书又留了个空子,知情人对裘先恩说,本来在“撤销天台县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后有“责令10天内送达”一语;在“责令被上诉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法定职责”后面有“接到判决后一个月内履行”一语。但由于代理审判员虞林军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涉,这两句话给砍掉了,造成判决书几个月后才送达,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也一直拖到2004年12月30日,最后的结果仍然是被上诉人不胜而胜,上诉人不败而败。
第三次胜诉
2002年12月10日,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在《天台报》上公告挂牌出让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并于12月27日将该采矿权出让给天台玉龙采石场。这段时间,裘先恩正在为此采矿权打两场官司。第一场官司是针对《天土(2002)50号关于废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的,裘先恩于2002年10月24日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天台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裘上诉于台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2003)台行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此诉讼的中途,裘先恩又以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补办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法定职责为由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又向台州中院上诉,台州中院作出了(2003)台行终字第112号行政判决,也就是裘先恩的第二次胜诉判决。这表明,从2002年 10月24日到2003年9月13日,围绕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的诉讼一直在进行,该采矿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天台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将该采矿权许可(出让)于他人开采。于是裘先恩又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天台县国土局的出让采矿权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天台县国土局出让先恩石材矿采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天台县法院以(2005)天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裘又上诉于台州市中级法院,后者又以(2005)台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的浙土资发[2002]46号文件有关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方式规定:“对正在开采的现有矿山,一般可采用协议的方式实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但是 ,一个采矿权期满后,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开采的,必须按照新办矿山的要求,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出让。”裘先恩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诉,要求再审。裘先恩提出的理由是:一、天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告挂牌出让采矿权前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开采;二、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应审查延续登记而不审查,在他提起请求其履行审查延续登记法定职责的诉讼期间,出让争议的采矿权,使法院判令其履行延续登记法定职责的判决无法执行,显属违法。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浙行监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裘先恩的申诉理由成立,作出两项裁定:一、撤销天台县法院(2005)天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台州市中级法院(2005)台行终宇第88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天台县法院重新审理。
浙江省高级法院这个裁定看似公正,但实际上仍留下了一个空子。该裁定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本案的再审针对的是二审生效判决,所以它按二审程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其中第(三)项提到“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它已经查清了事实,可以直接改判,但它发回天台县法院重审,又多费周折,实际上对裘先恩不利。地方法院实际是同级地方政府的帮凶,它很少站在老百姓一边为老百姓说话。在裘先恩的三个诉讼中,两个诉讼天台县法院是明显站在国土局一边的(实际上站在利益关系人一边);在第一个诉讼中,如果不是地矿局(即后来的国土局)自己撤销违法吊证通知,天台县法院是肯定不会判其违法的。如今,裘先恩虽然赢了三个官司,但他陷于没完没了的诉讼之中。裘先恩说,他打官司己花了二十多万元。如果天台县法院再审判不公,那么他还要上诉、申诉,一直到他放弃为止,结果如何可想而知。
裘妻上访被劳教
裘先恩虽然赢了官司,但他的合法权益始终没有得到保障,他花二十多万元置办的矿山设备一直闲置,最后被偷、被抢及生锈变废铁。为此,裘先恩的妻子胡素珍从2004年就开始了艰难的上访。在上访过程中,胡素珍多次被打、被抓、被关,历尽种种苦难。2004年9月,胡素珍去北京上访,北京将材料转到浙江省委。因为法院己两次判裘胜诉,而天台县国土局拒不执行,对冤民尚有一点同情心的浙江省委副书记梁平波亲自到天台,找到天台县主管地质矿产的国土局副局长张耀东,叫他不要再为难裘先恩了,按照法院的判决,把裘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办妥。但由于涉及到利益关系,国土局不仅不给裘办延续登记,反而以裘先恩提出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尚欠缺相关材料为由,决定对其原持有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好不容易“感动”了省委副书记,但天台县国土局仍我行我素,省委也奈何他们不了,胡素珍彻底绝望了,于是她只好再往北京跑,希望胡锦涛等“大共产党”来解决这个不是难题的难题。这样一来,大祸就临头了。
据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台劳教委决字[2006]第509号)称,胡素珍于“2006 年5月1日因携带危险物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06年7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经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侦查认定:2006年10月1日6时许,胡素珍趁众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观看国庆升国旗仪式之际,在天安门金水桥边抛撒上访材料,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遂作出决定,对胡素珍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所谓“携带危险物质”,裘先恩说 ,是胡素珍带了很多上访材料,装在包里很沉,那些抓她的人以为这是石块一样可发用来打击人的物体,看也不看就说她“携带危险物质”,将她拘留13天。所谓“2006年7月23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的“告洋状”。“告洋状”是指访民去联合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使领馆告状,这也是访民的无奈之举。在浙江,“告洋状”是一宗罪。官员经常威胁访民说,你们不要去告洋状,告洋状是要坐牢的。胡素珍在北京告洋状,北京没有拘留她,却在天台被拘留了8 天。至于“在天安门金水桥边抛撒上访材料”,那就更不得了了,非治罪不可。中共政府漠视民生,弄得老百姓无法生存,到头来却加罪于那些身负重冤的冤民,实在是黑白颠倒。
胡素珍被劳教后,向浙江省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2 日作出浙劳教复决字[200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胡编乱造的事实予认定,对该决定予以维持。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是先盖好公章,然后下发到各县公安局,由公安局自行填写的。也就是说,各县公安局自己可以决定劳动教养,根本不用审批。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竟然可以由市(地)一级政府“下放”到县公安局长和信访局长手里(天台县访民被劳教,许多是由信访局长陈军云决定的),这个国家是不是还有法制?
现在,胡素珍已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裁决书》,要讨回公道,但她能讨得回公道吗?
第一次胜诉
2000年4月,浙江省天台县地质矿产局向裘先恩颂发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裘先恩合法取得天台县丽泽乡玉湖村西山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截止期为2002年4月底。2001年1月1日,裘先孝(干部)、余明君、裘仁人、娄士健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强占裘先可经批准的矿山和已开采出的矿产品,并领取大量炸药进行非法开采,毁坏裘先可的机械设备,致使裘先恩无法生产。裘先恩为此向县公安局、县地质矿产局和县政府申诉,希望制止裘先孝等人的非法侵占行为。然而,天台县地质矿产局“根据天政办发(2001)71号文件精神”,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了天地矿(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将裘先恩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吊销。根据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县政府办公室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随便吊销受法律保护的采矿许可证,裘先恩当然不服,于8月20日向天台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裘先恩提起诉讼后,天台县地质矿产局自知理亏,于9月3日作出了天地矿(2001)65号《关于撤销天地矿(2001)44号文件的通知》,撤销了天地矿(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法院据此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是正确的”,但认为“原告提出因被告违法吊证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处理”,由此判决“确认被告天台县地质矿产局2001年6月20日作出天地矿(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一判决虽然裘先恩胜诉,但法院关于“原告提出因被告违法吊证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是不对的,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可一并提出。尽管如此,裘先恩并没有提出上诉,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老百姓很少胜诉,他居然胜诉了,因此也就满足了。但接下来的事使他极为失望:既然地矿局吊证违法,那么采矿权就应该还给他,但裘先孝等仍占住不放(裘先孝等属无证开采),县公安局还批给他们炸药。更有甚者,由于矿山被占,裘先恩矿山设备被偷被抢。两台价值四万多元的碎石机被人用大铲车大模大样运到白鹤镇,被当地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将罪犯送到刑侦队,刑侦队却将罪犯放走,而两台碎石机至今还没有还给他(碎石机的零部件已被拆掉)。
第二次胜诉
裘先恩的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 》至2002年4月底到期,他于2002年3月21日到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后并入国土局)办理年度注册申请,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说,对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事项会另行通和,同时还向他出示了该局3月12日作出《天土(2002)15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事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但直到同年4月底,国土局并没有通知裘先恩何时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2002年5月1日,国土局不仅没有告知裘先恩何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反而以他未按法定期限办理延续登记为由,作出《天土(2002)50号关于废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通知他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2002年5月31日,裘先恩向国土局递交了要求补办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申请报告,但遭拒绝。裘先恩不服,将国土局告上法庭。这次天台县法院帮国土局说话,作出(2003)天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裘先恩的诉讼请求。2003年8月,裘先可向台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应当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因天台县国土局针对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已作出的具体的安排,并通知了上诉人裘先恩,因此其依照国土局的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及申请延续登记申靖并无不当。因国土局没有通知裘先恩关于年度审查及延续登记申请的有关事实,造成其申请采矿许可证逾期,责任在国土局。裘先恩事后提出申请应视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由此作出(2003)台行终字第11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天台县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法定职责。这次判决,裘先恩又胜诉了。但同上次一样,判决书又留了个空子,知情人对裘先恩说,本来在“撤销天台县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后有“责令10天内送达”一语;在“责令被上诉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法定职责”后面有“接到判决后一个月内履行”一语。但由于代理审判员虞林军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涉,这两句话给砍掉了,造成判决书几个月后才送达,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也一直拖到2004年12月30日,最后的结果仍然是被上诉人不胜而胜,上诉人不败而败。
第三次胜诉
2002年12月10日,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在《天台报》上公告挂牌出让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并于12月27日将该采矿权出让给天台玉龙采石场。这段时间,裘先恩正在为此采矿权打两场官司。第一场官司是针对《天土(2002)50号关于废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的,裘先恩于2002年10月24日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天台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裘上诉于台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2003)台行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此诉讼的中途,裘先恩又以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补办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法定职责为由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又向台州中院上诉,台州中院作出了(2003)台行终字第112号行政判决,也就是裘先恩的第二次胜诉判决。这表明,从2002年 10月24日到2003年9月13日,围绕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的诉讼一直在进行,该采矿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天台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将该采矿权许可(出让)于他人开采。于是裘先恩又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天台县国土局的出让采矿权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天台县国土局出让先恩石材矿采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天台县法院以(2005)天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裘又上诉于台州市中级法院,后者又以(2005)台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的浙土资发[2002]46号文件有关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方式规定:“对正在开采的现有矿山,一般可采用协议的方式实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但是 ,一个采矿权期满后,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开采的,必须按照新办矿山的要求,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出让。”裘先恩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诉,要求再审。裘先恩提出的理由是:一、天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告挂牌出让采矿权前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开采;二、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应审查延续登记而不审查,在他提起请求其履行审查延续登记法定职责的诉讼期间,出让争议的采矿权,使法院判令其履行延续登记法定职责的判决无法执行,显属违法。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浙行监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裘先恩的申诉理由成立,作出两项裁定:一、撤销天台县法院(2005)天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台州市中级法院(2005)台行终宇第88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天台县法院重新审理。
浙江省高级法院这个裁定看似公正,但实际上仍留下了一个空子。该裁定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本案的再审针对的是二审生效判决,所以它按二审程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其中第(三)项提到“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它已经查清了事实,可以直接改判,但它发回天台县法院重审,又多费周折,实际上对裘先恩不利。地方法院实际是同级地方政府的帮凶,它很少站在老百姓一边为老百姓说话。在裘先恩的三个诉讼中,两个诉讼天台县法院是明显站在国土局一边的(实际上站在利益关系人一边);在第一个诉讼中,如果不是地矿局(即后来的国土局)自己撤销违法吊证通知,天台县法院是肯定不会判其违法的。如今,裘先恩虽然赢了三个官司,但他陷于没完没了的诉讼之中。裘先恩说,他打官司己花了二十多万元。如果天台县法院再审判不公,那么他还要上诉、申诉,一直到他放弃为止,结果如何可想而知。
裘妻上访被劳教
裘先恩虽然赢了官司,但他的合法权益始终没有得到保障,他花二十多万元置办的矿山设备一直闲置,最后被偷、被抢及生锈变废铁。为此,裘先恩的妻子胡素珍从2004年就开始了艰难的上访。在上访过程中,胡素珍多次被打、被抓、被关,历尽种种苦难。2004年9月,胡素珍去北京上访,北京将材料转到浙江省委。因为法院己两次判裘胜诉,而天台县国土局拒不执行,对冤民尚有一点同情心的浙江省委副书记梁平波亲自到天台,找到天台县主管地质矿产的国土局副局长张耀东,叫他不要再为难裘先恩了,按照法院的判决,把裘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办妥。但由于涉及到利益关系,国土局不仅不给裘办延续登记,反而以裘先恩提出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尚欠缺相关材料为由,决定对其原持有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好不容易“感动”了省委副书记,但天台县国土局仍我行我素,省委也奈何他们不了,胡素珍彻底绝望了,于是她只好再往北京跑,希望胡锦涛等“大共产党”来解决这个不是难题的难题。这样一来,大祸就临头了。
据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台劳教委决字[2006]第509号)称,胡素珍于“2006 年5月1日因携带危险物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06年7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经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侦查认定:2006年10月1日6时许,胡素珍趁众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观看国庆升国旗仪式之际,在天安门金水桥边抛撒上访材料,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遂作出决定,对胡素珍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所谓“携带危险物质”,裘先恩说 ,是胡素珍带了很多上访材料,装在包里很沉,那些抓她的人以为这是石块一样可发用来打击人的物体,看也不看就说她“携带危险物质”,将她拘留13天。所谓“2006年7月23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的“告洋状”。“告洋状”是指访民去联合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使领馆告状,这也是访民的无奈之举。在浙江,“告洋状”是一宗罪。官员经常威胁访民说,你们不要去告洋状,告洋状是要坐牢的。胡素珍在北京告洋状,北京没有拘留她,却在天台被拘留了8 天。至于“在天安门金水桥边抛撒上访材料”,那就更不得了了,非治罪不可。中共政府漠视民生,弄得老百姓无法生存,到头来却加罪于那些身负重冤的冤民,实在是黑白颠倒。
胡素珍被劳教后,向浙江省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2 日作出浙劳教复决字[200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胡编乱造的事实予认定,对该决定予以维持。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是先盖好公章,然后下发到各县公安局,由公安局自行填写的。也就是说,各县公安局自己可以决定劳动教养,根本不用审批。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竟然可以由市(地)一级政府“下放”到县公安局长和信访局长手里(天台县访民被劳教,许多是由信访局长陈军云决定的),这个国家是不是还有法制?
现在,胡素珍已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裁决书》,要讨回公道,但她能讨得回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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