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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国菁告周永康案上诉书全文(图)

 2007-11-19 06:1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现任政治局常委、江系人马周永康,在任公安部部长期间,数以十万计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级政府,为征地、迫迁纠纷上访,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daniel velez/afp/getty images)

备受关注的上海访民童国菁状告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一案再有新进展,童国菁已经于11月14日中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寄出上诉 状,本报独家获得上诉状全文发表如后。文中详细披露了上海访民童国菁一家被强迁的痛苦经历,被迫上访遭受的野蛮对待,提起诉讼案的整个艰难过程等。  

童国菁于11月14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寄出上诉状,向北京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文中指,数以十万计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级政府,为征地、迫迁纠纷上访,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实发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长期间。如果各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那么今后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有更多的民众到北京等各级政府上访,引起更大的抗议潮。

对 于裁定书驳回的理由指公安部已经作为,文中指:被告公安部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间,也未做过的任何的口头或书面的答覆。 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上诉人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 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式,造成错误裁定,应以撤销。

文中指,原审法院在原告起诉后长达一年时间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经违反法定受理程式,受理 后从未指定期间责令原告补正或者更正诉状,例如: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长变更为孟建柱部长以及应当更正诉状的其他内容。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定条 件是收到原告诉状7日内先予受理,然后原审法院是在长达一年的延期审查决定受理本案后的一个月十九天内匆忙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可属特殊情 况,原审法院在受理后,只有一个月十九天内作出裁定于法无据。

文中要求北京市高级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起诉。

另 外,童国菁在寄信后两天,即由徐汇区政法委书记出面叫去谈话,由徐汇区公安局张荣根等两名便衣问话两个小时,除了询问他房屋拆迁的问题,主要话题是围绕这 次告周永康案件,包括诉状谁写的?和郑恩宠的关系,谁介绍认识等等。童国菁并反映,最近公安盯的比较紧,来找他的人,他们都很紧张,并暗地里派人盯梢。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童国菁,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三江路293号  邮编:200232

代理人:郑恩宠,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晋元路88弄1号楼1406室。

代理人:马亚莲,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尚文路133弄18号201-3室。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原部长周永康)现部长:孟建柱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

判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系原审原告,2007年11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请人和被审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显然被告 公安部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间,也未做过的任何的口头或书面的答覆。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 上诉人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式,造成错误裁定,应以撤销。

《裁定书》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国菁的起诉。"

《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原审法院在原告起诉后长达一年时间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经违反法定受理程式,受理后从未指定期间责令原告补正或者更正诉状,例如: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长变更为孟建柱部长以及应当更正诉状的其他内容。

《司法解释》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

显 然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定条件是收到原告诉状7日内先予受理,然后原审法院是在长达一年的延期审查决定受理本案后的一个月十九天内匆忙作出驳回起诉的 裁定。而《行政诉讼法》第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人认为本案可属特殊情况,原审法院在受理后,只有一个月十九天内作出裁定于法无据。例如:上 诉人家的私有房屋是祖传,占地面积为131平方米的私房,现按市场价格约3000万人民币左右,在上世纪90年带初被黄菊、陈良宇、韩正等领导下的徐汇区 国有官办公司,在无任何批准档所抢,在刘云耕、吴志明领导下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领导下逼迁临时住房,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北京上访,在上访期间被人殴打, 人身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1990年3月房屋被拆迁前,上诉人一家居住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徐汇区永嘉路574号。这是49年前就形成高级花园别墅群的区域,房屋地段毗陵美国政府驻上海领事馆附近。该房是上诉人祖父于1953年合法购置并依法向政府登记。

1990 年3月,由上海市徐汇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徐汇区政府公司)委托徐汇区政府住宅办公室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强制拆迁,之后在上诉人祖传私房土地上,建起独 立式高级花园别墅(侨汇商品房),以当时时价侨汇400万元卖给台湾富商汪义正。现汪家别墅三面围墙至今保留,属上诉人家庭原有财产。

49 年前,上诉人祖父童广照是一名上海工人,上诉人父亲童金泉是上海一个小理发店老板业主。该店于1956年被政府公私合营。父亲又响应政府号召,到大西北参 加建设。上诉人年幼时就被送回上海,由外祖父母领养。到了小学高年级时再回上海求学,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4号祖传私宅。

父亲因不适应青海西宁高原气候,体弱多病,企业近乎破产,工人发不到工资,被批准提前病退回上海,但无退休金。

父亲88年回上海,89年上半年发生六四。下半年父亲申报常住户口,90年初就告知有人要拆房,同年3月16日在没有任何补偿协议,全家就被迫迁往上海城乡结合部临时房屋过渡,一住就是8年。

98 年下半年,上海市徐汇区政府行政垄断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倒打一耙。将上诉人全家当成被告,到法院状告上诉人一家强占临房过渡房。上海徐汇区 法院一审判决:全家迁出临房,赶到上海郊区奉贤县西渡镇二手房居住,(价值5万5千元人民币)。在第二次强迁前五天,将上诉人以"妨碍司法"的罪名,送进 徐汇公安看守所拘留15天。上诉人提出反诉,但遭法院驳回,理由是法定的二年时效已过。但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侵权行为以行为,以行为终了日起二年时效,最 长还有二十年时效。

2001年上诉人父亲终因体弱多病,有家无处归,有理无处讲,无钱请律师,无钱看病,三顿饭也无法保障,活活气死在病床上,终年67岁。临终前再三关照,决不能放弃,全权委托上诉人代理,直到讨回私有财产。

父亲去世后在诉讼、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上诉人选择了上访之路......

2003年5月,上海首富周正毅强占东八块案爆发,以上海为源头、龙头、中心的拆迁恐怖引起全上海乃至全国的抗议潮。同年9月上诉人第一次到北京就遭到上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聘用的警察和打手强行截访。并押送上海蒙自路接济站,二天后才获得释放回家。

2004年2月份前后二天内上诉人全家受到地方政府报复。

自北京首次上访被截回后,上诉人就被地方一股黑恶势力遏制着,并处处遭遇打击报复......。

2004年2月份前后两天内,受到地方政府黑恶势力的报复行动。

首 先上诉人借租的理发店被房东(市场管理所)责令退让。第二天收到借租的自住房通告要求退让。上诉人以他们无正当理由拒绝后,却遭到他们的一系列报复打 击......市场管理所的负责任人,从外叫来了一群社会小流氓冲进理发店,对上诉人痛打一顿迅速逃离。上诉人赶紧报了110,警察到现场看了看说,连打人的人都 不知道,我们怎么查?你说是市场负责人叫的有证据吗?以后不要去北京,就没这么多的麻烦了。显然,这些警察比上诉人更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没过几天,上诉人再次去北京上访,第二次的报复,再次降临于上诉人。

借租的居住房,被物业管理部门擅自撬开,将屋内的全部物品搬走不知去向。当上诉人妻子知道后报110,警察到现场看过后,只给了个话:到法院去告。走人了事。

接着理发店被停水停电,无奈之下,上诉人和妻子、女儿、老母四个人天天去区政府,市政府求援反映情况,足足两个月后才恢复了水电供应。

2004年8月上诉人在北京上访期间,再次被上海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即便衣警察强制押回上海后,被关进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上诉人后得知,此次被关押期间,上诉人差点被上海徐汇公安分局送劳动教养,因家庭生活困难,街道政府不愿负责承担,而作罢。

2004 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资讯公开规定》,5月8日,上诉人依照此规定,向有关动迁房屋拆迁批准许可权的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调取档案资 讯。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4号,90年房屋拆迁前涉及上诉人家私房的相关政府资讯。前后去了有权批准授文单位及部门:立项,规划,用地、房屋拆迁 等,所得到的答覆均"不存在"。

为此上诉人对上述答覆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部、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涉及土地征 用、收回、划拨、立项、规划、房屋拆迁依照法律规定,对批准上述行为单位作出"不存在"行政行为,分别依法向其同级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近50 多件申请。最终均作出维持"不存在"答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书及特此告知。这些经确认法律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 部、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有备案可查)。这一切都证明了对上诉人家私房拆迁,均没 有任何国家和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

2003年10月份上海徐汇区政府信访办和区建委共同召开一次关于童国菁上访事项调查会,期间由被调查人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向主持人,区府建委副主任吉祥提供证明城开公司当年拆迁童国菁家私房的所谓政府批准档。吉祥虽然没有将档内容给上诉人看,但将 三份批文文号提供给上诉人,说你自己去授文单位查阅档案资料,但是相关政府机关答覆结果却叫人又喜又忧。喜的是找到了非法拆迁上诉人家私宅的证据,忧的是 这三份批文文号无真实性。

2005年--2006年上诉人着手进行大量的向区、市二级政府及下属部门。申请政府公开信息调取工作,通过一系 列政府资讯表明:都一一印证拆迁人(上海城开集团)是一个十足的官商勾结腐败集团,董事长就是拆迁上诉人私房时任当时的上海市徐汇区土地规划管理局的审批 科领导,直接掌管批准规划用地大权的承办批准人。现成了一名官商合营房地产大公司的法人代表:徐麟祥。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据国内外 公开报导的两大放火杀人案。都是该公司一手制造的。一起发生在1996年上海徐汇区长乐路一名被强迁户,她的丈夫被活活烧死。一起发生在2004年1月9 日上海徐汇区乌鲁木齐路麦其里一户居民拆迁人不择手段,竟然放火,造成一对老夫妻被活活烧死。放火者居然是14年前拆迁上诉人私宅时的经办人杨孙勤。此人 当年是徐汇区政府住宅办动迁科的职员,几年后成了上海城开(集团)公司隶属下的子公司(安置公司)副总经理。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 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修改的新《信访条例》出台,依据此《条例》上诉人去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后转至区府信访办再被转至区房地局,区房地局作出不再答覆。 如不服,告知上诉人可向市房地局申请复查,市房地局作出答覆,称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的结论,如不服告知,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覆核。

2005年11月14日,上海人民政府收到覆核申请后至今没有作为。期间,上诉人无数次去电话,去信和去人查询,结果均无回音。无奈2005年12月下旬,上诉人再次去北京,向国务院信访办反映情况。这就是陈良宇、韩正、刘云耕、吴志明等上海领导人的行为。

12月28日上诉人却被上海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和便衣警察痛殴,为了自身人身安全和所有在京上访的全国访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上诉人不得不向北京公安警察求援......

2005年12月28日21点30分左右,与上诉人同住北京大栅栏第一旅馆206房间的同乡陈先生和他的夫人,不明原因的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拘押,留置在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内。

上诉人因与他们同住,且房门的房卡在他们的手里,故前去讨要。

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门前向看门警卫说明情况后,警卫告知在门口等着。

此 时,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的工作人员(便衣警察)在门口将摄像头对准上诉人,上诉人指责他们侵犯上诉人的肖像权,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人民政府驻 京办干部恼羞成怒,攥住上诉人后脑向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门牌匾上猛砸,致使上诉人眼冒金星,额头鼓起大包,疼痛难忍,当场休克。

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门前警卫亲眼目睹所发生的一切,没有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的违法行为。

上诉人休克醒来后知道另外还有三名上海籍同乡,同样也被他们群殴,只得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依法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违法故意伤害的行为。

到现场处置接警的是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东郊民巷派出所警员,开具了不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的验伤便条。

2005 年12月28日上诉人对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未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违法故意伤害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一)、(二)之规(证据1);对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东郊民巷派出所警员开具不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的验伤便条,作出的不当行政行为(证据2),依 法向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公安部份别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1月 11日,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公安部同时收到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款:"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公安部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未在5日内作出书面告知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受理。《行政复议 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北京市公安局未在法定六十日时 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作出适当延长三十日行政决定。上诉人对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公安部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因 此上诉人不服,逐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6年1月4日上诉人寄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书》,被上诉人同年1月8日收到。2006年3月10日被上诉人作出公复终字[2006]1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2006年4月18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终止通知书》不服,依法向国家公安部提起同级行政复议。

2006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均无任何回覆和答覆。

被上诉人(复议机关)未在法定六十日时间(2006年6月21日)内作出同级行政复议决定,也未作出延长三十日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无奈之下,上诉人对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启动了法定程式。最终程式一路走到了国家公安部。国家公安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却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人以同级行政复议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诉诸法院。

上诉人经过一年的契而不舍的努力,终于在2007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585号。公安部于2006年3月10日所作出公复终字【2006】第1号《行政复议终字通知书》是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如被上诉人公安部于2006年3月10日所作出公复终字【2006】第1号《行政复议终字通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范围,一审法院应通知原告部份修改或变更诉状的诉讼请求和内容,而不是武断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均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上 诉人近年来与数以十万计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级政府,为征地、迫迁纠纷上访,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实发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长期间。上诉人是纳税公 民,人民警察是靠纳税人养活的。警察公然使用暴力殴打合法、合理、上访民众,于法、于理、于情无据。上诉人通过诉讼希望,十七大之后,孟建柱领导的公安部 迅速扭转此被动局面,人民警察应当保护人民,人民警察首先要依法制裁各种各样"陈良宇"们等。

如果各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那么今后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有更多的民众到北京等各级政府上访,引起更大的抗议潮。望二审法院慎重对待本案和本类案件。

附:上诉状副本1份、上诉人身份证影本1份、二名代理人委托书各一份。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影本1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童国菁

2007年11月14日

代理人:郑恩宠代书

2007年11月14日

代理人:马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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