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周永康效应 丁慧莉告上海市公安局
大纪元
上海市民童国箐状告公安部周永康案,在上海引起广泛反响。公民越来越坚定自己维权反腐信心。
上海市民丁慧莉因私房被长宁区政府非法强迁,2007年7月12日去区政府信访办上访反遭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丁慧莉不服,近日依法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状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和吴永志局长。
丁慧莉的行政诉讼:
行 政 诉 状
原告:丁慧莉 女 汉族 1953年5月2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台湾路38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 吴永志 职务: 分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诉讼请求:
撤消被申请人2007年7月12日作出01093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7月12日接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7年1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复(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执法程序错误,未告知原告有行政复议权利或缴纳保证金之后可先不执行拘留措施。执法人员不穿警服,不出示警察 证,不告知姓名,拘留不通知家属被处罚人羁押场所,不给家属《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使家属和亲友失去聘请律师的机会。被告在应诉中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坚 决要求所有证人到庭接受当庭质证。
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慧莉
2007年11月19日
一、寄诉状两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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