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政府的征地目的和手段来看,现在的地方政府不像是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而是牟利政府。因为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有些文件是不公开的,例如,南通市政府批准南通市房管局党组决定强迁等文件是不公开的;南通的拆迁许可证延期到工程结束的依据也是不公开的,很难说南通政府是阳光政府。政府圈地(征地)从出让金所得与圈地所付出的补偿金,有一个巨大的差额,作为政府的巨大利润。这样的政府无异于牟利政府,而不是服务政府。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制定了一整套补偿标准,各地不一。济南市的征地补偿每亩13万元左右;临沂市为6万元上下;菏泽市4万或者5万元不等;而南通市约2万元。看来法制南通对农民的补偿最少,故法制南通圈地最为疯狂。那么,对农民的土地应当何如补偿最为合理呢?当然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为合理。但没有一个农民能按市场价格得到补偿。
如果农民认为被征土地补偿太少,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即使还远低于市场价;那么,政府官员就会给农民扣上无理取闹的帽子,于是,逼农民签字,或者停水停电,或者堵交通,甚至强行铲除农民田里的庄稼,逼农民交出土地,无所不用其极。
我们将政府征收农民土地给予的补偿金与征收后所得的出让金,两相作一比较,不难得出结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所得,少得可怜。与其说农民要求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是无理取闹,不如说政府在掠夺农民的土地。
从上列举的城市征地补偿来看,农民的每亩土地仅有2万到13万元不等的补偿,而政府挂牌出让的每亩土地达80万元以上,而且经几轮拍卖可达一百多万。你看,政府出让金的收入与补偿金的支付差距多么巨大。也就是说,农民的被征土地所得只有市场价的百分之几,而政府空手套白狼所得出让金竟是农民所得的几十倍,无怪乎政府圈地几近疯狂。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被诬陷为无理要求;而政府从农民手里征得的土地再予以出让,其价格是没有标准的,多多益善。同样是交易,政府要给农民制定标准,为什么不给自己制定标准呢?由此可见,这样的政府哪里像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恰像地地道道的与民争利的牟利政府。当然,政府对农民土地补偿越少,政府得利越多,这样的政府已经成为"与民争利"的政府,而不是服务政府。暴力圈地、野蛮拆迁愈演愈烈皆缘于此。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而政府出让的土地是有期限的,或者40年,或者50年,最长不超过70年。所以,农民被征收的土地补偿金应当远远高于政府对土地的出让金。因为40年或者50年、70年后的土地仍然有使用价值,却归政府所有,当然应当给予农民充分的补偿。事实上,农民所得的补偿金远远低于政府的出让金。而政府来源于农民的土地,得到的巨大差额,可谓之巧取豪夺。
有人认为,出让金与补偿金之间的巨大差额来源于政府对征收后的土地熟化。对此,我不敢苟同。
所谓的土地熟化,主要就是对土地的平整。而对土地熟化的机构是土地储备中心,系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怎么能说是政府在熟化土地呢?诚然,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成立的,但该机构名义上并不属于政府机关。其实,所谓土地熟化徒有虚名而已。开发商进行开发必然要对土地进行熟化,而政府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熟化,产生巨大的利润,是对农民土地利益的双重掠夺。
有人说,如果不是政府操作,土地价格不可能扶摇直上,因此农民不应当要求政府提高补偿标准。这种论调似乎有理,但忽视了政府只能是服务政府,而不是"与民争利"的政府。政府只能向交易双方收税,而不是利用公共权力插手交易从中牟利。假如允许农民对土地进行交易,可能不如政府卖价高,但也不会离市场价格太远,绝不会低到只有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几。
政府征地的必要条件是公共利益,既然是公共利益,就应当由政府出钱,此钱来源于税收,这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并没有掏一分钱,反而捞取了巨大利润。政府的利润数额,就是农民的损失数额。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政府捞钱的工具而已。
正因为政府在圈地过程中,有暴利可图,所以暴力圈地,野蛮拆迁层出不穷,且后患无穷。经济犯罪的政府官员接踵而至;良田抛荒,失地农民无家可归;农作物涨价;皆与疯狂圈地有关。
要真正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最好的办法是禁止政府与民争利;要杜绝暴力圈地,野蛮拆迁,最好的办法是禁止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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