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煤矿竟被判给了非法倒卖者
我们是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油房梁村楼界小组的全体村民。楼界村地处陕蒙交界,地下资源极其丰富但至今仍十分落后。1987年,为了摆脱贫穷的困境,全组 19户村民联户开办了"油房梁村办煤矿"。由于资金极度困难,在1992年底村民小组将煤矿对外发包给个人经营,但在2003年承包到期时,我们才知煤矿被两次倒卖,更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神木、榆林两级法院都驳回了我们收回煤矿的诉讼请求。我们不得不将此事公布于众,希望社会各界给予评论和必要的关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87年楼界全组19户决定联户开办"油房梁村办煤矿",向县煤炭局写出申请,推举前任村主任、村民李宽则当企业负责人,县矿管局向我们核发了《煤炭开采临时准许证》,划定了井田,在我们村的石蛋墕梁选定了井口位置,但掘进后不见煤,又两次改换过井口位置,为此,组里还给村民郭金锁等调换了承包地。1989年11月1日,神木县矿管局向我们颁发了由当时陕西省地质矿产厅签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矿性质为联户。1992年6月随着对采矿秩序的规范,我们以油房梁村委会的名义上报大柳塔镇政府批准,经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正式成立"神木县大柳塔镇油房梁村办煤矿",由村委会任命李宽则为煤矿负责人。6月18日,在县工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1992年4月25日,李宽则背着全组村民,与陕西山阳县法官乡具有煤矿矿长资格的张世全签订了由张世全承包这个煤矿的协议,被村民发现后宣布作废。1993年1月1日,楼界组16户代表在村民王正荣家召开了煤矿发包会议,李宽则也参加了会议,会上通过了村民小组向张世全发包煤矿的合同条款,当场签订了《油房梁村办煤矿承包合同书》(下称《承包合同》)。包括李宽则在内的16户代表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承包合同》约定张对该煤矿承包经营十年,支付承包费共27000元,期满后办矿手续均交回村上,投入的机器设备设施可协商折价卖给我们。同时在《承包合同》上还注明:"李宽则与张世全签订油房梁村办煤矿承包协议作废,原协议即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这个《承包合同》和《会议记录》非常完备、具体、详实,原件现均在。
1993年4月6日,张世全与李宽则及村支书杨宗贤签订了《合股联办煤矿协议书》后,开始共同经营张承包到的村办煤矿。5月19日,楼界组代表王美荣与张世全就《承包合同》向神木县公证处申请了公证。为此油房梁村委会还向公证处出具了楼界组与张世全签定《承包合同》的证明,这个证明写明:一是"煤矿权属不属油房梁村委会,而属于油房梁村楼界组";二是证明李宽则与张世全"在九二年四月十五日签订过油房梁煤矿承包协议,主体不合法,作废"。公证处详细审查了合同及相关证件,将我们提供给张世全的陕神延采[1991]第061号《采矿许可证》、神工商企字92400724号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都全文抄录(因当时没有复印条件)附录在公证卷内,并向双方出具了《公证书》。这份公证卷宗现在神木县公证处完整保存。因张世全拖欠承包费,楼界组代表王美荣还与张世全商定,拖欠的承包费在合同届满时从办理有关手续费用中扣除,为此,双方在96年4月10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2003年1月1日《承包合同》期满,我们着手收回煤矿经营权、索要承包费,但煤矿实际管理人刘生峰根本不认我们,理由是:这个煤矿是他从张孝贤、闰喜才手上以316万元买到的,而张、闰是以80万元从李宽则等四人手中买来的,煤矿与我们楼界组无关。这样我们只好通过法律诉讼往回要煤矿。
神木县法院在李宽则等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以(2003)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煤矿当年是李宽则联户开办,但不认定是与我们19户联办,将后来改变井口位置认为是另外开办了一个煤矿,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要求。榆林中院以(2004)民一终字第26号判决书认定,该煤矿有关手续虽以集体名义办理,但煤矿投资、经营和变更井田范围等均属李宽则等个人所为。村委会不能证明该煤矿属其所有,驳回我们的上诉,维持了神木县法院的原判。我们提起申诉,榆林中院作出民再审(2005)9号判决,仍然维持神木县法院和榆林中院的判决。
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严重地与事实不符。
认定该煤矿有关手续虽以集体名义办理,但煤矿投资、跑办手续、经营和变更井田范围、改变井口位置等均属李宽则等个人所为。然而,当初的收费收据等证据可证明,村集体当时出了为煤矿办手续的费用,村民王正荣、王美荣等多次参与过跑办过手续,办煤矿的劳动力投入也是以户按人分摊,按户出劳修路、建配电房、打矿井等,村组还因办矿而给村民郭金锁、李凤则调换了承包地。怎么能说办矿是李宽则一人所为呢?至于说改变井口位置和变更井田范围,在此案中只是办矿的具体事务,不能改变该矿的所有权和办矿性质。李宽则在1987年或1993年个人要开煤矿,根本没有必要借用集体、联户的名义,因为那时国家的政策早已是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煤矿。这个煤矿就是楼界村民联户开办的。
二,如果说改变井口位置和变更井田范围,就是法院所认定的"是另外开办了一个煤矿",那么这个煤矿叫什么名称?有没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三,法院认定煤矿在1987年由李宽则、苗宽则、訾树则三人联办。这三人承包煤矿,发生在1993年张世全承包与李宽则、杨宗贤合股办矿之后。因张世全承包煤矿后不久,不辞而别,李宽则才与苗宽则、訾树则联办,其经营仍在张世全承包经营期内,它不能改变煤矿的所有权。因訾树则当时是县工商局副局长,不能参与经营,就由他的哥哥訾文光出面办矿,还一度担任该煤矿矿长。然而,不论谁承包,不论谁在承包期间担任什么职务,都不能改变最初的、基本的事实:煤矿是我们楼界村民小组全部19户联合登记创办的,既不是组内部分村民联户,更不是李宽则、苗宽则、訾树则联户。苗宽则是孙家岔人,訾树则是工商干部,当初他们三人都互不认识,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们三人在当时写过联办申请,有过共同投资投劳的事实。所以,认定"油房梁村办煤矿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是不能成立的。是以司法权代替行政(采矿)许可权,依法应予纠正。
我们委托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武广韬律师作为代理人。武律师调查了解了这个煤矿建立及发展的过程,调取了该煤矿在矿管、工商、公证等机关留存的全部资料,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发现该煤矿承包给张世全十年期间,虽是李宽则为主要经营者,但一直使用楼界组1992年办的《营业执照》进行年检,一直使用楼界组 1989年办的《采矿许可证》延检;井田变更、井口位置调整均是以村集体煤矿名义进行的,是楼界组发包出去后煤矿的正常、具体的经营行为,而不是李宽则等个人另办煤矿的行为。现在井口虽开在本村梁界组的地界上,但煤矿仍是原来的煤矿,名称未变,性质归属未变,并不是新开办的一个煤矿。承包期间的93年11 月16日,油房梁村委会、煤矿还因办矿需要向县矿管局写过申请,将联户性质改为村办煤矿;95年3月16日,因经营需要,村委会曾向有关部门出具过任命訾文光为煤矿矿长、同时免去李宽则矿长的通知。2000年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记载的采矿权人明确为"神木县大柳塔镇油房梁村委会"。这些事实都说明,这个煤矿是一个合法的、名符其实的村民联办企业,油房梁村委会、楼界村民小组一直依法对该煤矿行使着权利,包括把煤矿对外发包、要求保护对煤矿的所有权等。
律师同时还查获,现在自称为这个煤矿法人代表的刘生峰,当年买下这个煤矿后,伪造油房梁村委会与刘生峰达成《煤矿整体转让协议》,盗用这个矿矿工王占奎的身份证,以王占奎名字冒充油房梁村负责人在《煤矿整体转让协议》上签字,并在这个《协议》上加盖他私刻的油房梁村委会公章,用这个假《协议》在省工商局将煤矿《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由集体变更为他个人独资。律师和村民们提出这一问题后,陕西省工商局仅撤消了这个变更登记,对刘生峰罚款5000元。但在一个月后,又依据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重新给刘生峰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被冒名的王占奎也提出了被侵犯姓名权的诉讼,但县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榆林中院维持了神木法院的的判决,认为刘生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王占奎同意使用自己的身份证"。
刘生峰经营煤矿的投资人中有不少有头有脸有实力的人物,例如神木县有名的私人业主刘银娥,她是榆林市和陕西省的人大代表,榆林市和神木县妇联命名表彰的" 优秀女企业家"、"女能人"。刘生峰在煤矿办公室中还悬挂有她与省委书记赵乐际的大幅合影。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刘生峰持骗取的营业执照一直进行生产,即使在省工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期间,也没有停产。我们向煤炭、矿管、工商等机关反映,均无人制止,在此情况下,村民们自发起来阻挡刘的生产。神木县法院在 2004年4月22日凌晨四时,出动几十名干警闯入我们村,砸窗捣门,抓走王美荣等六人,村民发现后阻挡,县上又出动百名干警,包围了村庄,带走了十几名村民,后竟对其中王美荣、郭美胜、李文英三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了刑,现他们虽被释放,但身心已受到极大的摧残,生活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弄虚作假、倒卖侵吞财产的人逍遥法外,而我们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却不被认可,法院实在找不出事实和法律的理由来,竟然主观专横地认定"油房梁村办煤矿名为集体,实为个人",难道这些办矿手续都是一张张废纸?这样齐备、详尽、精心保存下来的办矿及发包手续都"不能证明该煤矿属楼界村所有",那还有什么证照、协议、文件能够证明呢?
我们不明白,村民的煤矿,为什么在发包期满后就不是我们的了?就要不回来?仅因变更井田、改变井口就是新办煤矿吗?我们被逼得四处上访,还要挨打被判刑。榆林市中院的判决我们咋能受得下去?此案经我们上访省人大、由省高院立案复查并开过听证会,但至今没有结果。
我们吁请领导给我们农民一点帮助,主持公道,改变榆林中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不要让我们农民辛辛苦苦办起的集体企业被不法分子随意侵吞。
神木县大柳塔镇油房梁村楼界村民小组
原组长王美荣 0-13571202186
现组长王召虎 0-13571214196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我们的代理律师武广韬电话:0-1399228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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