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监管黑洞 关国亮案件引发外交事件(图)
七月份,瑞士驻中国大使正式致函中国外交部,同时传递了瑞士最大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总裁给分管金融的王岐山副总理的一封信。苏黎世保险是新华人寿的大股东之一,占股19.9%。在信中,苏黎世保险集团总裁(苏黎世保险)质疑和批评了保监会在查处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违法,违规,侵占,盗用几百亿元保费收入资金时的许多不恰当做法,并且要求保监会的关国亮案调查组立即归还其扣押的新华人寿的所有财务资料,以便尽快完成拖了三年的公司审计,迅速举行被保监会一拖再拖董事会改选,并且在处理保险保障基金持有的38.8%新华人寿股权时尊重现有股东的意见。保监会在处理关国亮案件上的重大失策已经引发了一场外交事件。
获悉苏黎世保险通过外交渠道向国务院领导反映情况之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绕过分管金融的王岐山副总理,直接给温家宝总理写了一封信,说关国亮虽然"有些问题",但是新华人寿的主要问题是苏黎世保险联手一大型中央国企与关国亮争夺利益,而他本人在处理此案中的做法是"恰当的"。温家宝对吴定富的信不置可否。最近,北京最高层又对关国亮案件和保险业的监管风险高度重视,并且作了相关重要批示。这是最高层十分罕见地第二次针对一个金融企业的重大案件作批示,反映了中央对该案件和整个保险业面临的严重的监管风险的高度重视。
那么,关国量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它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近二年来,多维,财金,前哨等国内外媒体对此案作了大量报道,分析。下面我们根据已经披露的材料作一归纳,看其来龙去脉。。
一. 关国亮案件的要害是侵占、盗窃公司巨额保费收入资金,还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
保监会主要领导和调查组的说法是"股东之间的股权,利益之争",即关国亮与其他股东争夺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但是,关国亮从来也没有注册成为新华人寿的股东,除非保监会知道关国亮盗用,侵占公司资金而且违规收购,持有新华人寿股权而网开一面。关国亮案件的真正起因是他多年来利用职权,违法,违规侵占,盗用巨额(数百亿元)公司保费收入资金,严重侵犯了股东(包括国有股东),员工和广大投保人利益,并且造成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等巨大风险。因为保监会多年来监管思路混乱,监管水平低下,并且主要领导与关国亮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这些问题从来没有得到重视和处理。新华人寿的一些员工和股东几年来一直向保监会和其他部门举报,反映关国亮的不法行为。但是,保监会对此无动于衷, 不闻不问。新华人寿的两大股东苏黎世保险(苏黎世)和宝钢集团(宝钢)在掌握了关国亮违法,违规行径之后,也先后向保监会反映情况。但是,保监会仍然毫无反应,继续保护关国亮。出于无奈,苏黎世和宝钢于2006年6月写信给当时的国务院领导,要求对关国亮进行调查。2006年9月,国务院领导做了批示。保监会被迫派出以资金部主任孙建勇为首的调查组进驻新华人寿,开始调查此案。调查组进驻后不久就发现过国亮及其亲属,同伙利用各种手段盗用,侵占公司资金达数百亿元之多(保监会向中央报告的是130亿元)。2006年年底,在当时的国务院领导的直接干预下,关国亮被免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职务。2007年8月,北京最高层对此案第一次直接批示,要求严查。2008年2月,司法部门对关国亮采取"强制行动"。
二. 新华人寿的股东有没有"授权"关国亮盗窃,侵占数百亿元的公司保费收入资金到他本人、亲属和利益团伙的口袋里去?
保监会给中央的报告中声称,此案性质是 "新华人寿违法,违规,关国亮负主要责任"。保监会主要领导在自己的工作报告中也重复的这一说法。保监会这一说法的"依据"是新华人寿股东会于2002年 7月通过的决议,授权关国亮可以用相当于公司资产10%的资金作固定资产投资。无独有偶的是,关国亮本人也用同一"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径辩护。保监会和关国亮都认为,因为有了这个"授权"。关国亮就可以将几百亿公司公司资金盗窃到自己,直系亲属,和利益同伙掌控的各种公司中去"投资"。这就是新华人寿公司与那些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所谓"关联交易"。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2005年7月,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在股东会上, 关国亮提出要购买北京成功大厦,作为新华人寿的新总部。但是,他并没有向股东会报告:1。拥有此项目的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控制人是他的亲属(连襟与兄弟)和他本人,新华人寿没有任何产权关系。2。他已经非法动用新华人寿的保费收入资金向该公司注入了大量资金, 并且利用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这一平台,转移,侵占,盗用了新华人寿的大量保费收入资金. 3. 除了利用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之外,关国亮早在2002年7月以前就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和平台从新华人寿盗取,侵占,挪用了巨额公司保费收入资金。换言之,董事会在不了解上述三点的情况下,同意关国亮批准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房地产投资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但是,这项授权是针对新华人寿购置成功大厦(后改名为新华人寿大厦)这一固定资产/房产的投资的。保监会调查组完全了解上述情况。
现已查明,在股东会做出这项"授权"之前,关国亮已经通过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新华人寿的大量保费收入资金转移到自己或亲属掌控的公司中去。.在获得这项"授权"之后, 关国亮更是变本加厉的利用这一平台和其它平台,从新华人寿盗窃,侵占,转移了超过几百亿元的保费收入资金到自己的口袋里去。关国亮被免职,调查之后,保监会调查组才通过"倒签协议"的方法,不追究关国亮和关国亮的亲属及利益同伙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将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产权"划"给新华人寿,来填补漏洞。
这项所谓的"授权"真的能为关国亮开脱违法的责任吗?非也!
1, 如上所述,关国亮在获得这项"授权"之前,早就开始从新华人寿盗窃,挪用大量资金了。
2,这项"授权"只是针对新华人寿购置成功大厦这一固定资产的.关国亮从新华人寿盗窃,挪用,侵占的资金远远超过购置成功大厦的成本。
3,在保监会立案调查关国亮,将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倒签协议的方式"转"给新华人寿之前,该公司是关国亮和他的亲属及利益同伙拥有的,与新华人寿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换言之,关国亮从新华人寿转移了上百亿元的资金到该公司去,既没有获得该公司的股权,也没有得到成功大厦的产权。这不是盗窃,侵占公款的话,又是什么?保监会调查组和关国亮用同样的手法和理由来为关国亮盗窃,侵占公司的大量资金,投资他自己或亲属掌控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辩护,并且声称关国亮的这些做法为公司"赚了许多钱",因为房地产市场涨了。但是,他们都故意掩盖一个事实:关国亮在用公司的资金投资那些房地产项目时,并没有将这些项目或项目公司的股权或产权"卖"给公司。新华人寿出了钱却没有获得产权或股权。只是后来(调查开始之后)保监会调查组打一个"时间差",用倒签协议,合同的手法将这些项目或项目公司的股权或产权加上各种债务"划"给了新华人寿。
4,这项所谓的"授权"之仅仅涉及固定资产和房地产的投资。现已查明,关国亮从新华人寿盗窃,挪用走的大量公司资金的主要部分既不涉及固定资产/房地产投资,更与新华人寿本身的投资毫无关系. 关国亮及其同后常常做的是建立账外账,截流新华人寿的国库券回购和其他金融运作的资金,为自己所用,并且窃取资金的利息。这种资金流最高峰时达五十多亿元。在截流这些巨额资金之后,关国亮又盗窃了新华人寿的几十亿元资金来偿还到期的回购资金。到目前为止,保监会调查组对这一重大问题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保监会调查组(和保监会形中央的报告)关于关国亮侵占,"挪用"新华人寿130亿元公款的计算中,竟然完全不包括这些巨额资金及其非法所得。
5, 关国亮多年来利用职权,违法,违规从新华人寿"挪用"了巨额资金去的公司无非是两类:一是关国亮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掌控的,如香港快讯投资有限公司(其唯一董事是刘为忠,关国亮的利益同伙),北京恒生汇丰科技有限公司(关国亮为法人和主要股东)华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关国亮为法人和主要股东,刘为忠和鲁中男也为主要股东),宏大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为忠为法人,关国亮为实际控制人)北京天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国亮的哥哥观和评为法人和主要股东),成功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关国亮的连襟为法人,关国亮为股东和控制人),等等。二是关国亮个人的利益同伙,如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等。新华人寿在所有这些公司中均无任何产权.关国亮却从新华人寿盗窃,挪用,侵占的几百亿资金,转移到这些公司中。而上述所谓"授权"是让关国亮为新华人寿购置北京的办公楼,并没有 "授权"他将巨额公款"挪用"到自己,亲属,和利益同伙掌控的公司里去。如果说这是"关联"的话,是这些个人和公司与关国亮个人之间的"关联",而不是他们与新华人寿公司的"关联"。公是公,私是私。公私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保监会的主要领导及其调查组,法律部难到真的不懂这一点吗?
6,关国亮盗用,侵占新华人寿的几百亿元的资金均为公司的保费收入。 按照中国的保险法,盗用,侵占,或挪用保费收入资金都是违法的。但是,保监会及其调查组至今为止根本没有提及这一问题。
如果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没有其他原因的话,保监会主要领导和调查组是不应该在上述六点上混淆是非的。在过去几个月中,新华人寿的一些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都就此事给保监会写过说明和材料,并且要求保监会及其调查组将真实情况转给对关国亮进行调查的司法部门。但是,保监会及其调查组却置之不理.。新华人寿的员工,投保人,股东们都在看司法部门将如何依法处理这一案件。海内外舆论和全国金融界也对此案高度关注。事实已经证明,关国亮案件的要害是关国亮违反中国的各项法律(包括保险法),利用职权,伪造文件,欺骗董事会,股东会和管理层,盗用,侵占多达几百亿元之多的公司公款(保费收入资金)。其规模之大超过上海社保案和中国金融业历史上所有的大案。此案的实质是关国亮违法,违规,新华人寿(其他管理层,员工,投保人,和股东)是关国亮的受害人。新华人寿的股东,管理层,员工为了维护自己和广大投保人人的利益,向监管部门和过问领导揭发关国亮的违法行径并依法与之斗争,保监会主要领导和调查组却不仅不秉公处理,反而全力保护关国亮及其犯罪同伙。如此"监管",公理何在?党纪国法何在?这一案件最终如何处理将反映我国司法制度的水平和严肃性,也会影响到中国整个金融业的将来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如果保监会及其调查组的逻辑成立的话,上海社保案的定性是否也应该改为"上海市委和市政府违法,违规,陈良宇负主要责任"?这样推理的话,十七大的反腐败路线如何贯彻?关国亮案件的规模如此之大,保监会调查,处理此案如此之混乱, 诡谛,人们不禁要问,保险业的监管官员是否要问责?
三.保监会及其调查组是如何处理关国亮案件的?
从2006年9月下旬开始,保监会调查组进驻新华人寿,开始调查关国亮案件。在近二年的调查过程中,保监会是如何操作的呢?
1,全力捂盖子,保护关国亮过关。银监会和证监会调查类似案件的做法是,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引进相关司法部门进行调查, 处理。这是因为监管部门并不具备司法功能,并且有利益冲突的可能。保监会调查组在进驻新华人寿后几周内就发现关国亮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却将整个调查严格"捂"在自己手中,达一年半之久,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今年二月份,在中央领导干预下,司法部门对关国亮"采取强制行动"。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保监会调查组采取了各种方式保护关国亮及其犯罪同伙。2006年年底,在国务院领导的直接干预下,保监会被迫让关国亮辞去新华人寿董事长和其他相关职务,但是却要求保留他公司法人的地位,并且维持其各种待遇不变。在随后的一年多的"调查"过程中,既不对关国亮的直接涉案的亲属(哥哥,弟弟,连襟)及其掌控的各种关联洗钱公司(请参考前述)进行任何调查,也不积极向关国亮追缴巨额赃款,反而与其配合,一方面让关国亮转移资产,继续用赃款进行大量"投资"(包括竞标,控股深圳航空),一方面伪造文件,以倒签协议的方式来弥补各种漏洞。参与伪造文件,倒签协议的公司包括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华新融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等等。他们以倒签,伪造协议等方式,将许多关国亮掌控的,并且从新华人寿获得大量资金的公司的股份结构改为关国亮仅持有小股,甚至不持股,以掩盖关国亮的违法行径。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这些名目繁多的洗钱公司既不是关国亮本人的公司,也不与新华人寿有任何产权关系,关国亮为什么要盗窃,转移几百亿元的新华人寿的公款给那些公司呢?保监会调查组和法律部是否懂得,参与伪造文件和倒签合同是与关国亮及其同伙共同欺骗司法,纪检部门,其性质是违反党纪国法?公安和司法部门应该要求保监会调查组和涉案的公司和个人交待他们伪造,倒签协议,合同的违法行为。关国亮的直接涉案的亲属(哥哥,弟弟,连襟)和其他关键涉案人都利用保监会调查组给的二年的时间伪造文件,篡改,销毁了大量的证据,然后出国,躲避司法调查和法律,经济责任。据保监会的知情人揭露,在所谓的调查过程中,关国亮与调查组的头头称兄道弟,甚至可以在与保监会调查组合法律部官员开会时使用手机给自己的同伙下达转移资产和投资的指令。如此"监管"和"调查"恐怕也只有在中国保监会的地盘上才会发生。
2,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为关国亮买单。 2007年五,六月间,保监会突然宣布,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从一批"问题股东"手中收购的38.8%的新华股权。这些股东包括东方集团,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等。它们或者是关国亮掌控的公司,如海南格林岛有限公司(在保监会调查组与关国亮的共同策划下,以倒签协议的方式将该公司"划"给了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或者是关国亮的利益团伙。其共同特征是在关国亮的安排下,从新华人寿窃取了大量的保费收入资金, 然后用其中的部分资金收购,并持有新华人寿的部分股权。保监会收购这批股权的理由是减轻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风险。但是,保险保障基金的章程并不允许将其基金用于这样的目的。该基金的资金来自于全国所有保险公司,应该用于防范行业性风险,而不是为某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的经济犯罪买单,洗钱。保监会调查组的这一做法直接侵犯了全国所有保险公司股东(包括在境外上市的海外股东的利益和在尚未上市的保险公司投资的外方股东)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并没有事前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保监会的这一计划。而是保监会绕过理事会,直接下令操作,事后再让理事们补签"决议",直接违反基金的章程,也开了保险保障基金违规操作的先例。保监会调查组这一操作事前并没有向国务院有关领导作详细请示,汇报,并得到国务院有关领导之批准。但是,那些"问题股东"(也包括关国亮本人)却由此获得法律责任上的解脱,并且带走了大笔由保险保障基金洗干净的钱。而这些资金本来应该属于新华人寿的其他真正出资的合法股东的,因为他们是才真正的投资人。保监会的这一做法既造成"损失不大"的假象为关国亮开脱罪责,又为他洗了钱。更加严重的是,因为保险保障基金替关国亮买了单。他再也不用归还他从新华人寿盗取的30多亿元(保监会的数字)。换言之,保监会调查组的这一做法是让保险保障基金买单,承担市场风险,为关国亮及其同伙开脱法律责任(侵占,到用巨额保费收入资金的公款),洗钱,并且获取暴利。
3.不追关国亮盗走的几百亿资金,反而让其转移资金,继续"投资",包括出资27亿元收购深圳航空公司(深航)的65%股权。保监会调查组声称,不将关国亮移交司法的理由是要追回几十亿元的帐款(保监会从来也不提关国亮侵占,盗用几百亿元公款--包括利用账外账截流和挪用的巨额公款--的利息和非法投资收入)。但是,在关国亮受调查和被捕的一年半期间,保监会调查组只从他手中要回了一亿多元。同时,保监会调查组以各种方式(包括扣押关键资料)阻扰新华人寿公司向关国亮及其犯追同伙追究经济责任。在关国亮及其同伙收购了深航的控股权之后,关国亮以被免职,受调查,并且由保监会调查组"监管"和"边控"的"戴罪之身",到深航"视察",坐班。其头衔竟然是"深航领导人","大股东",和"高级顾问"。关国亮及其同伙入股,控制深圳航空的同时,保监会调查组组长孙建勇对媒体宣布,要用招标的方式出售38.8%的新华人寿股权。与此同时,关国亮及其同伙在内地和香港利用深圳航空公司这一平台融资,声称该公司将能获得38.8%的新华人寿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那时的关国亮早已是"筹措满志",声称"搞定了保监会",要"重新掌控新华"。据保监会内部的知情人透露,这原来是关国亮与孙建勇的调查组精心策划了一出"捉放曹"式的借尸还魂折子戏:1.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违法股东"的38.8%股权; 2.保监会调查组不向关国亮追回即使已被关盗窃的公款; 3.关国亮用其中的27亿元收购深圳航空的65%股权; 4.保监会用竞标的方式出售手中的38.8%新华人寿股权; 5.关国亮利用深圳航空的平台和资金在保监会调查组的支持下夺标,成为"还乡团长",重新控制新华人寿,6.然后"抹平"他从新华人寿盗窃,侵占巨额公款的缺口; 7.保监会调查组最后宣布"损失不大",保关国亮过关。只是因为国内外媒体及时揭露了这一瞒天过海的计划,并且新华人寿的主要股东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保监会调查组才不得不放弃该计划。
4.为保护关国亮而置新华人寿公司利益和风险不顾。保监会工作组进在其进驻新华人寿,对关国亮案件进行调查的二年期间,一则控制公司财务资料,使得公司三年未能完成审计,并且难以对关国亮及其犯罪同伙追究财务和法律责任;二则阻扰公司合法股东改选董事会,使得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完善;三则阻扰公司管理层调整班子,罢免原管理团队中的关国亮侵占,盗窃公款的涉案人;四则与关国亮及其同伙配合,伪造文件,以修改和倒签协议,合同等方式为关国亮"抹平"问题;五则让关国亮及其同伙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来转移资产和逃避法律调查。保监会调查组的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中国的一系列法律,而且直接损害的新华人寿其他合法股东,管理层,广大员工和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增加了新华人寿的风险。因为保监会调查组等部门的百般阻扰,新华人寿无法有效地追究关国亮及其犯罪同伙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和被非法盗窃,侵占,和挪用的巨额资产及其非法收入,使得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因为保监会调查组等部门的多方刁难,新华人寿的合法股东二年来无法改选董事会(其成员已不足半数),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完善,股东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管理层也无法在股东的授权和支持下调整业务,控制风险。因为保监会调查组等部门继续把持关国亮违法的关键资料,新华人寿三年来无法完成审计,股东,管理层,投保人均无法真正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因为保监会调查组等部门的无理干预,新华人寿的管理层无法进行必要的调整,特别是为关国亮作伥一些人不仅拒绝向公司交待与关国亮合谋盗窃,挪用巨额公司保费收入资金的行径,而且依然"高官厚禄"。凡此种种,令人触目惊心: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如此不顾一切地保护关国亮这样一个超级违法罪犯?其原因究竟何在?为了让关国亮及其犯罪同伙的蒙混过关,保监会主要领导和调查组置新华人寿的广大持保人,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与公司风险于何地?
四. 关国亮案件说明了什么?
在他控制新华人寿的近十年期间,关国亮利用职权,盗窃,侵占了数百亿元(保监会的上报的数字是一百三十亿元,但不提相应的利息和投资所得)的公司保费收入资金,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盗窃,侵占公款案。它的规模远远超过上海社保案和最近的太平洋证券案。关国亮案件的发生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我国的保险业在过去的十年内增长迅速。其掌握的资金已经达到十几万亿元,成为许多违法,违规分子觊觎和千方百计争夺的重要资源。与关国亮一样,其他一些保险公司也有内部人控制,利用职权,大肆盗窃,侵占,挪用公司保费收入资金,并且用部分非法侵占的公司资金,或由公司作违法,违规的担保向银行借款,收购保险公司股权,从而控制保险公司的现象。多年来,保监会并没有重视这种严重的违法现象,并且加以防范和制止。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最重要领域之一就是防止"内部人"侵占,盗取公司保费收入,然后以各种方式变公款为私有,用以收购保险公司股份,形成"内部人"控制, 并且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新华人寿和许多其它保险公司中均有相当比例的国有股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最近关于保险业的风险防范的一系列讲话中竟然完全没有提到这一早已形成并且泛滥成灾的系统性行业风险。
关国亮案件的发生以及保监会调查组对它的处理也说明了保险业监管(特别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的思路严重混乱,监管严重失职,并且已经形成严重的监管风险。关国亮案件并不是今天才发生的,也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在过去几年中,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发生一系列大案、要案,而这些案件的揭露都不是保监会所为,而是中央其他部门检查或那些公司的员工、干部检举所致。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公司均与保监会及其资金部的主要负责人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一直受到后者的"保护"。这才是为什么保监会及其资金部没有"发现"这些大案、要案的根本原因,也是保监会及其资金部接到大量的举报之后无动于衷的根本原因。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不让大大小小的"关国亮"们控制保险公司,特别是它们的资金运用。与此同时,玩忽职守,利益冲突的监管官员必须"问责"。监管风险与行业风险的防范都离不开对"人"的处理与安排。
关国亮案件发展至今也说明了保险业监管的另一个重大盲点:保监会及其调查组没有司法权,为什么要用长达二年的时间来控制这一重大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并且与关国亮密切配合,让关国亮及其同伙利用这段时间伪造文件,倒签协议,销毁证据,甚至逃之夭夭,躲避司法调查和法律,经济责任?制定严格的规定,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来调查重大金融案件,并且配合司法部门从法律角度来调查,处理这些案件,而不是滥用监管权力来"捂盖子",阻扰司法程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保险监管部门的官员如果违反法律,干扰司法程序,庇护罪犯的话,应该追究其责任。
关国亮案件的发生与发展也说明了各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关国亮违法,违规,盗窃,侵占巨额公司保费收入资金的常用伎俩包括设立各种公司帐外帐户,截流,占用公司的各种市场操作资金(包括国库券回购资金),挪为己用,也包括用新华人寿的资信与资产为他,他的亲属和利益团伙进行各种违法担保与借贷,然后或者收购新华人寿的股权,或者进行其他各种"投资"。同样或类似的违法,违规操作在其他一些保险公司中也司空见惯。至今为止,保监会及其资金部没有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任何调查与处理。而这些保险业内的高风险违规,违法行径也对银行系统的风险监管产生了重大冲击。这是因为大大小小的"关国亮"们从银行系统中窃取的巨额资金终究会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的。而他们控制了这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之后,也会严重干扰股市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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