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居委会、业委会、民警勾结起来侵害业主利益,小区居民奋起抗议
局长您好:
我于两周前曾向您反映:我小区因长期以来存在管理弊端,小区业主进行了一系列维权举动。根据市房地局信访办的指导意见,建议依法启动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征集20%以上业主的签名。而征集签名信竟被居委会人员一封封从居民信箱里钩出来。我向社区民警施春海反映情况,让我感到意外的是,民警施春海在听了我上述的情况后,竟要求我停止所谓的维权,甚至说:"我不想看到哪一天,有哪位居民因为你往他的信箱里塞东西请侬吃顿生活"。
两周后,我接到长宁分局信访办的来电,说收到转给他们的投诉信,表示会给我答复的。12月15日,我接到新泾派出所贺所长的电话,约请我第二天晚上八点去派出所交谈。但是,当晚这位副所长的态度根本不是在向我作解释,表示歉意,而是在训斥我。声称:"你不来找我们警察本来我们也准备来找你。他告诉我:业主的信箱是用来收报纸和信件的,不是收你这种东西的,我也是业主,我就很反感有人往我的信箱里塞小广告等乱七八糟的东西"。我反驳:这不是小广告,这是根据市房地局信访办给我们的指导意见,要召开业主大会必须征集20%以上业主的签名。这事跟你们警察本来没关系,因为发生了征集签名的信被大量窃走了,我们认为这是侵犯公民通信权的行为,所以向社区民警报案。
我问这位副所长,身为社区民警对业主说那种流氓语言合适吗?
这位副所长竟反问我:他说什么了?
我向副所长重复了施春海的原话:"朱惠民,我不想看到哪一天,有哪位居民因为你往他的信箱里塞东西请侬吃顿生活(上海话:意为揍你一顿)"。
这位副所长竟问我:你有证据吗?你被人打了吗?
我说:警察有胆量说这种话,竟没勇气承认了,这种人也配做警察?
此后,这位贺所长继续用训斥的语气跟我了一大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道理。当时也是只有我们两个人对话,我也没有录音,希望这位副所长不要再拒绝承认自己的交谈内容和语气。
局长先生:我不是罪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纳税人。身为民警,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公民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个人财产的场所,不得随意人侵、搜查、查封和破坏。公民可以自由与别人通信, 不受别人干涉。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信箱是公民住宅的组成部分,把公民投递进另一公民信箱的信件肆意取走,这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请问:这些公民的基本诉求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何冲突的地方?
我认为,新泾派出所的民警应该认真调查我小区业主征集签名信被窃的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法律赋予我公民的权利,停止干涉业主的正当维权行为。贺所长将我业主正当合法的征集签名信与小广告相提并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言论。
对于民警施春海和贺所长令我不满的言语和态度,在他们对信件被窃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并向我业主作出合适的解释后,本人可以不予追究。
特此回复。
公民 朱惠民
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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