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国新办又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此本人想发表一下个人看法,并以事实论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有现行法律229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依据《宪法》推出的一部所谓保障中国人权计划的大纲,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随之下发了三个文件,唱高调解决民生问题。在此,我要问:我国现有的229部法律是否行之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人山人海的公民要求再审却等不到再审?如果有效,为什么公安民警胆敢刑讯逼供导致人死?如果有效,为什么公安民警参与暴力拆迁、私闯民宅?如果有效,上海的大批耕地良田上面却盖起了高楼大厦?都是国务院批准的吗?!如果有效,上海大批访民拥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却被开发商盖起了高楼当商品在买卖,这算是有王法吗?如果有效,我打行政诉讼一案经开庭近7个月没有判决书?如果有效,我妻子就不会被公安非法关押精神病院3年7个月至今还未释放!…显然,这部“计划”又是中国政府为了应付联合国新出作业的“完美”答复。
在我国,有长达20年上访而未解决的问题,为什么?
因为行政侵权!
在政府的潜意识里,行政侵权是不要付出任何代价的。为了应付国际社会,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三个文件,美其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此我要提醒诸位,国新办少写了几个字,那就是解决行政侵权问题。为什么不敢面对“行政侵权”这个字眼?很显然,国家法律都行之无效。如今出台这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紧接着配套了三个文件,又羞于面对行政侵权,这样的状况能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吗?
我妻子是残疾人,按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二款“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如今公安一纸命令,将我上访的妻子关押在精神病医院直至今日还不得释放(现将公安强制通知上传)。而现今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里面所谓的保障妇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的高调,我妻子的惨状就是最有力的反驳!
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现行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已经侵犯两千万同胞或更多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他能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吗?那么用什么来搪塞推脱呢?于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这样新鲜出炉了。这个人权大纲一方面可以使得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庭无法裁定其罪行;另一方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可以拖上个三五年。这是一箭双雕的戏码!真正受害的只是全国两千万又要在政府不作为行为之下受煎熬的冤民而已!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里面有一句话我摘录下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那么,让我们来瞧瞧中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第13条“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现实是开发商一旦相中哪块地皮,政府就以旧区改造为名给开发商搞拆迁。与居民达不成协议的,行政部门先裁决强迫居民按照开发商的方式、价格成交,不服的,区政府责令公安机关协助暴力强拆。现今许多访民的土地证、房产证仍在手中,可房子拆了,土地给开发商盖起了商品房拿去市场买卖。而访民拿着土地使用证到处流浪,这还有王法吗?
《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而现实是中国的公民尤其是访名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将遭到拘留!示威游行将被劳教。去年奥运会,北京设立了游行区,却批准过哪一例给人民游行的案例了?自四九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成立了那些民间组织和团体过了?所谓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都是国家主办的,负责人更不必说了,清一色的——党员身份。
《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现实是著名维权人士高志晟一直遭“绑架”,近来更是“离奇"失踪,其家属无奈只好背井离乡逃往美国避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句话苍白的效应大家应是有目共睹了。接着便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宪法也有明显抵触。原因在于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判定劳教的过程也既草率又不严肃的做法威胁着公民的人身权利。还有劳教制度与中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所言,讨论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裁决权应该给予谁?法院还是警察?最近的现实还包括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2007年12月记者获悉此项违宪审查建议书已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然后时至今日没有了下文。为什么会杳无音讯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明目张胆的赋予警察更为广阔、随意的执法天地!这样可以对镇压群体性事件用一句扰乱公共秩序即可的轻松好法为什么要废除?这不是作茧自缚嘛!
《宪法》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现实是2002年9月6日在我家中无一人之状况下,上海公安、区政府领导为了强拆我房子,居然派人用斧头将我房门劈开!这种野蛮的手段比当年的法西斯暴行又崇高到了哪里去?
《宪法》第41条“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现实是大批访民长年累月的到北京各有关部门或申诉、或控告、或检举的,最后呢?因为政府不作为,访民实在太多太多了,于是命令各省市的驻京办将上访人士强行押送至原地,这种行为导致了访民今天抓回去过两天又返身去北京继续不依不饶的顽强“斗争”,这样的循环使得驻京办“恼羞成怒”采取“非常策略”——雇用黑社会人员对访民实施暴力殴打!于是“非常策略”下的“非常效应”便是许多访名被殴打致残致死!最近,由于警察对待访民动粗已成习惯导致了上海发生杨佳袭警这一惊天大案;而今,北京大学门口,还发生了访民流血事件......这样的事件网上流传的太多太多了,在此无法一一枚举。
这样看来,侵犯人权的首先是公安,其次是法院的司法不公,而根本是我国的政治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只是空心汤团!
我家遭暴力强拆,失去住房近7年,妻子2005年9月19日被强制关入精神病院至今未获释放。联系我们家血淋淋的现实,我在此发表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看法。相信我国政府对此观点一定不予赞同,只是我可以告诉海外媒体,只要我国政府对我今天的言论和现实遭遇进行评击,我愿意在有中外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参与下,和上海市政府、公安局、三级人民法院及房地局、公证处等参与迫害我们这个家庭的行政机关召开一个公开公平的听证会。以事实,现行国家有关法律对薄公堂,并论证我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观点的不妥之处。不知我国政府有这个民主吗?有这个言论公开辩论的自由吗?而上海市政府又有这个胆量开这个公开公平的听证会吗?当然,若我国政府对我向海外媒体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评论没有反击或是装聋作哑,那么显然我所说的内容都是事实。
在中国,媒体不能如实客观的报道我们的冤情,我们冤民唯有恳请海外媒体、国际社会多加关注冤民的现状,更希望海外媒体及国际社会能予以支持中国冤民大同盟这一新诞生的社团。我在此代表全国两千多万冤民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中国冤民大同盟创办人之一 张兆林
住址:上海市凤阳路228弄34号
手机:13818776164(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我国有现行法律229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依据《宪法》推出的一部所谓保障中国人权计划的大纲,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随之下发了三个文件,唱高调解决民生问题。在此,我要问:我国现有的229部法律是否行之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人山人海的公民要求再审却等不到再审?如果有效,为什么公安民警胆敢刑讯逼供导致人死?如果有效,为什么公安民警参与暴力拆迁、私闯民宅?如果有效,上海的大批耕地良田上面却盖起了高楼大厦?都是国务院批准的吗?!如果有效,上海大批访民拥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却被开发商盖起了高楼当商品在买卖,这算是有王法吗?如果有效,我打行政诉讼一案经开庭近7个月没有判决书?如果有效,我妻子就不会被公安非法关押精神病院3年7个月至今还未释放!…显然,这部“计划”又是中国政府为了应付联合国新出作业的“完美”答复。
在我国,有长达20年上访而未解决的问题,为什么?
因为行政侵权!
在政府的潜意识里,行政侵权是不要付出任何代价的。为了应付国际社会,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三个文件,美其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此我要提醒诸位,国新办少写了几个字,那就是解决行政侵权问题。为什么不敢面对“行政侵权”这个字眼?很显然,国家法律都行之无效。如今出台这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紧接着配套了三个文件,又羞于面对行政侵权,这样的状况能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吗?
我妻子是残疾人,按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二款“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如今公安一纸命令,将我上访的妻子关押在精神病医院直至今日还不得释放(现将公安强制通知上传)。而现今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里面所谓的保障妇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的高调,我妻子的惨状就是最有力的反驳!
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现行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已经侵犯两千万同胞或更多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他能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吗?那么用什么来搪塞推脱呢?于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这样新鲜出炉了。这个人权大纲一方面可以使得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庭无法裁定其罪行;另一方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可以拖上个三五年。这是一箭双雕的戏码!真正受害的只是全国两千万又要在政府不作为行为之下受煎熬的冤民而已!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里面有一句话我摘录下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那么,让我们来瞧瞧中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第13条“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现实是开发商一旦相中哪块地皮,政府就以旧区改造为名给开发商搞拆迁。与居民达不成协议的,行政部门先裁决强迫居民按照开发商的方式、价格成交,不服的,区政府责令公安机关协助暴力强拆。现今许多访民的土地证、房产证仍在手中,可房子拆了,土地给开发商盖起了商品房拿去市场买卖。而访民拿着土地使用证到处流浪,这还有王法吗?
《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而现实是中国的公民尤其是访名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将遭到拘留!示威游行将被劳教。去年奥运会,北京设立了游行区,却批准过哪一例给人民游行的案例了?自四九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成立了那些民间组织和团体过了?所谓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都是国家主办的,负责人更不必说了,清一色的——党员身份。
《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现实是著名维权人士高志晟一直遭“绑架”,近来更是“离奇"失踪,其家属无奈只好背井离乡逃往美国避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句话苍白的效应大家应是有目共睹了。接着便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宪法也有明显抵触。原因在于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判定劳教的过程也既草率又不严肃的做法威胁着公民的人身权利。还有劳教制度与中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所言,讨论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裁决权应该给予谁?法院还是警察?最近的现实还包括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2007年12月记者获悉此项违宪审查建议书已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然后时至今日没有了下文。为什么会杳无音讯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明目张胆的赋予警察更为广阔、随意的执法天地!这样可以对镇压群体性事件用一句扰乱公共秩序即可的轻松好法为什么要废除?这不是作茧自缚嘛!
《宪法》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现实是2002年9月6日在我家中无一人之状况下,上海公安、区政府领导为了强拆我房子,居然派人用斧头将我房门劈开!这种野蛮的手段比当年的法西斯暴行又崇高到了哪里去?
《宪法》第41条“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现实是大批访民长年累月的到北京各有关部门或申诉、或控告、或检举的,最后呢?因为政府不作为,访民实在太多太多了,于是命令各省市的驻京办将上访人士强行押送至原地,这种行为导致了访民今天抓回去过两天又返身去北京继续不依不饶的顽强“斗争”,这样的循环使得驻京办“恼羞成怒”采取“非常策略”——雇用黑社会人员对访民实施暴力殴打!于是“非常策略”下的“非常效应”便是许多访名被殴打致残致死!最近,由于警察对待访民动粗已成习惯导致了上海发生杨佳袭警这一惊天大案;而今,北京大学门口,还发生了访民流血事件......这样的事件网上流传的太多太多了,在此无法一一枚举。
这样看来,侵犯人权的首先是公安,其次是法院的司法不公,而根本是我国的政治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只是空心汤团!
我家遭暴力强拆,失去住房近7年,妻子2005年9月19日被强制关入精神病院至今未获释放。联系我们家血淋淋的现实,我在此发表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看法。相信我国政府对此观点一定不予赞同,只是我可以告诉海外媒体,只要我国政府对我今天的言论和现实遭遇进行评击,我愿意在有中外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参与下,和上海市政府、公安局、三级人民法院及房地局、公证处等参与迫害我们这个家庭的行政机关召开一个公开公平的听证会。以事实,现行国家有关法律对薄公堂,并论证我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观点的不妥之处。不知我国政府有这个民主吗?有这个言论公开辩论的自由吗?而上海市政府又有这个胆量开这个公开公平的听证会吗?当然,若我国政府对我向海外媒体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评论没有反击或是装聋作哑,那么显然我所说的内容都是事实。
在中国,媒体不能如实客观的报道我们的冤情,我们冤民唯有恳请海外媒体、国际社会多加关注冤民的现状,更希望海外媒体及国际社会能予以支持中国冤民大同盟这一新诞生的社团。我在此代表全国两千多万冤民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中国冤民大同盟创办人之一 张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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