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塌桥事故死亡人数是政府“定的”
虽然湖南株洲大桥垮塌事故新闻发布会初步通报了一些调查结果,但是其背后仍有不少疑点未解。比如,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将死亡人数从10人改为9 人,而一人之差,决定了事故性质与等级的认定。面对多家媒体记者的质疑,株洲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乔英镭表示,出现“口误”是由于打印文字出现了错误,“ 我们最初定的是9名遇难者,应该不存在问题。 ”(据5月21日南方日报)看到你这位新闻发言人的答问,相信很多人都犯迷惑了,高架桥坍塌事故砸死了人,不管人数多少,都是事故产生的,该多少人就是多少人。什么事情都能按规定来,唯有这安全事故死人不会按照规定死,话怎么到了发言人的嘴里就变成了“我们最初定的是9名遇难者,应该不存在问题。”难道桥塌砸死人还是按照政府初定的“指标”来的?原来新闻发布会将死亡人数从10人改为9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怀疑,而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株洲市内共有5家殡仪馆,其中仅株洲市殡仪馆、南方殡仪馆两家接收了此次事故的遇难者遗体。株洲市殡仪馆工作人员表示其共收了9名遇难者遗体,大部分都已经火化了,目前尚有两人未火化。南方殡仪馆则接收了两具遗体,为遇难民警陈志明及其女儿。到底是多少?恐怕幼儿园小朋友都能算好这个账。
死亡的人数是“定的”,而砸毁的车辆就更有“学问”了,新华社5月18日报道的事故共压砸车辆27辆。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湖南省株洲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也曾向记者证实,他们在现场确认的数据是27辆,但5月19日,株洲市政府通报的车辆数为24辆。想必这又是“定的”。为什么要这么“定”?看看国家关于对事故性质及等级规定就清楚,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分四级,其中二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介于10至2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300万元间;而三级重大事故则是3人至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不同级别的事故认定,决定着最终的行政处分或刑事问责的力度。
也就是说如果这次死亡人数是10人,那就是二级重大事故,而9人就是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要求的,经济损失当然也要跟着“配合”,于是车从27辆降到24辆,别看这一切仅仅是把事故降了一级,但能减轻的责任和问题就大有悬殊了,不仅能减少几个人进监狱,更能少落几个乌纱帽,政府的形象也能争来几分。要说这大桥建设和爆破“技术含量”有问题,可这大桥的坍塌可真有“技术含量”,怎么就这么巧,一切都按照人家的“定的”来呢?而就在前天,政府规定死难者必须在20日0点之前火化,按照规定火化的就能拿到40万元的赔偿金,否则不仅赔偿金减半,政府还要采取强制措施。这当然也是“定的”,不仅“定 ”死人、“定”活人,连天王老子阎王爷都一块“定”了。
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这“定”那“定”都是为了官场的乌纱“定”,把死亡人数定少一点,把砸毁车辆“定”缺一点,把经济损失“定”低一点,再“定 ”下“悬赏火化”,就能多堵住一些人的嘴,就能够向上级机关争取“宽大处理”,有些人就能安享太平,就能是保住乌纱帽。可什么都能“定”,全社会的质疑呼 声能“定”吗?不仅“定”不住,而且会越“定”越糟。就在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书记曾公开表示,一切信息都要公开透明,绝不隐瞒,但通过这个“定”的迹象表明,这里面不仅隐藏着猫腻,更有“躲猫猫”的嫌疑,事故发生了,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向老百姓交代个清楚明白,老百姓清楚了,地方处理的公正了,老百姓才能心服口服。像这样把事故“定”在一片云里雾里,社会和群众怎能信服?更况且纸里总归包不住火,很多问题总有水落石出的时候,该负的职责,该承担的责任赖是赖不掉的,而且只会越赖越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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