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正当防卫立案,不是防卫过当立案,不是过失杀(伤)人立案,甚至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立案,而是以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判刑最严重的少数犯罪之一 -----涉嫌"故意杀人"立案!呜呼,一时之间我思想极度堵塞,如果说在三个大男人围堵一个小女子纠缠不清争执不休的情况下,过失杀(伤)人尚能勉强为人接受的话,这"涉嫌故意杀人"我实在想不明白-----邓玉娇是如何"故意"的?这个"故意"依何而生?从当下任何渠道所知的事件过程中,根本没有行为和语言可作为注解,根本没有道理可言可通。这个"涉嫌故意杀人"的定性因此而生出了几分警方故意的味道。
不需要很细致地去分析警方公布的案情通报,我们很容易从中发现与过往知道的案情略有不同的两个字眼-----以往新闻内容中的邓玉娇被要求"特殊服务",如今在案情通报中被变换为被要求"异性洗浴服务",而以往邓玉娇被"摁倒"在沙发上如今变换为被"推坐"在沙发上。这两处字眼的变化传递了微妙的信息:一方面对于公众很陌生的"异性洗浴服务",多了许多可另做解释的空间,你说这"异性洗浴服务"是异性按摩可以、异性搓澡也可以,甚至邓玉娇的本行异性修脚也可以,在羞辱程度上就较"特殊服务"弱化了许多;而另一方面,被"摁倒"与被"推坐",在暴力程度和是否带有强奸意图上的辨识色彩完全趋向了弱化。无疑,这些都对邓玉娇是否因反抗强奸而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极为不利。
警方为何会弄出一个公众生疏的"异性洗浴服务"字眼?我们不能不从当地的社会生态中探寻答案-----作为政府官员,可以随便向服务员要求他们想要的"特殊服务",并认为在他们消费的这个地方里所有人都理所当然地提供这种服务,这就说明在当地这是几近透明的事情。那么在这种我国法律中绝对不允许的色情业存在的生态下,如果因此事件曝光而遭遇上级追究,作为管理单位的地方警方自然难逃监管治理失职问责之咎。然而一个可做多种解释的"异性洗浴服务"的字眼,就足可掩盖色情业几乎透明的恶乱,自然能使某些人保职免责。
思路至此,不由打了个寒战-----突然想通了,为何警方一定要异常坚定地鉴定邓玉娇是否患有根本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减轻责任的抑郁症,而非可以免刑责的精神病了!现在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已经知道案发后邓玉娇就已经被送进精神病院"隔离"起来,被和其他精神病患者一样,捆绑于病床之上限制行动,连其父母也无法得见。这同时,就清晰明白地可以解释,为何邓玉娇"故意杀人"的定性会给人一种隐匿"故意"的感觉和意味了。
不敢想,如果21岁的烈女邓玉娇"故意杀人"定性之后,并最终罪名成立获刑,在后邓玉娇时代,我们的妻女亲人,我们的女同胞们,在遭遇权贵猥亵欺辱邪行的时候,该做怎样的应对?是奋力反抗不惜杀伤恶徒自保清白却堕入"故意杀人"之嫌,还是默默承受以免刑责加身?这,真是个让人绝望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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