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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事件疑点分析zt

 2009-06-23 18: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众所周知,从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事件发生以来,国民无时不刻对这一事件的最终定性予以关注,为什么呢?一件普通的案件怎么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我想从以下几个角度理性的来看待问题.

看点一:

[2009年6月5日,巴登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认定邓玉娇具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

邓玉娇是不夜城的一名普通的服务员,而邓贵大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单从身份上来看,悬殊如此之差!从源头来看,邓玉娇为什么会向邓贵大行刺呢?她为什么不刺别人?!我们都知道,兔子被逼急了还会咬人的,更何况是一位少女当自己身心受到伤害和摧残的时候!邓玉娇有罪吗?从法律上来讲,好象是有,但是有一点,请大家冷静的做个换位思考,或者说是想象一下,如果受伤害的是你自己,你会怎么做?谁强谁弱,不言自知.什么叫"自首"?

当在特定环境下眼看着危险来临的时候,你要怎样预料结果?难道就这样任由豺狼蹂躏吗?如果死的是邓玉娇,你又会怎么想呢?一句"防卫过当",好象很有道理,别忘了,当人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力量是大于平时好几倍.什么叫恶因结恶果,这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这就应了老百姓的一句谚语:"穷人家的孩子不如富人家里的一条狗!"在法律面前我们常说人人平等,但我就不明白"平等"两字体现在哪里?对于我们老百姓呢?道理难道就不相同了吗?什么叫用事实说话,拿证据办事,  为谁办事?又为谁说话?公道两字体现在哪里?我们经常说的人权不知道体现在哪里?就因为邓贵大死了,就应该判邓玉娇有罪吗?这罪定的是不是也太牵强了呢?很显然难以服众.

看点二:

[--广州日报: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爱的人。在南方都市报揭露淫官恶吏邓贵大的同时,一直跟踪报道此案的《广州日报》记者则采访了邓玉娇的朋友,为邓玉娇鸣冤。

--扬子晚报:巴东警方像是邓贵大的"辩护律师"。5月19日扬子晚报发表署名植于、标题为"巴登警方真像是被刺官员的‘辩护律师'"的文章,批评巴登警方在"通报"中篡改案件事实,把索要"特殊服务"换成了索要" 洗浴服务"、"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坐"在沙发上。文章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巴登警方的"情况通报",不如说是"辩护书"更贴切。看来,巴登警方的立场值得怀疑,我们也有理由质疑:是不是扮演了被刺官员"辩护律师"的角色?

--中国报导周刊:巴登县警方极端无耻。署名为周筱(斌贝)的作者在中国报道周刊上撰文表示,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贪官,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巴登县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可能患有抑郁症,警方要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体现了巴登县警方试图掩盖强奸行为之存在,极端无耻。

--南方都市报:民间无从同情邓"烈士",还是留给政府隆重开追悼会。该报在邓女杀死淫官邓贵大事件发生后,一直跟踪报道事实真相。在5月23日,该报透露淫官邓贵大的背景,指出其是一个吃喝嫖赌的干部子弟。文章指出,吃喝嫖赌的"贪官"被邓玉娇无意间除掉,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悲哀。制度性腐败和官员流氓化,已经让中国社会的毛细血管罹患败血症。报道分析说,从邓贵大妻子、娱乐城管理员等"证词",可以证明这名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吃喝嫖赌之徒,是一个嫌疑贪官。民间无从同情这个光荣牺牲的"烈士"官员,还是留给政府隆重的开追悼会吧。]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巴登警方对公众和媒体答词的出入点:"特殊服务"换成了索要"洗浴服务"、"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坐"在沙发上。用这样的言辞来欲盖弥彰,殊不知广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篡改事实的理由是什么?这不能不让公众对此产生怀疑,国家一直严惩腐败,可是我们看到的又是什么呢?这又怎能不让善良的人们感到寒心呢?身居要职,却胆大狂妄,做出此等令人发指的丑事,真该是天打五雷轰,死有余辜!邓玉娇在捍卫自己尊严的时候,无意识的帮国家除了一大害,怎能不让人拍手称快!

看点三:

[所谓"自首"的问题。邓玉娇打电话报110是一种报案的行为,是寻求法律救助的行为。因为邓玉娇本身就是这个案子的被害人。可见,当局将"报案求救"的行为,篡改成是"投案自首","巧妙"的将"被害人"偷换成"加害人"。]

这样的偷换概念真的是用心良苦啊!既可以给死者以交代,也可以给政府以台阶下,却忘了公众不是被糊弄的,要知道侵犯在先,就算是未遂也要自食其果,为什么要这样遮掩事实的真相呢?目的何在?

[强奸未遂仅仅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而已。既然邓玉娇面临的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而且是想避都避不开的、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邓玉娇为防止强暴结果的发生,为保护自身的人生权利,持刀刺杀邓贵大并致其死亡,刺伤黄德智,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从以上疑点来看,不知邓玉娇身犯何罪?又何罪之有?如果无罪,却为什么政府部门说法前后矛盾?本来不复杂很清晰的案件,似乎却在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下变的这样扑朔迷离,究竟谁有罪谁无罪,我相信公众心中自有答案.我们都在共同期待法律公正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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