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不救人,反而殴打伤者家属,逃逸。其于事故发生18个小时后到交警大队简单地做了笔录后便被放走。伤者家属要求交警大队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立即对肇事人控制,并调查肇事人及同伙对伤者家属殴打的事实,却被交警大队拒绝。
7月18日下午1时沈梅死亡,肇事人随即潜逃。
北京的"周杰交通肇事逃逸案"周杰在事故发生后报警,拨打120,在交警到来前离开事故现场,8小时后投案尚且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而本案肇事人行为极其恶劣,毫无人性,恃强凌弱殴打伤者家属,置伤者沈梅生命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对当事人的危害性远大于"周杰交通肇事逃逸案",交警大队如此作为直接给肇事人的潜逃创造了条件。
安徽省长丰县建县时间短,县城宗族势力强大,肇事人家族里有县领导,医院院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法官;肇事车辆属于长丰县最大的建筑公司老板,法律在这里只是有钱有势人的工具。
我可爱的凯迪朋友们,我可敬的有正义感的网民们,请您敲击正义的键盘,发出愤怒的呼声,只有靠您们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
悲痛欲绝的女儿
逝者已去,可怜我们活着的人还没有看到禽兽不如的肇事者被绳之以法
沈梅原是长丰县朱巷粮站职工,丈夫耿雷患糖尿病高血压10多年,女儿上大学,经济负担沉重。沈梅2003年失业后,以柔弱的肩膀扛起生活的重担,自强不息。
孔晓建交通肇事逃逸及其同伙殴打伤者家属犯罪的控告材料
一、事实经过:
2009年7月1日22时 12分,孔晓建在参加车主杨伟的生日酒宴后,酒后驾驶皖ACF671别克小轿车(牌照当时被光盘遮盖)沿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由西向东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左侧路面高速飚车,其同伙的一辆黑色小轿车追逐其后(两车均未开大灯,皖ACF671车只有右小灯亮),在行驶至华联超市对面的县政府生活小区大门前时,将已经在长丰路北边行走的沈梅撞伤,导致沈梅头颅与孔晓建驾驶的别克小轿车挡风玻璃左侧钢铁支柱相撞,造成沈梅颅骨骨折,七窍流血,呼吸衰竭,当即昏迷。
事故发生后,沈梅的丈夫耿雷大声哭求孔晓建下车报警、救人,孔晓建不但不报警、不救人,反而叫来七八个酒气熏天的同伙将耿雷围住拳打脚踢群殴在地,孔晓建乘机逃逸。耿雷强忍心灵和肉体伤痛支撑着身体呼叫120和110, 120来后又忍着疼痛将沈梅送到长丰县人民医院抢救,刚到医院沈梅就停止了呼吸,瞳孔放大,濒临死亡。连夜做开颅手术,仍然没有自主呼吸,瞳孔放大,靠呼吸机维持呼吸,于7月18日死亡。
二、与长丰县交警大队交涉的经过:
7月2日8时伤者家属耿雷到长丰县交警大队控告孔晓建交通肇事逃逸及其同伙殴打伤者沈梅家属的犯罪事实,长丰县交警大队以超出管辖范围为理由拒绝对孔晓建同伙殴打伤者家属的犯罪事实做笔录。
7月2日10时,孔晓建于交通肇事逃逸12个小时后到长丰县交警大队自首。在伤者沈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长丰县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18小时后才对孔晓建抽取血样存档,由于人体对酒精的代谢功能,此时的血样已经无法检测出酒精含量。伤者家属立即要求长丰县交警大队对孔晓建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刑事拘留,长丰县交警大队以法律没有规定交通肇事后超过多长时间自首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为理由予以拒绝。
7月14日长丰县交警大队向伤者家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回避孔晓建酒后在人口稠密的繁华街道驾驶遮挡牌照、安全装置不全(大灯,左小灯不亮)的交通工具高速飚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不抢救伤者,指使同伙殴打伤者家属,自己逃逸的恶劣犯罪事实。伤者家属已于有效时间内向合肥市交警支队提出撤销长丰县交警大队【2009】第 AJ200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三、要求公安机关对孔晓建及同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本案中,孔晓建在人口稠密的繁华街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夜间酒后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灯光)的车辆交通肇事,为逃避酒精毒品检测,指使同伙殴打伤者家属,延误伤者宝贵的抢救时间,自己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逃避了现场酒精检测,灭失证据,使公安机关无法侦查。其行为极其恶劣,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现提出要求如下:
1、请求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对孔晓建予以刑事拘留,立案侦查。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请求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共犯对孔晓建的同伙予以刑事拘留,立案侦查。
联系电话:15855510662
苍天在上,还逝去者一个公道!
200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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