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村民悬赏百万征清官除恶霸,爆更大黑幕
我们是昌乐县城关街办五闫庄村的村民,我村距东南村仅三公里之遥,今日看到我们邻村城关街办东南村父老征清官除恶霸的新闻登上了报纸和网站新闻,我们心里由是激动,东南村父老这些年来的努力终于要看到胜利曙光了,我们县的这种村霸坏风气由来已久,百姓甚至最基层的政府都敢怒不敢言,(案例参见http://club.beelink.com.cn/dv_rss.asp?s=xhtml&boardid=23&id=290661), 百姓更是深受其害!我们以前也通过网络请求过援助,希望我们县的暴力占地和违规卖地等行为得到控制和治理,但是,到目前唯有东南村是幸运的,在新闻曝光当日我们当地县委县政府就开始调查,而我们的举报到现在也有两年有余,一直是无人管无人问!
我村村支书姓田克武,自上任以来,村里账务重来没有公开,村民一直对此心有不满,通过一些渠道要求清查村账,结果发现村两委干部10年来贪污3000万的犯罪事实,他不仅贪污全额违规卖地款,还将此款项违规借贷、入股私企、配有专车,更绝的是,该村干部在无地可卖的情况下,将村里的数亩百年祖坟地挖掘卖出创收,令人发指!!
我们村民代表上访多年,但是一直无人问津,在我们上访过程中,收到很多次的恐吓威胁,我们都没有放弃。后来我们又连续到北京上访数次,京信访部工作人员告知已责令我们县政府做出处理,可截至目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的调查和处理。
于是我们村民也决定,签字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恶霸,以下是我们掌握的村干部贪污证据,希望大家能给于更多关注。谢谢!
-----以下是我们已经掌握的证据----------------------------
1、1999年田某任职之初,恰逢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承包二次延包的政策,在我村文书依照相关政策把各户的土地承包证都办妥且盖好村委会公章的情况下,他为了出卖土地和个人占用集体土地获取私利之方便,将我们的土地承包证锁在村委会抽屉中,不准文书下发,以至于村委会私自出卖土地时,身为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无法拿出该证维护自己对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田某为了个人私利依仗职权扣留村民土地承包证,限制了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和自由,此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十四条之规定,也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所列的处分条款的犯罪事实。
2、2008年12月份某开发商运营的地产项目"西湖丽景"征用我村土地,田某把开发商征用我村土地的村民安置补助费150万元没有经过任何村民同意也没有进行任何表决的情况下私自借给邻村个体户田某某进行经营活动,此部分安置补助费到现在一分一毫都没有到村民手中,而他本人却从中获取贿赂、安置费等私利。田某此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已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第49条和《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另外此行为已经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所列条款的犯罪事实。
3.2009年村支书田某未经昌乐县政府和潍坊市民政局批准,以本村的名义私自从村账中提取30万元现金从邻村--申明亭村购买6亩墓地,后虽因受到上级领导的制止和申明亭村村民的强烈反对而没有成功,但他却未将此款项归还村账,且对其去向拒不说明,导致此款项至今无法追回。因田某在村里蛮横霸道、一手遮天,我村两委从未有人敢站出过问此事。他的此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属于严重失职和挥霍集体资金,也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 31日)所列的处分条款的犯罪事实。
4.潍坊市英轩实业公司紧邻我村,自建厂以来,因三废污染严重,影响到了附近村庄的空气和水源,也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经我村和周边村庄共同于厂方协商,与英轩实业公司达成协议.厂方每年补偿给各村数目不等但明确合理的关于占地费和污染补偿费的协议,自2003年实施以来砚家河村,西店村全体村民都按照协议中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每月拿到了相应补偿,而补偿给我村的占地费和污染补偿费我村村民没有得到分毫,因为田某将补偿费隐瞒克扣,拒不向村民公布厂家应付我村的补偿数额,也从未将补偿费用发放给村民,,此事在村中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村民屡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却被置之不理,从此无人敢过问此事。田某侵吞污染补偿款,同样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所列的犯罪事实。
5.在1999年田某上任之初,村里共有可耕地500余亩,宅基地十余亩,10年内各地企业和个人到我村征地租地,或者以租代征的事情络绎不绝,于是该村支书将可耕地、宅基地划分了100块左右,然后分别划分了不同的价格标准,规定本村村民买地价格大约8000元/块,而村外的企业和个人买地价格无明确标准由他自己决定,他为了从中攫取暴力,置党纪和国法于不顾,不管来征地或租地的有没有征用土地批文、环保标准,只要能够中获利就将土地私自卖出。现在村里所有的土地在未召开过全体村民会议表决、征询群众意见的情况下全部变卖完毕,但变卖土地的金额从未未在村里公开、未向村民出示国家批准的批文和安置补偿方案、未给村民发放任何失地生活安置费,所得政务性收入从不公开。他的以上行为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违反了《土地法》第 49条、49条、第62条和《物权法》第13章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95条之规定所列犯罪事实。
6.2007年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土地问题上又强调了严令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行为。而田某在2009年3月又把我村土地6,5亩以低价"租"给英轩实业公司使用。原先租给竹竿市场使用是每亩7500元,现在是每亩1200元,以便从中牟取私利。他这种违法租地行为是和国家的惠民利农政策背道而驰,是和温总理"始终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在首位"的指示公然挑衅,实属顶风作案、目无国法。他以上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修正案》(2002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342条所列的犯罪事实。
7.田某自从任职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占用集体资金和占用集体资源,其中仅占用多处可耕地新建的住宅私房就达3处以上,其中有一套平房内置五间正北屋和一个大花园、一套三层沿街楼房,为掩人耳目他另有多处房产、车间以他人名义购置,(村民可作证) , 以达到其隐藏自己侵吞集体财产的犯罪事实之目的。该村支书的房产总面积达2000余平米,这些房产的价值不是一个正常薪酬的村支书所能拥有的。
8.田某和其他村干部每年都会借外出考察项目的名义携带亲属和相关人员组织一到二次公款旅游,借机大肆挥霍,并且他本人串通旅行社抬高价格从中获取高额回扣。已知去过的地方有北京、上海、杭州、宁波、泰安、济南、青岛等二十几处全国著名景点,而当村民质问他借旅游之机挥霍公款的问题时,他说扬言道:"中国的旅游景区我们没有没去过的,你能拿我怎么样?"。据统计,仅他花在公款旅游方面的资金费用近几十万,而每年几万元的村民污染补偿款却未见分毫。
9.就在近几日,田某在村里已经无地可以卖的情况下,不顾村民的强烈反对将村中一处面积约6亩且已有六七十年历史的墓地卖出,迫使村民只能将祖坟转移到十几公里之外的山上,因年代久远,许多已移居外地的村民专程赶来改迁祖坟,弄得村民怨声载道,苦不堪言,地下的亡灵也不能安宁。他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10.该村支书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壮大本村集体经济方面从未办过一件实事,村中没有任何村办企业、致富项目和利民政策,此外,他碍于村民懂得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后将对他侵犯村民和集体资产和利益的行为造成阻碍,故从未带领村民学习过党中央、政府关于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自任职掌权以来,为便于牟取私利,在处理集体事务时从不召开村民会议征询意见、倾听民意,而是坚持独断专行、霸权主义。村民若有异议或反对,他就会纠结相关人员对村民进行辱骂、恐吓、殴打等报复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08年他又用多年来搜刮的民脂民膏为自己配备了轿车和专职司机,招摇过市、耀武扬威,村民们恨之入骨,却迫于他凶狠的打击报复手段而屈服在他的淫威下,敢怒不敢言,甚至有些人对他的劣举避而不谈,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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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一直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关注农民生活,积极制定和实行政策法规扶持农业发展,特别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再三指示全党全国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特别是三农问题向来都是重中之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我们五闫庄村村民倍受鼓舞,坚决拥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村霸不除,不正之风不灭,不仅我村经济停滞不前,更加阻碍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方针的实施;不仅损坏了我村正直、淳朴民风的建设,也影响了我国政治、精神文明的建设;百姓们也永无宁日!为此,我们恳请广大网友们能够积极关注,也希望有领导指示人民检察院的同志赶赴我村,清查该村支书十年来违法违纪违规出卖、出租集体土地的面积和金额,追究其法律责任。
致 礼
城关街道办事处五闫庄村民
村民代表 田克志 电话 86 - 0536 - 6236710
电子信箱:helpmechina@gmail.com
2009年8月
相关证据存在 http://picasaweb.google.com/helpme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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