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警杀鸡用牛刀
九○八台湾国中部执行长张志梅昨日表示,江陈会在台中市召开期间,他们已经放了三天的烟火,警方都能接受,但是却在廿三日晚上,遭到制止并造成不幸事件,这根本是员警个人行为,求功心切所造成。
民进党台中市多位议员昨天也说,员警发生意外没有人希望看到,但到底当天警方拦阻宣传车及逮捕民众时有没有执法过当?这些民众放鞭炮就被以公共危险罪移送是否逾越比例原则?
警:烟火渐低才劝导
台中市警察局副局长余辉茂则指出,当时刑事小队长陈诸想是见九○八台湾国成员烟火越放越低,有引发公共危险之虞,才上车劝导丶制止,因遭推下车,警方才会逮人。余辉茂表示,警方当时有三卷搜证带,证实该宣传车已停止廿多分钟,绝非被逮成员说的车辆发动中,陈员还冲上车。
台中市一位刘姓律师则指出,放鞭炮是否会产生公共危险是看结果,致生危险者就会构成,不是放鞭炮就违法,台湾的选举文化中,宣传车不是都沿街放鞭炮,怎麽不见警察去抓人呢?此外,若警方认为有危险之虞,依法是可以「立即制止」,但制止也要有方法,好像警察追小偷,追到让自己送命就有过当;或是制止一个放鞭炮的小孩,动刀动枪有必要吗?
律师:选举放炮怎不抓
台中地检署一位检察官说,台湾建国战车的冲天炮射到裕元酒店前的行道树,又朝着建筑物发射,确实应该制止,不过毕竟危险还未发生,执行还是应以自身安全为考量,例如取缔飙车族,如果手段太强制,很可能车毁人亡,警方采取先搜证事後逮人,达到一样的效果。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制止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