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各地多名律师因多种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更有北京律师李庄在办理重庆打黑案件期间被当地"政法机关"控以涉嫌《刑法》306条之"伪证罪"而采取强制措施,一些媒体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立即先入为主给予定罪,连篇累牍地针对未经证实的所谓"案件事实"发布评论,营造了一种一边倒的、不正常的"公开审判"气氛,并大肆进行负面引申评价。而理性告诉我们,李庄事件意味着中国律师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在遭遇新一轮的寒流。律师执业风险聚然加剧,凶险就在身边。
人们应该对律师执业活动中任何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迎合、勾结或拉拢某些政法官员的不法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并全力支持相关方面依法进行惩处。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能够认识和理解律师行业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扮演的建设性作用。那么人们就该谴责针对重庆打黑专项治理活动中诸多违反《律师法》,侵害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不被监听等执业权利的不法行为。
虽说政权来自人权,公权力来自公民所同意之授权与让度。单个的人权时时面临着强大的公权反噬之阴影。公民身处司法权处置之下时,他的人权是孤单无力的。这个时候,司法之程序正义,将成为保障人权的一道屏障,律师的辩护权,将成为保护人权的又一道屏障。为"坏人"辩护,这种几乎带有原罪的程序正义之微薄屏障,往往会被民粹的、"实质正义"的浪涛所淹没。河南张金柱案、上海潘苹案之畸重量刑、舆论杀人,给我们留下了多少苦涩的回忆和争执。再往前回溯到文革,刘少奇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百口莫辩、万炮齐轰时,程序正义荡然无存时,实质正义同样损失殆尽--希望我们每一个为政者、为民者,能够凛于以往的多次教训,凛于每一个时代"认识之局限",少一些实质正义之激情,多一些"程序正义"之理性,给思辩、给辩护权多一些时间,多一些空间。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不熟悉法律的朋友会以为这个冠冕堂皇的法条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它的问题很大。首先,《刑法》306条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一把魔剑,并且是世上绝无仅而专为中国律师而量身定作的魔剑。其次,法治是因为人们要实现公正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刑法》306条显失公正精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调查取证活动,同样的是侦查方、公诉方和审判方也有调查取证活动,为什么刑法没有给他们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呢?
难道三方的调查取证活动没有作伪证之嫌吗?《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此条在程序上规定了辩护方,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同的责任和地位,都对其作了禁止性规定。而对律师的伪证行为在刑法上设置了响应罪名,而对公检法三机关却没有设置相应罪名来保障此程序性法条的落实。再者,公、检可以利用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来恶意打击律师。
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仔细想来,丹宁勋爵确实感悟了法治的真正精神。相反,我们的执政者可能连丹宁勋爵的这句话可能都没听说过。公权的肆虐引领着又一轮呼呼作响的官方媒体炒作之风,这把剑终于扎向了可怜的李庄(无论未来李庄是否构成犯罪),也再一次地威胁到了每一个律师。
有报导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成立"联合调查组"来侦办涉嫌伪证罪的刑事案件,在讲究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的作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文革"遗留下来的流水线办案方式。在中国的法律词典中,是没有这样一个法律名词的。用政治来代替法治就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有些媒体在在没有足够依据的情况下就李庄伪证案向公众披露相关案情,而且是不利于李庄律师的官方及相关媒体的一面说法,基本没有李庄的相关辩解介绍。这种导向不利于公众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最为重要的是,没有经过审判程序就过早地作出定性式的结论并公之于众是明显在破坏法治,是在搞"新闻判决"。在法院宣判之前的侦查阶段,重庆方面就通过媒体来刻意放大此事件的社会影响,其真实用意耐人寻味。
人们必须清醒起来,这是一个"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时代,法治才是最大的政治,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和稳定。
舍法治别无它途。重庆的薄熙来要打黑,可以,但是打黑要按照法律,不能搞政治批发。打黑不能黑打。中国的新闻媒体要尽快独立起来,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要屈就于个别人的政治需要,不要在案件宣判之前做出定性。
李庄的未来和命运取决于依法查明的事实和公正的审判。但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这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立即有众多维权律师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他们忧虑自己面临的执业环境受到不应有的、带有某种政治目的的整肃,以使本来就已经充满冰霜的律师执业环境变得更加寒冷。又有官方媒体迅速出来进行一边倒的报导,这就更使人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等与人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正接受着极为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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