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司法史上最大的笑话,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荒谬的规定,至少列举其五大荒谬之处:
1、模糊不清的名词充斥这个规定。什么叫做"恶意报道",什么叫做"倾向性报道",是否倾向政府报道,打黑中倾向公检法的报道也是倾向性报道,是否中国青年报倾向重庆警方的抓律师报道应该追究责任?
2、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个规定对谁有约束力?是约束各级人民法院的,还是约束新闻媒体的?新闻机构不是从属最高法院的,法院凭什么约束?如果说约束法院,通篇都讲的是新闻媒体违规怎么办,始终没有讲法院不接受采访怎么办,法院不发布任何公众关心的新闻怎么办。
3、这个规定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吗?《立法法》明确规定,中国的法律渊源,有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从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有立法权。高法这个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规,不是规章,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个针对其自身系统的内部规定。但是,这种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东西,他们显然会去积极执行的。那么,如果法院由这个文件却向媒体问责,媒体记者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去审查案件?显然,这是个不伦不类的规定,当执行起来只能算作"司法解释"。凡是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某个具体条文的解释,但是,这个解释却没有具体的针对性,其针对对方是一个问题:法院屡屡被新闻媒体批评。
4、这个规定还有个严重的陷阱,一个包罗万象的筐:"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就是一切法院认为影响其权威的,都可以追究责任。这种规定将成为一切纠纷源泉。
5、法院可以约束新闻媒体对其案件的报道,是不是公安、检察院都可以,一切部门都可以这样去立法?城管局也可以去规定,凡是新闻媒体批评城管局的都要去追责。法制倒退,一至于此。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最高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