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一旦被认定受贿,"吃"多少"吐"多少,这没个说。不仅如此,还要根据贪官所受贿的金额,"领"相应的行刑惩罚。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一场恶梦,一场空。"这就是贪官的结局,这也应该是贪官的结局。
然而,贪官何锐枝"摊上"案子之后,三水区法院的判决结果--贪官何锐枝的"结局",就让人感觉有些"迷糊"了......
2009年3月19日,三水区检察机关对何锐枝采取强制措施后,并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锐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实之前,何妻冯某已经向检察机关退还赃款230万元,而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万多元。
贪官家属先退还赃款230万元,检察院在家属"退还"之后认定贪污受贿82.9万多元。这"中间" 相差有140多万元!
按常理,贪官何锐枝的妻子在退赃时,绝对不会把自己爷们当官时的正当收入,当成赃款送给检察机关。这基于两方面考虑:一。自己丈夫的正当收入是多少,何锐枝的妻子是应该清楚的。那么,她知道了丈夫的正当收入之后,她也必然会知道,那多出的款项之中的"猫腻"了;二。如果何锐枝的妻子"神经"没有毛病的话,她也不会把丈夫正当收入当赃款上交。因为,她不可能不知道:赃款越多,判刑越重。她如果把丈夫的正当收入当成赃款上交,其结果不次于"栽赃"。
检察机关应该面对家属多出的"退赃",应该问个"为什么?",应该追溯、弄清这多出的140万元的来源,如果何锐枝说不清楚,就该以"来源不明"定罪......
它奇怪就奇怪在,检察机关为什么在家属"退赃"230万元之后,还依然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万多元呢?为什么检察机关又把"来源不明"的"退赃"又退给家属呢?
关于贪官何锐枝受贿数额这道"数学题",到底谁"算"错了?
弄清这"对与错"还真不是一件小事儿,因为"何锐枝被查出后,随后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应当从轻处罚"...... 何锐枝"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实"之中,有没有"交代"他妻子当"赃款"多交那140万元?
如果何锐枝没有"交代",这"法院认定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就很不充分了......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不仅让贪官何锐枝占了"大便宜",而且当地法院这种判决也会成了"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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