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垫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徐强行贿、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徐强因犯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受贿款14.2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德明,2000年12月以来,徐强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副局长、沙坪坝分局副局长,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副县长等职。
2004年3月至2008年间,徐强为得到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的提拔和关照,先后5次直接或通过其妻送给文强人民币计37万元。2007年5月,在文强参加的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会上,徐强被提名担任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同年10月,徐强被任命为该局局长。
2007年12月,垫江县公安局实行双向选择,刑警大队民警邓伟如愿调至治安大队工作。邓伟为感谢徐强并希望继续得到提拔和关照,于2008年3月3日购买一辆14.2万元的速腾牌轿车送给徐强。同年5月,徐强将该车作价14万元转卖他人。
法院认为,徐强为谋取职务的晋升,采取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的不正当手段,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多次行贿,属情节严重。同时,徐强身为公安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价值14.2万元的轿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归案后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犯行贿罪酌情从轻处罚。徐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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