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诽谤法必须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诽谤案的一项裁决,使“媒体和记者将享有更大的法律保护”。加国最大报纸《环球邮报》的社论说,这是“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加国进入新时代!
这个案子发生在九一一事件时,当时渥太华的警官库森带着爱犬到纽约世贸现场搜寻幸存者。《渥太华公民报》在报导此事时,引据纽约警方的消息说,库森伪称自己是皇家骑警,但他的爱犬并未受过适当训练,可能影响救援行动。于是库森面临警方的纪律处分。
库森以“污蔑、诽谤”罪名,把《公民报》和三名报导记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诉法庭,陪审团裁定《公民报》须支付库森十二万五千美元的赔偿费。
有时报导失实,也不算诽谤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却否决了安河法庭的裁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并对“污蔑、诽谤案”做出新的阐述,指出过去的“诽谤辩护过于严格和受限,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自由保障”。
主审法官指出,从现实角度出发,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证实。由于媒体可能因某种原因无法证明自己报导的东西是事实,比如说,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无法出庭作证等,结果使得许多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故事被打入冷宫,或即使发表,故事中的重要情节要被删去。
对《公民报》做出有利裁决的大法官强调,法律的重点如果放在不让假话、不实消息在市面流行,最终结果“将是真理被压制”。因为只有让不同的意见和思想自由地传播和交锋,最后才能“寻求到真理”;在信息自由流通中,“误解和错误将被揭穿”,真实最后一定占上风。
加国大法官甚至说,“有些情况下,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对有些没有事实根据的话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公民报》的律师解释说:如果记者对其报导的内容已经进行了核实,但最后仍出现错误或失实,那么记者和媒体就不会被判污蔑或诽谤。这个判例的精神,和美国的“给记者和媒体诚实犯错的空间”是一样的。就此,《环球邮报》社论欢呼说,“从现在开始,加拿大的言论更加自由,人们对问题的公开辩论将比以往更加开放。”
金恒炜周玉蔻,言者无罪
美国对诽谤案具有全世界最保护新闻自由、最有利媒体的法律,现在加拿大跟进。但已经是民主国家的台湾,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不仅远远落后,而是已经到了阻碍民主进程的地步。我们看几个案例,首先是评论家金恒炜被判诽谤总统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哈佛时偷报纸一说,早见《马经》一书。金恒炜到美国演讲时,还去波士顿向披露此事的哈佛医学院教授核实。这位教授也曾来台开记者会,并愿出庭作证。这样的案子,在加拿大、在美国,有第一夫人权势地位的周美青,绝不会打赢。因西方对诽谤案的裁决,多基于这样的原则:即使消息可能不正确,但对政治人物、公众人物的监督更重要;宁可让他们名誉有受损的可能,也不要轻易给媒体定罪,而导致言论自由受限,损害大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
更早些时候,电视节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诽谤连战一案,也同样离谱。二○○○年总统大选时,周玉蔻在政论节目中和来宾温绅评论当时的总统候选人连战,去被视为洗钱之都的瑞士卢加诺旅游一事。此事缘自温绅所写的书,其中“怀疑连战将部分家产寄存在瑞士”,结果被连战控告是“影射、诽谤”。连战官至副总统,又是总统候选人,对这样权势人物的怀疑和评论,就如此轻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么还敢议论、评论权力者?周玉蔻拒绝登报道歉,连战居然声请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权力影响力至此,这在加拿大、美国等,简直完全不可想象。
诽谤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论家李筱峰被判诽谤国民党立委蔡正元案,则更离谱。因法院的判决,不是因事实有错,而是说李筱峰批蔡时使用了“厚颜无知、政客的居心之恶毒与阴狠、卑鄙”等“字眼”(卑鄙一词,还是李引用蔡的同党人士批蔡之语)。那么法官是否应出版一本“字眼法典”,告诉天下评论家,哪些形容词可用,哪些属诽谤?诽谤是指事实指控,而不是抽像的主观评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专栏作家的评论,对那些权力者,怎么痛骂、贬损,使用什么形容词,都没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连被起诉的情形都罕见。蔡是立委,还曾是国民党文传会主委,当过两届泛蓝总统竞选总部发言人,权倾一时。如果政治评论对这样的权力者使用什么词,都要追罪判刑,哪还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可言?
至于台湾的诽谤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谬。在西方,诽谤案属民事纠纷,即使定罪,也只是罚款,而不必蹲监狱。把诽谤作为刑事犯罪,不仅是恐吓媒体和评论者自我设限或闭嘴,更是国家公权力用“刑事诉讼”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为党派斗争和政治清算等,提供了机会。
诽谤案的标准和审理原则不改革,不走向美国与加拿大的方向,台湾就不会有真正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台湾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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