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雇员胡士泰等四人的受贿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他们7年至14年徒刑不等,并分别处以没收财产和不同数额的罚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 被告胡士泰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胡士泰是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澳大利亚籍;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均为力拓公司高级雇员,中国籍。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秘书长、法学教授孙远钊博士表示,力拓公司雇员胡士泰等人的案子应当看成是一宗民事案。孙教授说,任何主权国家都会对窃取商业秘密者采取类似的法律措施:
“由于这个时机来讲的话,这是发生在谷歌在中国的一个事情之后,那么你可以看到许多西方媒体是把这个案子的发展视为另外一个重要的指标。我个人倒不认为这个事情有什么特别的政治义含在后面。因为它就是属于一个民事上的纠纷。涉及到侵害商业机密等等。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它的司法权,那么,究竟这个事情是不是看得很重?是不是太重的话,说实在的也不一定,因为美国也有类似的法规。对于窃取商业机密的话如果触犯到联邦法规的时候罚下来也是非常惊人。可以看得出来各国都是在采取类似措施。”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亚军律师表示,任何公司都应当依法经商;打击商业贿赂,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中国对外开放,很多国外的企业在中国设办事处也好,开办企业也好,首先它应该了解中国法律的规定,其次应该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国外企业到这儿也是要公平竞争的。对这种商业贿赂案件的打击实际是保护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黎雄兵律师表示,希望在行贿受贿案的裁决中,受贿者和行贿者都要绳之以法,“不应该有选择性地司法”。这位律师还表示,这个案子的审理也许应有更大的透明度:
“我希望的就是说国家不宜或者我们司法行为的话不宜主动地决定某一些案件不公开审理。有些涉及到比如说个人隐私的案件、比如说商业秘密的案件,只要不是国家机密,国家机密的话那显然我们国家有权力,就是说司法机关有权力决定不公开。如果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权利的问题的话,这个商业秘密就是所有人,权利人他对这样一个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否有意见?如果说他认为应该公开的话,那我觉得司法行为应该更加地透明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的判决公布后,澳大利亚外长史密斯表示,“无论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这都是一个很严厉的判决。”这位外长也对力拓案中侵犯商业秘密部分的闭门审理表示遗憾。他说,中国本来有机会让商业秘密问题明朗化一些,这当然需要司法透明;但是中国失去了这个机会。他说,公开和透明不仅对澳大利亚有帮助,也对国际商界理解和处理商业秘密问题有帮助。
据路透社报道,力拓公司表示:对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评论,但将解雇这四名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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