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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4.6万元钻戒后扔掉 被判赔偿失主4.6万

 2010-07-29 23:4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据《新京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2009年7月9日上午,王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一个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钻戒已随手丢弃,对于王女士丢失钻戒一事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毛建国:北京"拾钻戒"案判决,或令社会恐慌引来人人自危

王女士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 万余元损失(7月28日《新京报》)。

法院的判决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漏洞。即使法院能够证明,王女士的钻戒价值4.6万余元,但法院有什么证据证明王女士遗失的钻戒,就是那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呢?

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一直是司法的重要功能。对于法院来说,不仅要给一件事实“戴帽子”,指出其对与错,更要给一件事实“点亮灯”,告诉公众往哪里走。就钻戒案的判决来看,法官已经断定张某错了,但法官想传递什么样的导向,想要告诉当事人怎么做,想要告诉公众怎么做?

按照法官的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拾得人的这一义务,是建立在对拾得物价值判断基础上的。有些拾得物的价值太低,甚至本身就是事主故意遗弃的,如果法律要求公民对于每一拾得物都要履行通知、送交、保管义务,那则是一种苛求。

这一判决,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正是我担心的。这一判决或将引来人人自危,就跟南京彭宇案一样,公众浑然不知该往哪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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