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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绿帽也犯法?局长情妇的老公被警方抓捕

 2010-09-07 12:3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9月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原销售处处长韩峰涉嫌受贿一案。因日记被人泄露上网,韩峰被人称为“日记局长”。曾被熟人及一 些官员力挺“没问题”的韩峰,从服装采购,到工程招标,都收过“好处”。检察机关指控韩峰共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1万多元。

网上日记大部分真实
在韩峰落网之前,疯狂转帖的日记,也引来不少人的质疑声音:这些日记是不是韩峰本人所写?日记有没有被人篡改过?日记是怎么泄露出去的?泄露日记的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这些网上流传的日记,绝大部分是韩峰本人所写。据悉,被关押后,韩峰认罪态度比较诚恳,“问什么答什么”,对自己涉嫌受贿的事实坦白做了交代。

在提到“日记门”事件时,韩峰面对那些被泄露的隐私,也承认网上的日记大部分是他所写但有的内容被人篡改过。对于他的隐私日记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韩峰也一直不知道原因。

据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日记泄露的原因,也确实像网上流传的那样,韩峰将他已删除日记内容的手提电脑送给情妇谭某后,日记内容被谭某的丈夫恢复。
对隐私日记泄密的事情,已由南宁市警方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抓获。

警方立案侦查,说明此事在警方的眼里是一件刑事案件。但是,我思考再三,从现有的报道披露的信息,找不到此事成为刑事案件的理由。下面分析如下:

1、诽谤罪?根据诽谤罪的规定,侵犯个人人格、名誉也只有“情节严重”并且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公权力”介 入,实行“公诉”。请问此事,严重危害了什么社会秩序,危害了什么国家利益?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不是公权力滥用是什么?如果构成诽谤罪,也是日记里披 露的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2、诬告陷害罪?网上曝光贪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现在公民选择的一种方式,只要他曝光的内容大部分属实,就可以认定是正当且合法的行为。既然审理中,韩峰承 认“日记局长”的日记内容多属实,何来诬告陷害?难道要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必须精确无误?如果是这样,今后举报人应该全部被抓,因为,我敢肯定地说,没有人 全部掌握贪官的违法犯罪事实。

3、其他罪?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请问韩峰的笔记本 电脑是属于这些领域的电脑吗?比如盗窃罪,韩峰将手提电脑送给情妇谭某后,该电脑就成了谭某或谭某家庭的财产,谭某的丈夫在谭某并不反对的情况下使用该电 脑,再正常不过了。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罪,请问日记披露了什么商业秘密?比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请问发帖人捏造并散布了什么虚伪事实,损害了谁 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谁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比如,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请问泄露了什么国家秘密?。。

唯一能靠谱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发帖人以此事向韩峰索要了钱财,则有可能构成此罪,但是,请出示证据。

因此,如果警方没有证据以敲诈勒索罪抓了有关人员,是在闹笑话,而且是公权力滥用。因为,谭某的丈夫在此案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韩峰作为党员领 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属于公众人物,应该让渡一些隐私权,因此,群众举报他的贪污受贿及生活糜烂行为,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还有那些行贿者的行贿行为, “香艳日记”中所牵扯到的那些和韩峰在一起吃吃饭、跳跳舞、洗洗澡的官员,甚至让韩峰的单位为自己的私事埋单的官员,他们这些行为,就不是隐私范畴了。

还有,这个性日记被暴光,就似谭某的丈夫捉奸在床一样,而且韩峰供认不讳了,但是,南宁警方如果以侵犯隐私为由,介入侦查,看似正常,其实是管得宽。给人 的感觉是,南宁警方此举是在纵容通奸,打击捉奸,试想,如果此举成功了,今后举报人想网络举报,担心被举报人效仿,动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他,让他有了担心 举报成本的顾虑,那时他还愿意举报吗?难怪现在包二奶的风气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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