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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奇闻:租房人摇身变成“房主”

 2010-11-06 09:2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包头法院、招商局、建设银行的那些荒唐事

一、包头强拆奇招:与租房人签协议、拆房子

2005年3月的一天,韩银花找到包头市体委C栋24号房屋业主的我(贺凤),说自己的三表哥马占勇想租住。我当时说,是表哥的话,住的时间短就不用给钱了。韩银花说:“为了表哥的孩子上学,准备住三年,怎么能不给钱呢,至少也得1万元,住的时间长的话再说。” 2005年4月11日 上午,韩银花给了我1万元租金,我给她打了1万元的房租款收条。当时我根本不认识租房人马占勇。

2007年11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关于香格里拉酒店二期项目建设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对包括我与丈夫共同拥有产权的包头市体委C栋24号房屋进行拆迁,要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所有住户到指定地点登记、提供各类相关手续和资料。同时,拆迁指挥部出台《体育局职工住宅拆迁补偿方案》,强调:“在签定拆迁协议时,须缴回所有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

2007年12月23日,在包头市体育局楼的3楼会议室召开职工拆迁大会,我的丈夫张波因不满赔偿数额而与包头市青山区招商局、拆迁办发生矛盾。张波在会上发表意见说:“我的住房是包头市最好的地段,坐在家里可以看到水幕电影,享受银河广场公园最优越的环境,地理条件最好,我要求回迁。同时,我的家是豪华装修,装修费就花了30多万元,按照大会的拆迁补偿价格我不同意。”张波由此得罪了有关各部门的领导,招商局、拆迁办把我们当成了眼中钉、肉中刺的钉子户。

为了不经我们夫妇的同意而把我们的房子拆掉, 2008年4月7日 ,青山区招商局与租房人马占勇签定“协议书”,谎称马占勇与张波存在房屋权属争议,为保证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规定“协议书双方签字之日起,马占勇于2日内无条件交房”,随后马占勇签字,5月份房屋被拆迁。

包头市青山区招商局、拆迁办导演了这起掉包拆迁、唆使租房人马占勇抢夺我们夫妇房产的闹剧。

房产证始终在我们夫妇手中,该拆迁违背了《体育局职工住宅拆迁补偿方案》中“在签定拆迁协议时,须缴回所有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的规定。之后,我的丈夫张波找青山区招商局的领导理论,他们一直避而不见,不是说在外地旅游就是说在外出差等等。

因为有青山区招商局、拆迁办的撑腰,2008年8月,租房人马占勇起诉我们夫妇,谎称三年多之前的2005年4月时并非租房,而是买房,1万元并非3年的租金,而是买房预付的定金,存在“口头协议”,房屋总价73000元,过户手续费1000元由马占勇支付, 2005年4月27日 全部付清了购房款余额,全过程有他的同学韩华或韩华的妻子韩银花见证,因此要求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判决包头市体委C栋24号房屋归马占勇所有。

青山区法院的传票当时弄得我们莫名其妙,一头雾水,至此开始了噩梦般的、毫无根据的所谓“卖房官司”。

因为房产证书上的所有人始终是我的丈夫张波,证人韩银花等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青山区法院于 2008年11月26日 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马占勇的无理诉讼请求。

二、包头奇案:法院、招商局、建行相互勾结炮制最荒唐判决

租房人马占勇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山区招商局、拆迁办领导与青山区法院院长段喜林打招呼,段喜林打电话给中院要求重审;包头市中院副院长霍英辉因与本案的“口头协议”证人韩银花(租房人马占勇的同学之妻)是好友、霍英辉的弟弟与韩银花在同一单位工作、霍英辉的弟弟弟媳成天与韩银花在一起打麻将,霍英辉便指示民二庭副庭长、主审法官范丽宏发回重审;2009年1月12日,我打电话给范丽宏询问案件情况时,范丽宏叫嚷:“你是从哪里知道我的电话的?”“不说出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后果自负!”“我不会让你赢的!” 2009年3月4日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果然, 2009年9月28日 ,青山区法院枉法裁判,判决“口头协议”有效;我直到2009年11月2日才收到判决书。我们上诉后,包头市中院副院长霍英辉多次在中院院长张民面前哭闹,要求判决我们败诉,她后来又飞赴北京,向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张民求情;中院审委会在众人都不表态、不签字、仅霍英辉一人赞成的情况下,霍英辉通过幕后操作,于 2010年8月11日下达判决书, 维持原判;我直到2010年8月23日才收到判决书。

此判决开启了仅凭亲友的口头“证据”、莫须有的口头“协议”而抢走他人财产的恶劣先例。

二审开庭后,马占勇与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市分行青山区支行王志敏等人勾结,违法获取我的存款记录,以此证明他支付了购房款。王志敏等人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建设银行股票的大跌,建行要将包头市分行行长高凤山撤职,高行长飞赴北京,向我求情,答应开除王志敏、对账户泄密予以赔偿,我表示不追究包头市分行行长的责任。此危机过后,高凤山行长变脸,不再理会我,也不兑现承诺。

包头市中院的二审判决采纳的“证据”——“ 2005年4月27日 ,贺凤在中国建设银行富强路储蓄所,存入其银行卡上现金65000元”系马占勇违法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该证据不具法律效力。王志敏等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违反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经造成了我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并且危及我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从上述马占勇的违法事实可以合理推断:马占勇通过违法途径在起诉前就预先查看了我的银行存款记录,因此马占勇编造出付给我“剩余房款64000元”,我“加了1000元共65000元存入富强路建设银行”的“购房证据”;整个付款、存款过程有韩银花见证。

我的律师在法庭多次提出:既然马占勇说整个存取款过程都有银行的监控录像可以调取,那你拿出来呀,但是,法官对于我们提出的对马占勇不利的此项诉求和其他诉求一概不予理睬。

马占勇以总额73000元“购买”了我的面积71.69平米、价值四五十万的房子,而我与马占勇在他租房之前根本不认识,我与他非亲非故,怎么可能以不可思议的超低价格把房子卖给他呢?对此,法官也充耳不闻。即使那天马占勇有64000元的取款记录、我有65000元的存款记录,也不能证明这个存款来自于马占勇的取款,我长期做生意,每天都有资金进出。只能证明马占勇通过建设银行包头分行的业务负责人王志敏预先知道了那天我的银行存款记录,而他又只有64000元的存款,因此编造出我拿了他取出的64000元,我又加了1000元,共存款65000元的“购房证据”。

购房乃人生的大事。我与马占勇素昧平生,他声称付款了,竟然没有任何字据,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房子是我们夫妇共同的财产,房产证上是我的丈夫张波的名字,即使我答应了卖房子也是无效的,为什么马占勇从来没有与我的丈夫张波见面商谈买房子的事呢?而且,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房子也没有过户!马占勇声称:没有过户,是因为找不到我们夫妇!这个诡辩太可笑了,我的丈夫是体育局职工,每天上班,我有固定地址的产业,任何人几乎每天都可以找到我们。

退一万步讲,即使马占勇编造的谎言都是事实,也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为什么马占勇在“购房”三年多之后才想起法律“维权”呢?为什么包头市法院可以超过时效违法裁判呢?

韩银花的证词声称:马占勇曾经将到手的房本交给了她(韩银花)保管,房本后来让我以办房屋过户为由拿走了。我认为这完全不可信:既然是你马占勇购房,到手的房本又为什么要交给韩银花保管?是你马占勇买房还是韩银花买房?房屋过户需要买卖双方一同去,马占勇将房本交给第三人,还声称是“为了过户”,又称我以过户为由从韩银花手里拿走了房本,这是完全违背房屋过户常识的漏洞百出的谎言!

2010年10月,我与丈夫张波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申请书中指出: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申请人张波,被申请人叙述的“买房”交易过程没有申请人张波的出现,房屋是夫妻婚内的共有财产,申请人贺凤并没有单方面处置的权力,不要说“口头协议”,即使是书面合同,只有妻子同意、没有丈夫的签字也是无效的。对此,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曾当庭指出,但法官却置若罔闻。更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在2005年4月收到房款后不办过户手续,使得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真的如此,至2008年8月,也已远远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不予立案,对此,申请人在答辩中均多次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但法院根本不予理睬。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为被申请人抢夺他人财产大开绿灯。

包头市中院院长张民与副院长霍英辉、青山区法院院长段喜林勾结,给我发来手机短信,将子虚乌有的交易、一清二楚的事实说成“交易过程违背常理”,并不断发表混淆是非、诬陷我的言论。两级法院法官私下皆承认“接上级指令必须这么判”、“我们没有办法”。以上有录音等证据。甚至中院院长张民也对他的老领导诉苦: “老领导,怎么办?我也没有办法,霍英辉是我的同事,让我左右为难”。

三、包头奇事:房主手握房本欲哭无泪,法院人情办案后患无穷

本案是负责拆迁的官员、开发商、违法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租房人马占勇勾结合谋所造成的冤案,是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山区法院罔顾事实所办的人情案,案中所采纳的“证据”是马占勇违法所获得的“假证据”;一审、二审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一审二审法院均存在违法的问题。

一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第七十二条判决此案属适用法律不当。第七十一条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第七十二条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及转移时间。而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至始至终属于申请人,有产权证为证。引用上述二条法律不能解决本案是租还是买的问题。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不置可否,只是引用订立合同可以有口头形式的规定,但是对于房产买卖这样的大事进行口头约定且没有任何付款字据、买卖双方并非朋友但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也没有过户房产证,这样的事如果是真实的,恐怕是全国第一桩。法院认定这样的口头协议有效,明显是拆迁部门的报复、个别官员的插手和某些法官袒护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二审法院不顾房产证书自始至终都在我们手中,从未有买卖、过户的事实,称马占勇对房产证的取得和交回已经作出合理的解释,这完全是听信了马占勇编造的谎言。

所谓存在“口头协议”,马占勇的两个证人,一个是他的同学,一个是他的表兄妹,两人与马占勇皆有利害关系,而且两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本来不应采信他们的伪证。但是包头市法院已经利令智昏,作出了极为荒唐的判决。租房人马占勇一直声称:“你告去吧,告到胡锦涛那里也没用,法院等有关部门我已经买通了,你就是再上诉也得输!”听这口气,好像法院是他家开的,好像法律也是他制定的。

如果仅凭租房人亲友的口头“证据”就可以抢走产权所有人的房屋,这等同于公开抢劫;包头市中院和青山区法院的人情办案是完全错误的,可能对人民安居立业的和谐社会形成极大的挑战,由此可能形成不法之徒仅凭口头“证据”而抢劫别人财产之风。

难怪网友留言:“此案判决可谓经典,神奇,若全国法院皆同青山区法院、包头中院如此断案,全国谁人没有房子住。随便租个房子,几年就会变成自己的,谁没有几个同学做证人呢,口头协议可以转移房产所有权,真的要引起重视了。”

“这社会真的是乱套了,无凭无据竞然说别人的房子是自己的!而法院更是搞不明白在搞什么鬼!”

“都去包头租房子吧,包头中院支持我们,记得带上几个同学,到时候说说房子就是自己的了。”

“包头这地方还有这样的事!那得到一套房子不是很容易!那把房子租给别人的老板可要小心哟!一个不注意房子就成了别人的了!这是什么社会呀?悲哀!”

“那6.5万有收据吗,不然的话我就也去那租房子,不用买也能得以套房,号召全中国的都去那租房子,呵呵.”

“霍英辉院长能帮我搞个大楼吗?包头市委怎么样?”

“呵呵,有那么便宜的事我也想去包头租一套房子住,过不了几年就会成了自己的了哈哈! ”

“建议内蒙高院纪委、内蒙古高检严查此案的内幕,还当事人公道。”

“没有证据判案是包头中院的特色。”

“包头的那家法院伤天害理!乱判葫芦案!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链?!法官不可能连基本常识都没有吧?!!!!这叫公然霸占!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联合调查组,坚决彻底厘清是非,要一查到底!”

“包头法官、院长这样判案,是对神圣宪法的亵渎,有这样的一群糊涂法官、院长,政府岂能不腐败呢?国家怎能长定久安呢?社会怎能和谐?人民怎能安家乐业呢?腐败啊!腐败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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