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年前“无密级文件”摇身变“国家机密” (图)
中国的“国家秘密”由谁定、怎么定?日前上海的一起行政官司表明,原来很简单,政府某个部门开个会、敲个章就可以了。甚至之前没有密级的文件,也可以随时成为“秘密”文件。我们来看看,一份曾四处传播的上海市卫生局文件,在发出6年后如何摇身一变,成为“国家机密”的。
发129号文件的起因
据《南方周末》报导,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医生陈晓兰,把上海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双方较量的焦点,是一份神秘的文件——沪卫医政[2004]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
2010年3月,陈晓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结果被卫生局拒绝,理由是该文是保密文件。
这份文件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呢?
这一文件发布日期是2004年7月。当时,陈晓兰写了一篇反映上海部分医院使用假冒僞劣医疗器械的文章,被网友发到网上。上海市主要领导在内参上看到该文,批示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予以查核。为答复领导批示,上海市卫生局发了一个129号文,向上海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
这份文件上说,陈晓兰的文章内容不实,并直称陈晓兰“扭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训诫”。该文件共印发15份。
据陈晓兰回忆,在向市政府报告之前,上海市卫生局并没有向其本人核实有关情况。129号文发出之后,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按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训诫”陈晓兰。相反,签发129号文的原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很快因为某些原因被免职了。
陈晓兰当时也不知道这份文件的存在。2004年底,她再次去北京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问题时,一位官员将这份文件拿给她看。此后,陈晓兰在多家医院暗访时,也看到过贴在墻上的129号文及附件。由于认为她反映的相关问题早已有定论,她也就没有把这份文件当回事。
2005年打官司时意识到问题严重,她“冒充”病人“以身试针”取证,将几家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医院相继告到法院。这些官司大都输掉了。
有一次法官悄悄给她看了一下129号文,她这才知道,被告医院将这份文件提交给法院了。在这之前,就有陈晓兰的对头举报她,并且拿着129号文件到北京有关部门“上访”以此证明说明陈晓兰因举报不实,被上海有关部门处理过。
129号文由“文件”变“机密”
2006年陈晓兰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看129号文,得到的答复是:“(129文件)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
2010年3月,她再度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时,距129号文发出已有6年,上海市卫生局局长也已换了两位。陈晓兰的要求被拒绝。
理由是129号文,变成“机密”文件了。陈晓兰将上海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11月11日,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陈晓兰当庭提交了129号文的“拍照”版,文件上并没盖“机密”章。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承认,陈晓兰所拍的照片与129号文原件内容一致。
而这份129号文件成为“国家秘密”的过程,也被清晰还原了出来。
陈晓兰3月向上海市卫生局就129号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先是告诉她要“延期答复”。然后,卫生局又为此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这个会由上海市卫生局一位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卫生局保密办、医政处、法规处、信息公开办等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共同认定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在该局备存的129号文的左上角加盖了一个“机密”章,让它正式成为“国家机密”。
陈晓兰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当庭提出,希望法官审查129号文到底属不属于“国家秘密”。
法官对此未予答复,在合议半小时后,宣布此案择期判决。
公开预算遭遇“国家秘密”
《南方周末》报导,在申请包括政府预算在内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者们常常觉得自己“有法可依”,但各级政府部门引用另外一些法规条款,同样理直气壮地回复“不予公开”。
在《条例》第十四条中则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進行审查。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及“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正是在这一规定条款的指引下,中共传统的保密制度成为某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部门预算的最大理由。
网友说,其实这才是中共法制的核心,想公开的时候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怎么着都是依“法”,让人没话说。
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财政学教授蒋洪介绍,尽管1989年实施的国家保密法不再将国家财政计划、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列为国家机密,但现实中将预算案看成是政府秘密的观念,至今并未彻底改变。
著名经济学家、美国《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博士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共当局都讲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情况下,泄露了什么“国家机密”,在这一点上,中共当局始终都不予说明。
程晓农指出,在中国社会,中共当局插手一切,同时中共居于法律之上,可以肆意操控法律,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国家机密”的定义。
旅美中国互联网事务分析人士李洪宽指出,中共对中国信息的控制,从来都不需要什么“法律”,“法律”从来都不是障碍。并且中共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真正危害的还不仅仅是人权人士,实际上是老百姓。”
“泄露国家机密”罪是中共打压异议人士的手段
“泄露国家机密”一直是中共打压异议人士的手段。今年中共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中一项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应当配合国家机关对泄密案件進行调查,若发现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应在网上删除、停止传输,并保持有关记录并向当局报告。草案获通过后,不少大陆网民在互联网留言,批评新法進一步打压网上言论自由,有网民更透过社交网站推特,呼吁大陆网站的管理人联合起来,反对修订草案。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江苏维权人士王承志表示,网民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当局都以不同理由拘禁或打压,现在将网上发布讯息都与国家秘密扯上关系,说明言论自由更進一步受打压。他说:如果一个人影响了国家安全、出卖国家秘密,不管在哪个国家来讲都是犯法的,关键是在我们这么一个国度,它不是依法治国,还是人治的,现在这一个法律,它只是更加有了一个法律上站住脚根的地方,好像出卖国家利益了,它随便可以扣上一个帽子。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西方国家对言论自由有很大保障,网民发表言论都不会被视为披露国家机密。而大陆当局惯于封锁讯息,网民在揭露真相、公开讯息时,更容易被当局以泄露国家秘密以定罪。他说:批评必然会举出一些事实,很多事实都是国家没有公布,在中国来讲,国家没有公布的,国家不让你知道的,你发布出去,随时都有可能被视为侵犯、泄露国家机密的罪行。
最为著名的中共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行打压异己的例子是王小宁和师涛。2006年中共当局因为雅虎公司提供的资料,把大陆一名网路异议作家王小宁判刑10年。2007年,湖南长沙《当代商报》前编辑部主任师涛也被判10年徒刑,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师涛曾报道当地官员腐败问题。
国际人权组织说,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国家机密"的范围,是否“泄密”完全由人为决定。而中共则经常利用这一罪名打击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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