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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位“流氓”的悲剧人生

 2010-12-04 23: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流氓罪”很多年没有听到过了,这个罪名当年可谓是风光一时,基本上这就是个“筐罪”,什么事情要是够不上其他罪名的话,基本都可以用这个罪名把他装进去。法制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这种“筐罪”已经大幅度减少,在1997年,这个流氓罪就永久的退出了《刑法》的条文。

但流氓罪本身的受刑人还在。最近报导的中国最后一位“流氓”就是例子。他是在当年因为抢了别人一顶帽子以及跟别人打过一架,从而被以“流氓罪”判了死缓。我们都知道,基本上死缓就是死不了的刑罚,然后就是减刑到18年。原本他现在早就应该出狱了,结果因为服刑期间由于监狱的条件恶劣以及超强的劳动,使得他得了重病而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他成家生子,原本这个罪名废止的消息他都是不知道的,只是艰苦的过着日子。但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他服刑的监狱认为他是保外期间逾期不归,不顾他每月都向当地派出所报到的事实,不但把他重新投入监狱,还把刑期顺延,使得他将要在流氓罪的罪名下服刑之2020年,成为了中国最后一位流氓。

从这位最后的流氓服刑的时间来看,他大概就是当年那几次严打的受害者。当年的严打是有鉴于社会治安恶化,从重从快的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出发而做的一件事儿,当时我还记得隔三岔五就会在居委会的墙上看到大大的告示,内容不外乎某些人因为罪大恶极而被枪毙。我的一个邻居大哥也因为旁观了两伙人打架被殃及池鱼,不由分说被判了十几年徒刑发配新疆,回来以后从一个好奇青年成了真正的混世魔王,最终在一次真正参加的斗殴里丢了性命。

现在回忆起当年那个严打而近于疯狂的时代,任何法学家都会摇头苦笑。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个归结到法制不健全上,也可以归结到社会发展不均衡上,甚至可以归因到急功近利上,可是,很多伤害还是发生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时如果法条规定了处罚,并不能代表该法条废止之后,原本依据该法条判刑的人士就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赔偿,或者直接无罪释放。在这方面,法学界也有很大的争议。但就从这件事上来说,把他保外就医的时间算成刑期,从而造成事实上的拨乱反正也不是不可能的,毕竟当时那种严打本身就不具有多少合法性,是一种以行政决定代替司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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