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院查明,韩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价值百万元的财物
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新华社
网络热词
“日记门”
14日,新华社盘点2010年网络热词,其中,“日记门”入选
2010年,网络惊现多起“日记门”事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原处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峰。
『日记门』事件回放
●今年2月,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在全国各大网络论坛蔓延,并引起广泛关注。
日记被曝光后,各地网民展开“人肉搜索”,搜出日记主人韩峰和涉及的女性。
●2月22日,广西烟草专卖局对韩峰进行停职检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查,随后认定其存在违纪违法情况。
●3月9日,南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3月13日报请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韩峰。
●3月13日,韩峰涉嫌犯受贿罪被广西检方逮捕。
●3月14日上午,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作出决定,开除韩峰党籍和公职。
●6月21日,自治区检察院通报,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涉嫌受贿,已移送审查起诉。
●9月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12月14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韩峰犯受贿罪,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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