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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毛时代的“公费医疗”是针对干部的啊!

 2010-12-28 06:5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公费医疗

从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接管福建各地政权时起,到1952年7月止,福建省曾对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职工及其随带眷属实行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的医疗保健制度。从1952年7月起,全省各地按照政务院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开始实施公费医疗预防制度。

(一)实施范围 根据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省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25日公布《福建省实施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规定实施公费医疗的范围为:省、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团编制内工作人员,省、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之盐务、税务、粮务、检察、公安等单位与文教、卫生、农业、水利、交通等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公立大、中专学校编制内教职员工,土改队、干训班等工作人员。1952年12月,按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通知规定,福建省小学教职员工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3月,省卫生厅补充规定,大专学生从是年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实施范围扩大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工作队,经批准离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省核定名额以内的乡、镇干部。

随着机构增加与扩大,全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逐年增加:1952年计17612人(不完整统计);1954年计149487人;1960年增至231769人;1970年增至282260人;1980年增至389211人;1988年增至664747人。

(二)管理与实施机构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后,为加强领导,协同管理,省和部分县相继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并由同级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卫生、人事、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级卫生、财政部门都指定专人兼管公费医疗日常工作。1984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专门核准80名编制,在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专职管理人员。

省级机关和福州、厦门两市以及各大学均设有公费医疗门诊部或医疗所、室(有的大学设有职工医院),专门负责省、市机关干部、职工和大学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公费医疗。闽侯等专署机关在50年代也曾设有公费医疗门诊部,后因体制变动或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相继撤销。全省大多数地、市、县机关单位的公费医疗任务是委托当地公立医院或集体医疗单位承办。

1986年5月,省级机关医院成立,进一步改善了省级机关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的条件。

(三)干部保健 在实施公费医疗过程中,从1953年开始,福建省对部分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实行干部保健措施,建立干部保健门诊点和干部病房,专门负责这一部分人员的体检和门诊、住院治疗。

干部保健对象 1953年,干部保健对象为厅(局)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含厅局长)。1958年,省立医院干部病房收容对象定为:行政13级以上(含13级)、技术3级以上(含3级)的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其中包括正副厅局长、党委书记及县委第一书记)。到80年代,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干部保健范围逐步有所扩大。1980~1985年,省卫生、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先后三次发出联合通知,干部保健对象扩大到厅(局)党组成员、老红军、行政14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

1985年11月,省科委、省卫生厅联合通知规定,凡本省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享受省厅、局级干部门诊和住院待遇。1987年8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通知重新规定,干部病房收容对象为:副厅(局)级以上干部,老红军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4级的干部和工资改革前技术六级的高级知识分子;门诊保健对象扩大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行政15级干部,及工资改革前技术七级的高级知识分子。1988年4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又规定,凡持有“保健医疗证”的干部,均可持卡到省级各医院开设的干部保健门诊点就诊,对原只享受干部门诊待遇的行政15级干部和技术七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如需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同意,可介绍到指定的干部疗养院或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住院。

随着干部保健事业的发展,干部保健管理组织、干部保健门诊和干部病房也相应地扩充发展。

干部保健委员会 1960年,省干部保健委员会成立。1986年10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进行调整,并配备专职干部设立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干部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干部保健门诊 1953年,省卫生厅直属卫生科指定专职医务人员负责干部保健工作。1956年,省卫生厅指派专职干部建立省委和省政府干部保健室,并对省委正副书记和正副省长配备保健医务人员。1957年,省直机关卫生科成立干部保健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省直机关(包括设在福州地区的各大学)的干部保健门诊、体检和家庭访视。1961年,省立医院成立干部保健科,专门负责干部保健门诊、住院、体检及省委书记家庭访视。1986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的干部保健室改为干部保健科。1988年,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各增设一处干部保健门诊点。

干部病房 1953年夏,省立医院成立干部病房,设病床16张。1961年,该院干部病房的病床增至62张。同年7月,省人民医院也成立干部病房,设病床20张。“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病房一度撤销。1974年以后,省属几所医院又先后恢复、建立干部病房。到1988年,省立医院、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等5所省级医院的干部病房,合计有病床276张。

(四)经费管理 1987年以前,根据中央统一规定的人均定额标准,再按本省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编造年度预算。其中1952年的定额标准每人全年24元;1954年调整为18元;1963年调整为21.60元;1964年调整为24元;1976年调整为20.50元;1978年调整为30元。从1987年起,不再统一核定定额标准,由各地、市、县政府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财力可能自行调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1987年,省级机关单位核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全年不超过55元,大学生每人全年不超过3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解决。

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分级管理,在年度开始前,省里根据上述各个时期所核定的人均定额标准,再按各地、市、县所报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分配年度指标数。1955年以前,公费医疗经费均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统支,掌握使用。1964年以后,为了纠正以往在经费管理上存在一个部门管理、众多单位消费所带来的缺陷,以节约国家资金,方便干部就医,各地根据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颁发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的规定,推行下列几种分管办法:

1.省、地、市、县党政群团机关和机构人数较少的单位,仍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2.大学、医院及设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团体,其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拨交单位包干掌握使用,剩余或超支由单位自行负责;

3.县(市)所属各系统人数多的事业单位,多数地区采取分系统包干使用,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月拨出其全部定额经费,交给各该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使用;

4.对离城较远的区、乡、社单位,采取分成管理使用,即由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拨给一定比例的经费,交给区、乡、社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以方便干部就近在基层医疗单位门诊或住院。而到县医院住院或转地治疗,其医药费仍由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报销。

80年代,一些地区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进行改革尝试。在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曾出现把公费医疗经费按人均定额标准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造成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的职工和危重病人的医疗保健得不到保证。对此,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984年6月在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的文中明确指出: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1987年4月,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公费医疗经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试行: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门诊治病医药费实行与个人适当挂钩的办法,其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省里不作统一规定。

(五)自费项目 省人民政府1952年7月颁布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和1955年1月颁布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凡未经医生许可自购药品、非治疗所需贵重补药、病人住院伙食、旅差费、镶牙、配镜、安装假肢等费用,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补充规定,下列各费由个人负担:未经同意擅赴其他非指定的公私医疗机构诊病的费用;投考、调训、结婚等所进行的体检费用;住院分娩后婴儿护理费、医药费、乳费、伴人费;中药配伍用的肉类、酒类等的费用;各项证明书、煎药费、药瓶费、出诊费(急证除外)、门诊挂号等费用。

随着保健药品不断增多,滥用补药等问题时有发生。1974~1988年,卫生部、财政部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出通知,对自费药品范围作出补充规定。其要点:(1)人参、鹿茸、胎盘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30余种补药、生物制品,一律自费;(2)枸杞子、阿胶、牛黄等10余种中药,除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外,凡单味使用的,按自费处理;(3)前两条规定自费药品,属危重病抢救或公伤人员治疗所需者,可以报销;(4)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带“健”字号的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水果、卫生用品等,均应自费;(5)授权各地、市、县,对新出现的各种保健药品可自行作出自费负担的补充规定。

(六)经费开支 据1954~1988年的统计,35年中,有31个年度是超支的,其中1964年全省开支807.6万元,人均36.46元,人均年超定额12.46元;1986年,全省开支3962.4万元,人均66.17元,人均年超定额36.17元;1988年全省开支6305万元,人均94.89元,若统一按省级机关单位核定的干部、职工定额标准来计算,则人均年超定额3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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