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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大交通事故案 肇事者疑被无期犯人顶包

 2011-01-11 07: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爸爸,爸爸,撞死我的车是蓝黑色,不是白色,你难道不知道吗?”

机械工程师郑平西从梦中惊醒,心如刀绞,一直到天亮,再也睡不着了。女儿郑玉伟的样子还在眼前,跟活着时一样。

郑平西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几次判决以后,他都做了这同样的梦。这起导致他女儿惨死的交通肇事案,破案用了4年,两级法院的6次审判又历时4年,但他一直没能为她讨回一个公道。

家属指认嫌疑人,其兄是警察

郑平西讲述:“2002年事发当日,据110报警记录和现场目击证人证词,交警就已经锁定肇事车辆为本地的鲁J14XXX蓝黑色桑塔纳,并在第二天把嫌疑车辆排查表给了我一份。其中登记为蓝色的车有7辆,我在一个星期之内,就已经通过亲自查验车辆找到了真正的肇事车,车主张继波是当地一个建筑老板,后来搞了地皮做了房地产开发,他哥哥是公安局的干部。但是办案交警突然被派出去学习了,后来他们一直拖着不查,我就一直催。直到2006年,他们从公安系统的被盗车辆信息网上找到一辆河南濮阳的豫J14XXX白色桑塔纳认定为肇事车,举报出一个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作为肇事司机,泰山区法院两次判决,都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每发回一次,他们就重新认定出一个新车主,直到200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的认定是找不到案发时的车主了 ⋯⋯2010年,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要我息诉。”

山东省千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路秀军对该案的定义简单而直接---“造假”。他告诉本刊记者,卷宗里的证据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决书漏洞百出。

对于车牌属地、颜色、车主及口供记录相矛盾等等多处疑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两位负责人张国强和陈文生对本刊记者表示“确实客观存在”,也是中院将案件两度发回重审的因素之一,但他们认为,这些都属于细枝末节的证据链上的瑕疵,不影响对案件主体事实的判断。

而对于张继波是否有嫌疑,其兄是否为公安局干警。张国强说:“据我所知,他确实有个哥在公安局,但你要说张继波肇事,一点儿证据都没有。”

陈文生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件引起了市政法委乃至省检察院、公安厅的重视。2009年的时候,市政法委专门组织公检法开过听证会,认为案件没有问题,省检察院也把卷宗调走复查过,也认为没有问题。

张国强和陈文生都对失去孩子的郑平西表示理解和同情,但他们均表示,审理这个案件,法院绝对没有受到任何压力,没有任何“案外因素”,刑事部分的基本事实证据充分,足以支撑判决。

目击者称肇事车辆是蓝黑色

2002年3月23日傍晚7时许,天色已经暗下来,泰安市武警消防中队三班的战士牟旭升和8个队友洗完澡回单位,当他们走到泰山大街松园小区路口处,只听“砰”地一声,车祸发生了,肇事的一辆桑塔纳飞速逃逸。

牟旭升告诉《望东方周刊》,几位武警战士立即分成两组,几个人抢救伤者送往医院,他和另外几个人负责保护现场。等到交警到达现场之后,他们才做了移交工作,回到不远处的部队营房。

当天晚上,又有交警来到牟旭升等人所在的消防中队办公室,向他们做了询问记录。

根据当时的记录,牟旭升告诉警察,肇事车是一辆普通桑塔纳,他距离较远看到的车是黑色。但据现场群众讲,是深蓝色,车牌号是鲁J,其中有数字140,140在前还是在后不清楚。

牟旭升对本刊记者说,虽然笔录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当时询问时,不止他一人,别的队友也在场。

由于时间过得太久,很多细节他已经记不清,但大概记得,当武警战士抱起郑玉伟时,她已经不行了,眼睛、鼻子和嘴,都开始往外渗血。

事后一段时间,当他经过事发地时,又看见过家属立在那里的“寻找目击证人”的牌子,上面大致写到死者还有一个1岁的小孩,他很同情,但觉得也再做不了什么,“我们已经把所知道的所有情况,该提供的全部提供给警察了。”

郑平西对本刊记者说:“车撞到我女儿后,她翻到了车盖上,如果这时候停车,我那孩子可能就是活的,但他加速开车继续跑了大概50米远,我女儿被甩出去摔在马路牙子上⋯⋯”

肇事车的损害也很严重,保险杠的一部分、车窗玻璃散落一地。

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的“110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记录印证了武警战士的证词,一目击者于当日19时54分打电话报警,告诉警方“一蓝黑色桑塔纳撞一骑自行车女子后逃逸,车号:鲁J14XXX⋯⋯”

有人举报一无期徒刑犯人是元凶

事发第二日,泰安交警提供给了郑平西一份嫌疑车辆的排查表,罗列了所有鲁J14开头的桑塔纳车辆名单。这其中,“车身颜色”显示为“蓝”的一共有7辆,郑平西开始逐一给车主打电话,说明情况,请求验车。

他告诉本刊记者,大约一周以后,他打电话给了鲁J14459车的车主张继波,张在电话里面告诉他,车已经卖掉了。他依然请求帮忙找到买主看车。第二天,他再次打电话,对方回答:“车我还没卖,你过来看吧。”

当时,郑平西就产生了一些怀疑。到了约好的地点,他发现车盖上有凹痕,车窗的压条也有动过的痕迹,钻到车底,发现保险杠下面贴的纸标签竟然是崭新的。

“我搞了几十年机械,车有没修过不是很容易就能看出来吗?”郑平西对本刊记者说,“但当时我完全信任警察,马上去交警部门跟警察汇报。但是,当时经办这个案件的交警张良坤突然被送去学习了,另一位警察接待的我。过几天,他回复我说,这个车是换过保险杠,但是是去年11月份换的。”

郑平西心想,如果是2001年11月换的,那车底的纸标签怎么会一尘不染。他假设,如果这5个月来,该车因为车祸之类的原因下路了,修好后一直放在车库没动,那也有可能。为穷尽其可能性,他又专门查了鲁J14459近5个月的养路费,发现无一遗漏地缴了。这让他进一步怀疑该车就是肇事车辆。半个月后,他又跟踪发现了该车贴前窗膜的情况,并全部跟交警汇报。

然而,根据泰安市交警六大队民警张良坤、程东明提供的书面说明,“3·23”事故发生后,“支队、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办案民警不辞辛苦连夜展开调查取证,对报警人及现场周围群众提供的鲁J14XXX普通桑塔纳嫌疑车辆,立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这期间,2002年4月初,办案民警张良坤遵照支队安排,到市局培训中心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晋衔培训,在脱产培训期间,事故处理大队现场二中队民警在中队长程东明的带领下,对尚未排查到的鲁J14XXX普通桑塔纳继续展开排查。“从车身的颜色上排除嫌疑车辆14辆,从车的新旧程度上排除16辆,从车辆碰撞摩擦痕迹上,排除10辆,请车辆鉴定技术人员重点检验的2辆。共计42辆。”

特别是对受害人亲属及周围群众提供的鲁J14459重点嫌疑车辆,办案人员“认真做好车主工作,较好配合,同时积极与有关技术人员取得联系,进行车辆检查、鉴定,重点排查”。

“总之,通过不懈努力,使鲁J14XXX普通桑塔纳的42辆嫌疑车辆,都逐一得到全部排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国强和陈文生告诉本刊记者,卷宗里关于鲁J14459是肇事车辆的证据一点也没有,郑平西自己倒是搞了很多材料。但是证据有个采信问题,公安机关办案有自己的方法,取证按照一定的程序。法院判案只能依照证据来判。

鲁 J14XXX牌照的全部车辆都得以排除嫌疑之后,“3·23”重大交通事故成了一桩悬案。但郑玉伟的父亲郑平西却认为证据确凿,坚持不懈地对张继波进行检举揭发。一年多以后的2003年10月10日,来自天津看守所犯人刘某的一封举报信转到了泰安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让此案有了新的转机。刘某检举跟他一起偷车的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是2002年3月“在山东省泰安市交通肇事伤人致死逃逸案件”中的元凶。

肇事车一会儿是黑色,一会儿是白色

接到来自看守所的举报信之后,犯罪嫌疑人段海申被锁定为肇事嫌疑司机,但肇事车辆一直没有找到。

2005年4月22日,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网上出现这样一条信息:2005年4月4日,一辆车牌号码为豫J14316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北永年县被当地刑警大队以被盗车辆查获。

2006 年3月30日,泰安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出具了第20020168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河北魏县大辛庄乡王家河村段海申在无驾照的情况下驾驶着河南濮阳人袁现波的豫J14316号牌桑塔纳轿车与郑玉伟相撞,致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判定段海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11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泰山刑初第243号判决,判定被告人段海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并罚,执行无期徒刑。

在笔录中,段海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卷宗材料中,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督查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06年3月14日取得的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盖有 “濮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监制”的豫J14316牌桑塔纳车照片上呈现为黑色,另一张从车尾拍摄的照片,该车也是黑色。

然而,濮阳市车管所副所长刘彦峰在查验所登记车辆原始数据之后告诉《望东方周刊》,2001年转入该所的豫J14316是一辆白色轿车,2005年失窃查获时登记也为白色,2005年到2008年的历次年检中,车辆颜色均显示为“白色”,系统中查不到任何颜色变更的记录。如果车辆私自变更颜色而不备案,年检的时候是不会获得通过。2008年最后一次年检后,车辆状况为“锁定”,停办一切业务。因这辆车在转入该所之前是北京的出租车,所以根据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出租车8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而锁定的。

濮阳市车管所的另一位副所长荣立民对本刊记者说:“当时泰安警方来我们这里调取材料的时候就有提到说,关于车辆的颜色,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怎么和我们这里的不一样。那不一样就不一样了,我们的原始数据是不会改的。”

对于车的颜色疑问,法官张国强告诉本刊记者,这个车一开始登记的确为白色,但是后来就变了。因为车是在没有过户情况下进行的“非正常交易”,中途转手多次,2003年秋天在旧车交易市场上被现在的实际车主买走,两级法院经历6次审判,最终实在查不清楚事发时的车主,甚至在这个案子中难以判断是不是赃车,所以他们认为应该是私自更改的车身颜色。

如果是私自更改车身颜色,何以在2006年复印的行驶证图片上,车的颜色呈现为黑色?行驶证复印件是谁造假?张国强法官告诉本刊记者,证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法院没有调查权。

濮阳车管所副所长荣立民告诉本刊记者:“我们不可能造假。”

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第三次维持原判

2007年2月1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泰山区法院第243号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9日,泰山区法院又作出(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依然判定段海申为肇事司机,基本事实证据与第一次判决无异。

2007年9月17日,泰安市中院再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27日,泰山区法院又作出(2007)第292号判决,这时候认定的车主已经由之前几次认定的袁现波、任军营、郭军营等人改成了盗车团伙的另一犯人段国强。但肇事司机依然是段海申,肇事车依然认定为豫J14316的“蓝黑色桑塔纳轿车”。

2008年3月10日,泰安中院作出(2008)泰刑一终字第15号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 年6月1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被害人家属下达(2010)泰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知“由于此案案发至侦破相距时间较长,虽然登记为豫 J14316号车的所有权几经变更,在某些情节上不尽完全一致,但从现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分析,本案的基本事实、情节是一致的。从案卷材料看,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侦查、排查,排除了合理怀疑,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段海申系交通肇事者是有充分依据的。”

然而,郑平西并不认为车身颜色的变化属于“枝节问题”,他坚持认为司法机关在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一辆车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时候是蓝黑色,2005年被另一些偷车犯盗窃的时候是白色,2006年取证的时候又变黑色,之后的年检记录又是白色⋯⋯让他难以理解。

无期犯人:我难道就不睡觉吗

律师路秀军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件中的无期徒刑犯人段海申以及提供证词证明当时跟他一起的其他人,都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在押犯。在第二次审判的时候,他在现场看到,尽管段海申已经是一副无所谓,爱怎样就怎样的表情,但当法官讲到他的犯罪时间时,段海申说:“我难道就不睡觉吗?”

根据2003年抓获段海申盗车团伙的天津警方举证,2002年3月22日凌晨,段海申一伙人还在山东省海阳市偷车,当日上午在邢台销赃。

而根据泰安法院的认定,段海申一伙于3月22日上午销赃后,从河北邢台开着车到邯郸,带上亲友从邯郸出发赶到泰安,3月23日傍晚撞人后逃到东平县,在东平县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修车,第二天坐车返回泰安去登泰山看日出,第三天看完日出后下山⋯⋯几日之后,在邯郸旧车交易市场将车卖出。

律师路秀军认为,这种“日夜兼程”的时间设置不符合情理,连夜盗车销赃之后,也不休息也不回家就半路接上亲友驾驶着来源不明的一辆车去泰山旅游,撞人之后又立即去登泰山看日出,难以理解。

然而法官张国强告诉本刊记者,之前也有考虑时间上来不来得及的问题,但是专门做了实验,证明他们是有作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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