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哪”
1月21日,中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俗称“新拆迁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征收房屋,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新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强拆”时代的结束?
在经过漫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之后,中国新的拆迁条例终于出台。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10年前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认为,新条例是政府在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的压力下,作出的改良尝试:
“是一些微小的调整,但有一些积极意义。不过,从法律上讲,拆迁本身就没有充足的依据,无论《物权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征收、征用的依据。所以拆迁条例本身在立法上就有缺陷。”
何为“公共利益”?
新拆迁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强制征收房屋,而是要由法院作出决定。各级政府征收房屋的前提必须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唐吉田律师认为,以上这些表述也给日后操作的“灵活性”作了铺垫:
“由于中国的现行制度,法院受制于政府,虽然取消行政强拆,但是政府利用法院的力量征收房屋,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现象是难以消除的。”
对于“公共利益”,新条例列出了几点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体等公共事业,危房地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唐吉田律师认为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分。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官员由于利益的驱动,把非公共利益也算在内。”
“占用”还是“霸占”
同为律师出身、曾因抗议强拆而被警方以“妨碍公务”罪名两次拘捕并入狱的倪玉兰对新拆迁条例并不看好:“我家原来在北京西城区新街口的房子被强拆,就是因为政府要盖办公楼。新拆迁条例并没规定不许地方政府盖办公楼呀?就是变成由法院下达拆迁指令。这不是换汤不换药么?与其说房屋占用,还不如说是霸占。”
唐吉田律师则认为,中国的拆迁问题源于土地制度和与之牵连的财税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新条例能否解决拆迁领域的难题?我还是觉得要审慎对待。总体来讲,我觉得这个新条例出来,还是忧大于喜。”
值得深思的还有新拆迁条例的“附则”: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换言之,已经确定的和开始的项目不受新条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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