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成富乡居民李宝民,在2010年11月11日被当地群众举报,在1991年8月初在吉林省德惠抢劫,友谊县公安机关在成富乡将刚下客车的李宝民抓获,经讯问。李宝民承认抢劫事实,友谊县公安局马上和吉林德惠警方联系,德惠警方不知有这案情,在下午17时按友谊县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给传来了拘留证,友谊县公安局将李宝民关置友谊县看守所,在2010年11月14号,吉林德惠警方来提人,与友谊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说,他们没有副卷,是到德惠法院档案室找到的卷宗,看到里边有李宝民的批捕手续。
李宝民家属聘请黑龙江省启凡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律师会见李宝民和阅卷发现。
李宝民一直在打工和在户口所在地种地,1991年9月26号批捕手续不去实施,当事人也没有逃避。根本不知要抓他的事。李宝民在1991年8月初从德惠回到家不久,因为家里发大水,就到对岸宝清县凉水乡打工,一直使用真实姓名,真实户籍地,在凉水乡结识了现妻子李凤香,并公开举行了婚礼,在1997后1月1 月到户口所在地成富乡办理了一代身份证,2008年又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从1991年到2010年都有打工单位和户口所在地证明。
吉林德惠警方在1991 年8月30日捉同案犯时无法提供捉李宝民的手续,也无拘留证。公诉方认定1991年9月26号批准逮捕手续是强制措施起始时间,家属提出了疑问,1991年8月30日怎么可能拿1991年9月26号的手续捉人?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察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案抢劫为二起,本案适用于修订前刑法第 76和第77条,追诉期为15年,现已过19年,不应追诉。
一审判决已下刑期为3年。现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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