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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之药家鑫案:我们全部被骗了!

 2011-04-19 21:2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4

提示:在中国要有什么背景才能这样?

尽管大多数人无法接受,但历历在目的往事告诉我们,事实可能就是这样。

大家是否想过:药家鑫案,从2010年10月20日案发,一个多月后的11月28日媒体才姗姗介入,这种现象在非涉及国家机密的恶性杀人案中是极其不正常的,而且从公布的案情来看并不复杂,这样一起史上少有、性质极其恶劣的杀人案,有必要历经五个多月的审理才开庭吗?那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审理又弄清了那些案情的细节呢?

难道大家没感觉:庭审时法官、公诉人、双方律师不就像演戏似的在走过场吗?

大家有没有发现庭审现场药家鑫对许多年以前生活中的细节都描绘得有板有眼,当然啦!钢琴能上十级,具有超强记忆力是必须的!但不可思议的是,他对几个月前刚发生的杀人案的案发经过的供述就像是在做梦一般。比如:

“当天晚上去西安外国语大学看女朋友吃饭,没有喝酒,驾车返回西安,不清楚那条路叫什么名字……”
  
“撞的时候没看到,听到一声下车才看到……”
  
“当时在弄音响,不太清楚当时车是否走的是直线……”
  
“捅完受害人后就驾车逃跑了。逃离以后开到一条路,不知道路的名字,手指打颤又撞倒两个行人……”
  
“不知道捅了几刀,不清楚捅在什么部位”。
  
“当时凶器在车上,害怕被人看见就扔在草丛里。不确定当时放在包里还是副驾驶的位置上……”
  
“当时心慌手脚都软了,不清楚自己怎么就把行人撞了……”
  
法官提问:“事发时你是由南往北行驶的吗?”药家鑫回答:“对不起我分不清东南西北”。
  
药家鑫为什么在对简单而又关键的事发过程供述中出现这么多“不清楚”、“不太清楚”、“不知道”、“不确定”、“没看到”、“分不清东南西北”?
  
庭审时我们的法官、公诉人、双方律师难道都没发现这不正常的现象吗?我们的刑事专家、犯罪心理学教授也没发现?还是不想去发现?
  
很多人至今对药家鑫这样莫名其妙的杀戮行为不可理喻!其实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会发现这起案件同酒后或酒醉驾车时的场景像极了!反过来说,如果案发当晚药家鑫是酒后或酒醉驾驶,那他以上的供述及其不可理喻的行为就属正常了!因为头脑尚处清醒的杀人犯,用一把30cm长的尖刀,决意要对一个受伤倒地、毫无反抗能力的女性下刀取命的话,只要一至二刀即可毙命,对被害人前胸后背等处乱捅八刀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为人意识处于混乱之中所为,而酒精或毒品是最有可能导致的。当然,如果承认酒驾肇事后杀人,药家鑫必死无疑,更无“激情”一说。药家鑫说事发当晚没喝酒,那法官、公诉人、双方律师就全信啦?最起码应出示警方提供的案发当晚药家鑫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吧?
  
药家鑫案,不明真相的我等待以下这些疑问的解答:
  
1、药家鑫当天晚上去西安外国语大学看女朋友,是在那家饭店吃的饭?是否喝酒有饭店服务员的证词吗?有警方提供的案发当晚药家鑫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吗?
  
2、为什么许多媒体在报道中并没提及受害人抄写肇事车辆牌照的细节?试想在当时四周漆黑又是突如其来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车祸后几秒钟内就反映过来并掏出纸笔抄写车牌号?这一细节法庭是如何证实的?
  
3、药家鑫供述:“道路突然变得有些漆黑,他想这样的路应该很少有人经过,于是加速前进”,请问在这样一种特定的行车环境中,刚拿到驾照的新手且高度近视眼的他怎么会急于去摆弄音响及换碟呢?这样明显违反常理的情节法庭是如何证实的?
  
4、药家鑫供述:“……之后因为心虚开出没多远又撞了人”。而新闻报道又大都用“不远”这个词。那“没多远”或“不远”到底是多远?5米?10米?为什么用“没多远”或“不远”这些模糊的词来代替具体的距离?难道法庭上没人知道这“没多远”和“不远”的距离对案情有多重要吗?,试想这个“没多远”和“不远”的距离如果就十几米或几十米(说白了就是连环撞)的话,警方应该马上就会发现躺在血泊中的张妙,药家鑫的作案嫌疑是无庸置疑的(况且他衣裤上还有这么多血迹),不可能当晚就放他回家,也根本不会等到他“自首”,为什么法庭上没人过问这“没多远”或“不远”是多远?
  
5、药家鑫在法庭上供述:“……突然感觉车撞上了什么东西,但并没有在意,继续前行,在开出一百多米后,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奇了怪了,药家鑫在案发后对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返回杀人灭口”,但到了法庭上怎么变成“掉头查看”了?而且从警方公布的案发现场模拟图中可明显看出车头方向不是掉头而像是倒车或撞人后直接停车。不管是“返回杀人灭口”,还是“掉头查看”,这个情节是如何认定的?为什么没怀疑他是在撞人后直接下车拔刀杀人灭口呢?
  
6、那把杀人刀确实是案发当晚才买的吗?因为光从照片上看这把刀挺旧不像是新买的。那法庭是如何认定的?晚上几点?在那家商店买的?有发票吗?有监控录象吗?有商店营业员指认吗?还是这把管制刀早就备放在他车里的?刀是放包里的吗?放车里的什么位置?
  
7、至于药家鑫的自首是否成立。大家请看华商报2010年11月28日有关此案的报道:……正当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10月20日晚11时至21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莱克鲁斯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经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日晚10时40分,在大学城附近一条路上,撞倒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性,因为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持刀行凶。随后,肇事男子被依法刑拘。
  
我都糊涂了,新闻报道里药家鑫分明是在案发当晚就落网了,怎么几个月后到了法庭上就变成父母陪同自首了呢?这几个月中究竟发生了些什么?
  
如果以上疑问得不到令人信服的解答,药家鑫案很有可能就是这么简单:醉酒驾车,肇事撞人,下车后在酒精导致意识混乱中,拔刀对被害人乱捅八刀致被害人死亡,因驾车逃逸途中又肇事撞人后被群众扭获并报警。
  
您瞧瞧法庭上,律师们为“激情”,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好不热闹!杀人都没眨眼的“乖孩子”跪地痛哭,请求免死!“陪审团”代表妖言惑众,丑态百出!不好意思!我没注意公诉人和法官在干什么!当然,如果他们知道应该干什么的话,我等P民就没有上述这么疑问喽!
  
确实不容易但演得还算完美,这场排练了五个多月,以“激情”开场,“悲情”落幕,“催人泪下”的大戏您看明白了吗?您还相信药家鑫“这孩子”会死吗?
  
药家鑫案判决结果猜想:
  
药家鑫犯故意杀认罪,念其有自首、悔罪、积极赔偿及……表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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