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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青:桑兰的官司为什么打不赢

 2011-05-17 02:5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5

我在上篇《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中提到,“桑兰起诉13年前的侵权案,明显全部都过了时效期。只从这一点,这个案子就无法打赢。”事实上,真的分析起来,即使那几项起诉全部都在有效诉讼期内,桑兰也很难打赢,一项都难打赢,为什么?

桑兰强调,通过打官司,法院会迫使有关机构拿出当年她摔倒致残的录像带,就可看到是有罗马尼亚教练“擅自”撤垫子导致她分心、失控的画面(即证据),由此可证明这不是“意外”,所以纽约运动会等机构就应赔偿她。

即使真有这么一个如桑兰所说的、外人撤垫子的场面,那是否就可以认定桑兰致残事件是“外因”导致,不是桑兰本人的错,因此给运动会的组织方“定罪”?

自桑兰出事至今13年来,没有任何其它消息来源证实“罗马尼亚教练撤垫子”之说,全部源头都出自桑兰一人。我们且认定有这回事。那么,罗马尼亚教练撤垫子是出于什么原因?5月4日中国《经济观察报》引述桑兰的说法是:“在我之前的罗马尼亚运动员可能在试跳时将垫子弄歪了,她的教练出于好心上前调整垫子的位置。”

桑兰说得很清楚了,这里没有阴谋,没有暗算,是罗马尼亚的教练看到“垫子弄歪了”,“出于好心”去调整。而桑兰看到“调整”就“大脑一片空白”出事了。那这到底应该算是谁的责任?

对此,桑兰自己也有很好的解释。她最近对新华社记者说,“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有人出现。”这倒是一个很形象的比喻,那我接着她这个比喻讲下去:你在高速公路开车,突然看到路边窜出一个人,你一惊慌,一下把车翻沟里了,造成自己全身瘫痪。

常情下不应该有个人忽然窜出来。但这个人忽然出现不是故意要害你,也没有违反交通法。但结果却造成了你的残疾。这种情况下要告谁?告那个忽然窜出来的人?告“公路管理局”?

如果是赛场中突然窜进一匹野马,桑兰因惊恐失手,告运动会还有一定法理,毕竟是管理出现问题,才出现马跑进赛场的意外。或者,如果是鞍马上有钉子尖凸出来,扎了桑兰的手而导致动作失控,那也可告鞍马制造公司。但罗马尼亚教练“出于好心”摆正一下垫子,这算什么“罪”?怎么个告法?

推敲到最后,还是由于桑兰本人的失误,导致了这场惨剧。只不过这个失误是有一定原因的。但真追究起来,最后还是桑兰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一是比赛现场心理承受能力欠缺,二是临场应对不够果断、机智。

大家知道,任何重大国际比赛,都有很多观众,会出现欢呼、乱喊乱叫等各种情形,运动员要有心理承受能力,临场镇静。如果这时忽然有人惊叫一声,吓了桑兰一跳,她摔下去了,能告那个喊叫的观众吗?虽然“挪垫子”程度上更严重一些,但只要没有“恶意”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从“临场应对能力”上来看,桑兰说,她在冲向跳马时,看到有人动垫子。这说明是在她起跳之前发生的,那已经看到“干扰”,为什么还要继续冲向跳马?这里有没有自己判断失误的责任?

桑兰还说,在冲向跳马时,自己对那个动垫子的人喊“躲开,躲开”,但她的教练却命令她“别犹豫,翻过去。”但外国教练能听懂桑兰说的中文吗?桑兰的中国教练又怎么能知道桑兰当时已经“大脑一片空白”了呢?按常理,真有外人撤垫子,就在现场的桑兰教练刘群琳怎么能不制止呢?如果来不及制止,也应该喊桑兰停下,而不是让她更猛地冲上去呀。要怪罪的话,桑兰似乎应更怪罪这个中国教练吧?

总之,无论是罗马尼亚教练的因素,还是中国教练的因素,都无论如何也没法怪罪到运动会的组织者身上。因为这不属于运动场地管理出现意外,所以桑兰告友好运动会很难成立。

另外,在技术层面,是否有记录桑兰摔下去那一刻的录像带,桑兰夫妇的说法也前后矛盾。桑兰曾对《新京报》(2010年8月26日)说,“在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我去录制一档节目,对方给我看了一盘记录我受伤全过程的录像带。看到这盘录像带时我才确认,有这么一盘录像带存在。”

可同在《新京报》(2011年5月9日)上,桑兰的丈夫黄健却说: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她去录节目,承诺给桑兰看记录她受伤全过程的录像,但这一计划泡汤。ESPN解释说,一位亲历桑兰受伤事件的外国教练临阵变卦,不愿公开这份证据。

黄健明显是说,桑兰没有看到这个录像带;而桑兰明确说她看过了。那么桑兰和她的丈夫,哪一个没说实话?桑兰如果真的看到带子,可否具体把每一个细节“慢动作地”描述一下?

桑兰最初说要打官司的时候,她的经纪人表示,要为桑兰下半辈子的生活打官司。这个倒比较真实。但在案子越来问题越多的情况下,桑兰和黄健又开始强调他们是要“讨说法”了。但从上述事实分析来看,桑兰有什么“说法”可讨呢?讨到最后,还是自己临场应对不够果断、机智,导致悲剧。

除了告运动会组织者无法成立之外,桑兰告运动会的赞助商时代华纳,更是牵强到“不靠谱”的地步。如果北京奥运有运动员摔伤,你告“可口可乐”、耐克球鞋?就因为他们是大公司,他们有钱,他们就应该赔偿任何运动员的意外伤亡?有这个逻辑吗?那他们还给运动员买保险干什么呢?

至于告美国保险公司,就荒唐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执行规定的偿付条文,你可告它违约。但纽约运动会给运动员买的保险,只负责在美国的治疗,最高限额一千万美元。保险公司的律师只要在庭上证实他们兑现了保险条文,就毫无任何责任。

桑兰告保险公司的原因,是说美国保险公司不负责她在中国的治疗和赴美治疗的机票和食宿等,是种族歧视、国籍歧视。这种说法的荒谬就如同你在北京买了张国内飞机票,然后告航空公司不让你飞纽约是“歧视”一样。如果航空公司卖给你的是国际线,不让你飞海外,你有法理告他们违约。可人家卖给你的票,本身就是不飞纽约的国内线,他们怎么有错呢?

我在上篇《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中提到,美国的医疗保险,不要说跨国,很多连跨州都不可以。美国的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险条文中明确只负责在美国的治疗费用,是因为外国运动员在各自国家怎样治疗、什么费用标准等等,都是保险公司难以认定,无法操作的。

而桑兰的律师海明却在接受中央电视台(CCTV)连线采访时说,美国保险公司不管桑兰,因为桑兰不在美国,不是美国人,而是中国人,是歧视她。这完全是既外行,又更不负责任的一派胡言!

纽约友好运动会没有给桑兰们买专项 “意外险”,从后来中国体委的做法,也可以看出不是纽约运动会的责任。《中国体育报》最近的专论说,桑兰“事故发生后,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运动队给队员购买意外保险,而国家队也给每个队员追加了一份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运动员保险制度的初建。”这说明,这种“意外保险”本应是中国体育总局给桑兰们购买,而不是国外举行比赛场地的机构。如追究,也应是国家体委负主要责任。

大概正因为他们清楚,告五家美国机构很难成立,所以,桑兰就提告了三位个人:运动会创始人、前CNN总裁特纳,监护人刘国生、谢晓红夫妇。但对三位个人的提告,也是很难打赢的。

首先,对运动会创始人特纳的控告,不靠谱到令人顶多耸耸肩的地步。从政治理念上来说,我十分讨厌前CNN总裁特纳这个左疯,更讨厌他所谓给联合国捐十亿美元的作秀。但桑兰黄健(还是她的律师背后指使?)指控特纳是“一个种族歧视的、逃避责任的、虚伪的西方人”,说他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所以卖掉了导致桑兰摔残废的那家组织“友好运动会”的公司,等等。对这种喝醉了半夜起来在博客上胡言乱语的东西,哪个法庭会当真对待吗?

桑兰的起诉书说特纳“承诺”过负担桑兰终生医疗和生活费用,并向当时的中国领导人说过。且不说桑兰怎么知道特纳和中国国家领导人之间的谈话,就算特纳夸过海口,要把桑兰一辈子的生活医疗全包了,这也完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和“契约”,更不是索赔一亿美元的“法律依据”。他要不认账,桑兰以为她用告歧视,就可以硬敲出来?这种思路,如果不是桑兰本人思维有问题,就只有恶劣透顶的律师,才可能出这种馊主意。

在起诉大会组织者、赞助商、保险公司和特纳等都完全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桑兰案就只剩告监护人这一项了。但从他们要起诉的内容来看,打赢也是很困难的。

桑兰说,“中国体操协会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委托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做她的监护人”,剥夺了她父母的权利。被告律师莫虎也说,他的当事人不是“监护人”,只是志愿护理帮助。这和桑兰的“没经法律程序”一说相吻合,正好可以在法庭上证实他们不是法律意义的监护人。由此追究“监护人”法律层面的责任,诸如没有替桑兰争取最大权益等等,就根本不成立了。

至于起诉“侵犯肖像权”,明显难以自圆其说。桑兰和谢晓红一起灌录《随缘》歌曲(感恩她俩的缘分)放上桑兰肖像,除非她们之间有合同不可以,否则明显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犯”。而且,如果是“侵权”,桑兰为什么还支持歌带的发行?

桑兰指控刘、谢的另一项是:被监护人“软禁”。但桑兰当年在美国接受那么多媒体采访,都是在被软禁的情况下接受的吗?如果当时桑兰因未成年,有恐惧、不熟悉外在环境等一系列原因,不敢对媒体说出实情。但她成年回国后,十多年都和刘、谢夫妇关系很好。只要刘谢拿出桑兰本人那一大堆感恩的言论,这项指控就无法成立。因为桑兰在中国这些年来,既不存在恐惧,又不是未成年。

至于“监护人”的儿子给桑兰洗澡,她遭“猥亵”一说,被告律师莫虎说,这完全是子虚乌有。当然他的话不可作为判断依据。但以常识判断,有桑兰母亲在的情况下,成年男子给她洗澡一事似难以成立,即使有,也不直接等于 “猥亵”,因为桑兰是一个瘫痪病人,她是因无法自理,别人帮忙,而不是那个男人强行要给她洗澡。桑兰不愿意,可以抗议,告诉她的母亲等。这些她不仅都没做,而且后来仍一直表达对刘谢两个儿子帮助的感激。所以,即使桑兰能“证实”有洗澡一事,顶多也只是从道德意义上,没有护士执照的男人,给17岁的女孩子洗澡不妥。法律责任几乎无法追究。

现在桑兰又提出了新的指控,说刘国生本人“性骚扰”。她的证据是,刘国生公布的四月中旬给桑兰的电子信,其中抱怨桑兰没有像美国伤残人那样努力学会生活自理时说,“连我这个大男人都曾经为你插过导尿管。”但和上述“洗澡”同样道理,“插过导尿管”不直接等同于“性骚扰”。因为首先,当时有没有旁人?即使没有,如果刘国生(今年73岁)当时行为不良,那他为什么理直气壮地在自己公布的电子信中提到这件事?这起码给人感觉,他对这个“帮助导尿”行为很坦然。而且,更重要的是,桑兰本人没有反对和抗议。所以,如果刘有错,也和上述洗澡问题一样,很难在法律上追究。

综上所述,桑兰的案子,几乎都是no case,无案可打、无罪可究。现在桑兰高调喊“维权”,但是,维权的意思是有人剥夺你的权利,但她到美国来打官司,在美国谁剥夺她的权利呢?所以,今天桑兰的官司炒到如此地步,几乎就是个闹剧。其最根本原因,倒还不在桑兰夫妇,而在于他们撞上的那个华人代理,是一个完全不按牌理出牌的“非正常”律师。

为什么说他是个“非正常”律师,我会在下篇“桑兰的恶棍律师”一文中再论。

2011年5月16日于美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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