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围绕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展开的突然变得平淡无奇的争夺战期间,我们哀叹美国证券市场如何把新的IPO拱手让给了其他国家的交易所。
现在让我们觉得不安的,则是一连串疑为骗子的中国公司。《华尔街日报》和其他新闻机构近几个星期已经有这方面的报道。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凸显提高美国交易所“竞争力”的过程中面临的利弊权衡。
外国发行人绕开纽约的交易所前往香港或新加坡,缘于每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哪怕是外国公司都必须服从的那一套无所不包的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虽然在美国严厉监管要求之下,欺诈事件发生的频度确实高得让人失望──想想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马多夫(Bernie Madoff),现在可能又有一些中国公司──但如果没有这一套制度,欺诈的发生可能还会严重得多。在考虑要不要放松规则、提高美国“竞争力”之前,应该先感谢一下海外公司赴美上市必须忍受的那些防范于未然的限制性规定。
1)由持有美国牌照的审计机构审计。要在美国的交易所交易股票,公司必须每年由一家在美国获牌的审计机构审计。在安然及其审计机构安达信(Arthur Andersen)垮掉之后,我们的审计机构不讲人情,像外国公司本国的执法机构一样作为。已经引起怀疑的中国公司之一东南融通金融技术有限公司(Longtop),就是被德勤(Deloitte)告发的。德勤还放弃审计《华尔街日报》6月11日一篇文章的主角中国高速频道(China MediaExpress)。
2)要求披露大量信息。Linkedin的IPO招股说明书长达180页。Skype公司被微软(Microsoft)收购前,其IPO文件有330页。几乎没有谁会逐字逐句地阅读这些文件。但最让外国发行人担心的是,几乎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律诉讼的依据。而这一切索然无味的信息里面,又埋藏着高度敏感的信息。这可能正是Facebook尚未申请公开募股的原因。
3)承销商担责。一家公司在美国举行IPO之后,如果股价跌到一定程度,包括承销商在内,大家都会遭到起诉。这就使承销商和审计机构一样,在审核披露信息时非常保守。在很多国家,IPO文件充斥着各种展望和乐观的卖点。而在美国,招股说明书与其说是一份售股文件,不如说是一张保单。
4) 董事担责。董事对IPO招股说明书担有与承销商类似的责任。得知自己可能会被追究何种责任的外国董事会迅速从力图积极乐观转向保全自己。或质疑纽交所或纳斯达克(Nasdaq)究竟为何对公司至关重要。
5)《海外反贿赂行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该法适用于所有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它确实可以限制一家外国公司的作风,外国公司之前可能从未想到美国法律会适用于发生在第三世界国家、不涉及在美国交易的贿赂行为。加上前面提到的披露义务,二者足够让许多外国公司放弃美国市场。
6) 美国诉讼制度。如果一只股票急剧下跌,尤其是在上市一年内,一场诉讼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外国人惧怕美国法官判决起诉人获得大笔赔偿金的能力,担心发行方在IPO中要为任何严重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严格责任,畏惧美国司法举证制度。要在美国提起诉讼,律师对违法行为几乎可以进行猜测,然后迫使公司出示可能证明这些指控、或表明全新责任推断的文件。结果是其他任何司法辖区都无可比拟的漫长和昂贵的诉讼。
包括高速频道在内的部分中国公司成功避开了这些沉重负担,采用了一种在低价股(penny stock)领域长期与证券欺诈有关的技术:所谓的“反向并购”或“后门上市”。这些方法使得公司不必受到IPO通常所需的承销商和/或SEC审查就能上市。SEC上周四警告投资者警惕这些反向并购,其中许多都是中国公司。
从中国公司接二连三的丑闻来看,美国的这些要求中没有一个足以防止欺诈。不过,美国的监管制度迫使许多外国公司从一开始就放弃了在纽交所或纳斯达克上市。如果我们仅仅为了提高相对于香港或上海的“竞争力”而降低披露标准,中国公司的这些欺诈行为可能就会是沧海一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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