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践踏法律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重大案件有两个:一个是艾未未失踪的案件,另一个就是重庆李庄的案件。这两个案件看上去没什么联系,其实有着很直接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中共的政策向左转,正在一步步地走回到文革时代的全面专政。全面专政的特点,就是取消法律的保障,用共产党的意志代替法律。各级党委的意志决定一切。用江青的大实话说,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而用当今中共的标准说法,就是不要想拿法律作挡箭牌。
让我们先看看艾未未的案件。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通知家属,否则就是非法拘禁。或者用联合国的通融的说法,叫做强迫失踪。艾未未被失踪了好两个星期,不但中国国务院连续地发表了说法,连中共官方媒体都振振有词地说三道四,那么扣押他的专政机关就已经犯了非法拘禁罪。请大家注意:他们不是涉嫌,而是证据确凿地犯了非法拘禁罪。
即使事后补办手续,甚至倒填日期也没用了。因为这项罪名只有两个必备的条件:第一就是剥夺了人身自由,第二就是没有通知家属。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你是什么机关,只要符合这两条,就是非法拘禁。中国的外交部和官方媒体貌似是在陷害公安机关。他们公布了艾未未被扣押的消息,就等于是证明了中共公安机关的非法拘禁。
但是公安机关无所谓。他们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利用所谓的内部规定,把刑事诉讼法虚无化了。这个方法叫做监视居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最轻一个等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个措施就是在不剥夺活动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监视,因此不需要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在中国,这项规定等于没有。因为官方监视任何人的时候都不需要通知对方。
1994年,中共扣押了我,可是却得不到检察院的批准。于是,在上级机关的批准下,就使用了对监视居住的新的解释。用他们的解释就是:把你抓起来监视着,没进监狱就算是居住。这就是监视居住。而且事后法院也不承认剥夺了人身自由。于是,这个司法惯例就把非法拘禁合法化了。
警察们抓人并不犯法,是中共在犯法,是专政机关在执法犯法。共产党制造了执法犯法的法律。共产党的花样玩得,让人听起来像绕口令。现实可不像绕口令那么好玩。监视居住发展到对付党内的敌人,就叫做双规。听起来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待问题,而省略了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的实际情况。这不就是对老百姓所施行的监视居住吗?
重庆李庄的案件就更花哨了。李庄是个律师,抓住了共产党违法乱纪制造冤案的把柄。于是,这就触动了共产党执法犯法的法律,被重庆的薄书记抓进了监狱。怎么样对付这帮妨碍中共执法犯法的律师呢?薄书记又创造了一个新的惯例,叫做自我认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可是薄书记的权力比法律大。只要骗得李庄认罪,他当然就是有罪了。
眼看三年刑期即将到期,这个人出来以后不太好对付。怎么办?好办。既然第一次可以栽赃,第二次为什么不能?第一次还在试验阶段,不敢放肆,还需要来个法庭认罪作掩饰。第二次可能连这个都省了。说有罪,就有罪,没有也有。这就彻底符合全面专政的需要了,也就彻底地得到了中央大员们排着队的支持。
这简直就是历史的重演。文革之前毛泽东的全面专政,也是得到了中央大员们排着队的支持。随后专政就排着队地降临到了这些大员们自己的头上。用一句西方谚语说,叫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用中国老百姓的话说,叫做自作孽,不可活。用不讲理来对付别人的人,都不会想到自己面对不讲理时该怎么办。
刘少奇觉得自己全面支持毛泽东,总该不会整到自己的头上了吧。他没想到他的存在就挡了别人的路,让人看着不舒服。现在要退位的大员们,怎么会知道自己的儿子会不会得罪将来的薄总理呢?只要创造了可以非法拘禁和违法判决的司法惯例,所有人头上就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掌权者只要不高兴了,或者高兴了,你就会成为下一个刘少奇、彭德怀;你儿子就可能成为下一个艾未未、李庄。
即使是商鞅自己立的法律,他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支持唱红打黑并不能成为免罪牌。既然参与了制造执法犯法的法律,你就把自己放在了可以被人家不讲理对付的地位上。文革之前,人们就错误地以为不讲理的法律只是用来对付小老百姓的。结果,首先就会用来对付政敌。刘少奇本人就被中共关入大狱,不明不白地死去。道理很简单:官位永远不够用,财产永远不嫌多。
汉朝的大功臣周勃,不想争权,仅仅想当个退休的富家翁也不可得。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法律既然可以不讲理,为什么就必须对你讲理呢?这么简单的道理,确实听起来像是绕口令。老百姓都能听明白,倒是利令智昏的聪明人永远要犯重复的错误。这个世界上确实有一批自以为高素质的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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