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直流传一种说法:党员干部犯罪后党票可折三年刑期。在很多案例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这种对中共党员干部轻判的情况。无论这一说法是否已在司法中成为普遍实践,也无论一张党票可以折抵几年刑期,好在这一潜规则的背后,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没有完全消失,而近年来另一种潜规则的盛行,则将罪与非罪的界限完全模糊,将官位当做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换筹码——官员免职后不再对其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复辟了“刑不上大夫”的做法。
以免职代替法律惩罚的做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官员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如此幸运,这种潜规则一般适用于因媒体揭露、舆论声讨而被迫被“处罚”的官员,比如山西静乐县委书记安排女儿工作吃空饷、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家中巨款被盗、江西宜黄两名县官拆迁暴行等事件中的责任人(官场内斗中失势的官员则另当别论)。考察这样的案子,我们会发现,如果没有媒体的披露,这些官员原本会在自己的位子上坐得很稳。
山西静乐县委书记杨存虎在2006年安排其女杨烨到省疾控中心“工作”,实际上杨烨却到山西省中医学院读书,在安然领取5年工资并由省疾控中心承担五年学费后,杨烨“回到”省疾控中心上班,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终于,2012年1月14日杨存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月15日被免职。姑且不论这样一个公权私用的官员是否还有其它经济问题(这几乎是一定的!),只说他的做法至少造成十几万元的财政资源被侵占,也不该只是一个“免职”了事。我们记得,利用ATM机故障取款十几万导致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同样是十几万,对杨存虎的惩罚如果仅仅是一个免职,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至于“党内严重警告”,那是中共家法,我们没有说话的份,但“党员同志们”可看的清楚呢:放心贪吧,贪个十几二十万,也就一个严重警告而已。
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是厅级干部,他的被免职则让我们懂得,官越大,“免职”本身作为某种潜规则中的惩罚,可以为官员换来越多的法律保护。有人说,现在的纪委办案有三件法宝:二奶炫富、小偷行窃、老婆告状。法宝之所以成为法宝,是因为二奶炫富、小偷行窃、老婆告状具有戏剧性,因而容易引起舆论关注的兴趣,而现实中也每每有令人诧异的相关案件发生。由于自信公安局关系够硬加之损失太大而急于追回,白培中的妻子与在公安部门工作的弟弟商量后选择了报案,却不料公安系统有人怒其贪腐过重而将真实被盗数额洩露给了媒体,于是,盗窃5000万的小偷被抓,即将接任副省长的白培中也很快被免职,前后时间上如此接近,只能说明这5000万的报导与事实相差不远,而5000万的财产,无论如何不可能是白培中及其妻子的合法财产。可以想像5000万背后存在多么严重的贪腐行为,但迄今为止,一个“免职”就让白培中得以逍遥法外。
根据当今中国的《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和官场惯例,免职只是一个中性词,并不属于行政处分,有时候,“免职另有任用”还可能意味着升迁。但对官员,尤其是高官、实权官员来说,却又不能说免职的损失不大,比如说对白培中这样的官员来说,免职可能意味着每年损失上千万的收入,而普通人一百年都未必能赚到这么多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白培中免职一年的经济损失,比一个普通人入狱十年的损失还要大得多(佘祥林坐牢12年的全部国家赔偿是90万),因此,对于越来越善于算经济账的官场中人来说,免职也可以说是一种很重的惩罚,或者说是一种基于家法和潜规则的惩罚。
不过,免职后的官员,只要根子还在,只要没得罪上级、同事而只惹怒媒体、民众,总是有尽可能早地复出。比如致死人命的原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宜黄县县长苏建国,就在被免职一年后同时复出,分别担任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不消说,后面的新任官职是可以继续捞钱的。所以,免职官员虽然可能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但大可不必过于悲观,只要能够坚持遵守另外一些潜规则,比如不出卖别人、低调行事、适时行贿上级官员等,这一潜规则系统一定会给免职官员出路,他们赚钱的路绝不会被轻易堵死。免职一年,就权当休息了。
从杨存虎、白培中、邱建国、苏建国这些官员的免职案例可以看到,法律对官员基本上是个摆设,“家法”先于法律,“家法”重于法律。中共“家法”的基本潜规则挑战法治的权威,是种种社会腐败和不公正的根源之一。要结束这种以免职代替法律惩罚,以复职挑战舆论和民意的官场潜规则,需要公民和媒体对此进行更多批判,而不再任由权力翻云覆雨戏弄民意。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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